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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薄熙来翻供不具有推翻此前供述效力”

发布时间:2021-06-23 15:21:02 浏览阅读数:

专家:推翻薄焕来的口供没有效力

年09月09日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孙远(作者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主任)。

薄熙来案8月26日的审判现场。 本社记者谢环驰拍摄>; >; >; (写真集) ( ) )。

原题:从薄焕来事件看证据问题

薄熙来案的审判受到普遍关注,特别是薄熙来对指控常常不明、不知情地辩解,引起了更多的讨论。 但讨论文案,其中有许多对我国证据规则的误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判决要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认定被告人有罪,不能处罚; 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凿且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供述定罪量刑既不是充分的条件也不是必要的条件,能否认定有罪和处罚,取决于整个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切实充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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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如下定义。 证据确凿且充分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 (二)基于确定方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 (三)综合所有案件的证据,排除了对认定的事实的合理怀疑。 案件的犯罪事实能否认定,当然要根据上述三个标准来衡量。 围绕上述三个标准,笔者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部分展开了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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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是指

根据媒体公布的审判记录,薄焕来在法庭上多次声称,检方提供的证词大部分是周边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无法说明有罪。 周边证据不是真正的法律概念,薄所想表达的意思应该是间接的证据。 淡薄的看法是,光靠这些间接证据不能说明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 这种看法代表了对诉讼证据的非常普遍的误解,认为要认定案件事实就需要直接证据。 这种误解不仅是错误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非常有害。 以往的经验表明,单方面直接依赖证据往往是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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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说明案件事实的资料都是证据。 根据证据法学上的常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说明作用不比间接证据大; 特别是在本案中,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首先是被告人是否知道受贿,直接证据只是被告人的口供,这种直接证据的解释力也有可能比其他案件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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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没有直接的证据,但间接的证据验证是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说明体系,基于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的嫌疑 因为,尽管薄熙来不承认受贿事实,但并不意味着其犯罪事实没有证据。 唐肖林等证人的证言和检察人员收集薄熙,相互印证唐肖林向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以及下面各主管机关指示等书信,表明薄熙利用了职务之便。 此外,还有从请托人那里收受贿赂或非法牟利的事实证据。 这些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与本案密切相关,而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确认核实属实后,可以认定相应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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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薄焕来在侦查中作过有罪供述,很多人认为由于其审判中的口供改编行为,导致其审前供述也无效,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其审前供述和审判中的辩解都是证据之一,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只要核实的事实属实,就可以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没有推翻供词的效力,推翻供词后的陈述也不过是众多证据之一,其真实可信度需要综合所有案件的证据进行评价。 因此,本案显然不只是如空话一般的周边证据,本人在侦查中所作的有罪供述才是典型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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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经法定程序验证属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可靠、充分的第二个条件是,基于确定案的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核实属实。 其中法定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庭调查阶段的各项程序规则。 法庭调查各项规则的核心精神是,使被告人能够就每个证据展开实质性有效的质量证明书。 未经法庭调查程序验证的证据不具备确定案所依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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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体公布的法庭审判实录来看,此次审判过程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多名证人亲自出庭作证,被告人有充分有效的获得证据的机会。 整个举证证据确认过程严格有效,堪称法庭审判的典范。 被告人本人在最后陈述中也表示,此次审判历时五天,让辩论双方有机会逐一发表意见,表明了中央澄清事实、追求公正的决心。 我认为对大部分事务人员来说,有素质、事务文明,在此予以肯定。 可以看出,该案证据调查程序无缺陷,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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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排除了合理的怀疑

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确定标准的第三个条件是综合全部案件的证据,排除了对认定的事实的合理怀疑。 是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实质性的评价,不同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

被告人在审判中对受贿罪的成立提出的质疑,第一,两个方面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其一,他认为本案的指控证据缺乏直接证据。 这个疑问从前面所说的情况来看,显然不足以构成合理的疑问。

其二,被告人对多个证人证言的可采录性提出了质疑。 如他所想,薄谷蔓延的是精神病,其证言不可靠,唐肖林为立功,骗子的证言不可置信等。 那么这个疑问成立吗?

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下列证据应当慎重采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由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进行: (一)生理、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表达有一定困难,但未失去正确认识、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 (二)被告人和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被告人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该规定理论上称为证据补强规则,某些特定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其他证据补充、加强其解释力,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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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证人来到薄谷在精神上有一定的障碍,唐肖林等可能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并不一定失去确定案所依据的资格,确认其证言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是很重要的。 从审判中反映的情况来看,除了上述证词外,检方还提供了大量证词和实物证据予以证实。 另外,上述证言也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经过充分的证据,确认核实属实后,认定相应的案件事实。 因此,单纯以证人的精神缺陷和利害关系为理由也不足以构成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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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法进行,笔者相信法庭最终将依法进行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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