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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组成 中方回应”

发布时间:2021-06-28 00:39:01 浏览阅读数: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组成中方应对

年04月26日12:50来源:外交部网站

标题: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就菲律宾推动设立涉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一事回答记者提问

问:应菲律宾方面的要求,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日前组成,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方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和通知。 2月19日,中方宣布不接受菲方提出的仲裁,并归还了菲方的照会和所附通知。 中方的上述角度不变。

20世纪70年代以后,菲律宾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非法占领了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如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键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司令礁。 中方一贯坚决反对菲方非法占领,郑重重申菲方将从中国岛礁撤出所有人员和设施。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组成 中方回应”

菲方在通知中主张“不要求判定双方主张的岛礁的主权归属”。 1月22日,菲方还公开表示,仲裁目的是“获得永久处理”菲中南海争议。 这本身就很矛盾。 而且,菲方以对中国岛礁的非法占领为仲裁基础,歪曲了中菲争端的基本事实。 菲方以此为由否定中国领土主权,企图非法占领中国岛礁的行为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 菲方这种所谓“永久处理”的企图及其手段,中方绝对不会接受。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组成 中方回应”

根据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中“陆地控制海洋”的大致情况,明确领土归属是海洋划界的前提和基础。 菲方提出的仲裁若干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边界问题,这必然涉及岛礁主权的归属,领土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因此,在中菲岛礁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菲方提出的仲裁若干事项不得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议处理程序。 此外,中国政府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提交声明,将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处理程序之外。 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显然不成立。 中方拒绝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组成 中方回应”

从维护中菲双边关系和南海和平稳定大局出发,中方一贯致力于通过与菲律宾的双边谈判和协商处理有关争议。 直接相关的主权国家谈判处理领土与海洋权益的争议,也是包括菲律宾在内的签署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作出的承诺。 《宣言》应该得到全面和认真的执行。 中方多次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和《宣言》有关精神,通过双边谈判处理领土与海洋划界争议。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组成 中方回应”

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5名仲裁员

波兰籍法官: stanislawpawlak,代表中国出席国际海洋法庭对菲南海争议仲裁

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 rudy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

斯里兰卡法官:担任仲裁法庭审判长的克里斯·手枪。

法国法官:皮埃尔科

荷兰法官:阿尔弗雷德松斯(名单根据环球时报) )。

相关文章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邢广梅3月26日在环球时报上宣布,5人仲裁小组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86条的规定成立的。 该条赋予争议任何一方将与争议有关的若干事项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权利,以下强制程序意味着比较其若干事项的仲裁法庭成立,不论争议另一方是否同意。 法庭成立后,无论另一方是否参加,法庭都会得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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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广梅表示,5人仲裁小组是仲裁法庭的第一组成部分,菲方已指定1名有经验的德国仲裁员。 中方此前认为菲的这次行为在事实和程序上没有法律依据,放弃了指定,因此出现了在国际海洋法庭指定中方仲裁员的局面。 仲裁小组的其他三人必须由争议双方协商名单,如果中方继续放弃,这三人也将由联合国提名。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组成 中方回应”

邢广梅认为,根据外界指示,菲律宾在此次法律行动中展示了利用国际游戏规则的一定水平,中国在应对上面临困境。 其次,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阶段,首先确认法庭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 邢广梅表示,如果该法庭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则应从法理上得出对该案无管辖权的结论,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不予受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三节第29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大陆或岛屿的主权时,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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