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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到2020年使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发布时间:2021-06-12 11:00:02 浏览阅读数:

中新网2月14日报道,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对儿童保护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加改善,安全更加得到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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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另外,据本网报道,专家称,无论是儿童保护还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留守儿童都是我国不可避免的重要群体。 确定意见,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努力让每个孩子在爱的阳光下生活。

数据图

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制度。 但是,在当前我国城市化的大背景下,由于农民工的频繁流动,许多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关爱,或者处于较为有效的监护状态。

父母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父母外出务工也不能逃避这样的法律责任。 佟丽华说,父母外出务工前必须妥善安置孩子,《意见》具体提出了三个方案。 一是带着未成年的孩子一起生活。 二是一方要留家照顾第三,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此外,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意见》确定未满16岁的儿童不得远离监护独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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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仅提供衣食住行保障孩子的生存,还承担着管理、照顾、保护、教育等职责,因此外出务工者经常与留守未成年的孩子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多

基层乡镇政府和居住村委会:加强监护监督职责和判断援助职责

以往众多留守儿童的事件,只有在事件发生后被媒体广泛报道,才为社会所知,未能防患于未然,未能尽早介入困境和问题家庭。 佟丽华认为,《意见》加强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责任。 例如,村居委会定期走访、全面调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监护状况、就学情况等基本新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细、完整的农村留守儿童新闻档案,每个人建立档案 必须实行动态管理的村庄(居民委员会发现就业中农村留守儿童远离监护单独居住或者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涉嫌意外伤害和非法侵害等情况的, 通过党员家访、村干部家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法,查清重点对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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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确定要求农民工涌入地政府在农民工家庭定居、住房保障、照料、就学等方面提供越来越多的援助支持。

(/S2 ) (学校) )实施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状况的全面管理)/S2 ) )。

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法加强与家长、受委托家长的信息表达交流,了解帮助家长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高家长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做好辍学学生登记、 实行劝退复学制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退无效的,应当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依法采取措施劝退复学。 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职责,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 提高学校吸引力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中农村留守儿童远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意外伤害和非法侵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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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家庭,其次是学校。 佟丽华说,为了保障学校比较有效地落实上述要求,《意见》确定对教育行政部门也提出四个具体要求。 这包括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援助政策,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因贫困辍学。 支持和指导中小学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和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防范儿童非法入侵的行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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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政:各部门职务确保儿童权益的保护

佟丽华认为,《意见》将确定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例如,儿童受到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危害,公安机关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医生看病、鉴定伤情,采取进一步干预措施,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奠定基础。 对虐待或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者遗弃罪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儿童权利受到侵害的报告,调查解决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途径,加快孵化专业社会组织,依靠社会组织培养专业服务人员的家长家庭经济困难,符合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和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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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社工培养水平不高,社工主要集中在大城市。 因此,下一步的重点是,政府必须对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拥有一支走上专业化道路的农村社会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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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页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

考虑到保护员工

国发〔〕13号〔/ S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的快速发展,离开家乡工作、创业,但受到工作不稳定、居住、教育、照顾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者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对自身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起到了重要意义,客观上为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有些孩子与父母长时间分离,缺乏亲情和比较有效的监护,造成心理健康问题和极端行为,造成意外伤害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引起各方关注,社会反响强烈。 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现在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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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重要作用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快速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衡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事业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监督指导不足、护理服务体系制度不健全、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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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关注。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怀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完成小康社会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怀,保护职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事业力,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的保护和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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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期中央委员会第五届中央委员会全体精神,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的决定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经常依法保护、 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不时引导问题,加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农村儿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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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上。

多次履行家庭责任。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依法尽责,在家庭快速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顾,亲情和家庭温暖。

重复政府主导。 要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事业复印件,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加强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服务体系制度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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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受到国民的关心。 发挥居委会、集体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处理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重叠标本进行治疗。 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就业机制,着力处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不足等突出问题; 立足长远眼光,统筹城乡快速发展,从根本上处理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 家庭、政府、学校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判断协助、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发挥了较为有效的作用,比较有效地抑制了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现象。 到了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的成长环境更加改善,安全更加得到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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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留守儿童关怀服务体系制度

(一)加强家庭监护主体的责任。 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应当尽量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在家中照顾,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将不满十六岁的子女远离监护独自生活 农民工必须与留守的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经常见面,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给予越来越多的亲情。 父母或者受委托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警戒和制止。 情节造成严重或者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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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执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保护工作,确保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推进、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村(居委会定期走访、全面调查,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监护状况、就学情况等基本新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逗留在农村的孩子必须通过电话和视频等与父母取得联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要建立翔实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新闻登记簿,在个人档案中,落实动态管理、精准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通过党员家访、村干部家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法,查清重点对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 县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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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对教育部门和学校保护的照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全管理辍学部门的调整机制,督促家长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支持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辍学的中小学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人格的积极快速发展,及早发现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 加强对矫正的农村留守儿童比较集中的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与班主任和宿舍管理员重点提高照顾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的公安机关合作,指导和配合中小学校完整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抓紧推进法治和安全教育 中小学要全面管理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法加强与家长、委托家长的信息表达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家长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状况,提高家长的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 及时了解因无故旷课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实行劝退学生登记、复学的制度和书面报告制度,提请无效的,应当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依法采取措施劝退复学。 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提高学校教育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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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挥集团组织护理服务的特点。 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共产主义青年联合会、相关劳动委员会等团体组织,要发挥自身特点,为农村留守儿童积极提供假日日托、课后辅导、心理护理等照顾服务。 工会、共青团要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照顾服务和互助活动。 妇联要以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依托,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及时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 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事业。 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退休老同志,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爱情和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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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参与社会力量。 加快孵化培养社会实务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民政等部门支持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途径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支持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正、社会融合和家庭关系适应等专业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公司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执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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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四、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S2/) ) )。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社会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农村留守儿童远离监护单独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非法侵害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没有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追究责任。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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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对照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负责人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应当责令父母立即返回或者明确受委托的监护人,并向父母训诫。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当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立即返回或者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顾的,在附近与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 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明确受委托的监护人。 如果失踪的话,必须按照孩子失踪时的迅速搜索机制及时进行调查。 遭受家庭暴力的,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民政部门,协助设置在临时避难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 其他受到非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应当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并实施保护;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医生看病、鉴定伤情,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奠定基础。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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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判断支持体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实务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状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判断,并采取监护指导、医疗急救、心理健康状况等 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比较需要安排的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和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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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监护人因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监护状态而面临危险,且受教育不改,或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而致使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残废,或者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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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五、从源头上逐渐减少孩子的留守现象)/S2 ) )。

(一)向农民工家庭提供越来越多的援助支持。 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的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有序推进本人和家属落户。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法,满足该家庭的基本居住诉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生活居住、日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援助。 提倡雇主、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提供便利条件和越来越多的援助。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普遍开放,完全和落实符合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途径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进口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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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诱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为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中西部地区要逐一发挥比较特点,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地方特色产业快速发展,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降低费用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广泛推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愿意就业创业的,对比推荐就业新闻或创业项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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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六、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就业保障措施(/S2/) )。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指导,民政部门牵头,研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团体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指导机制,及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民政部应当带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实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在年上半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全面调查,在现有新闻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新闻管理职能,健全新闻报送机制。 各级妇女童工委员会和农民工实务领导小组要把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重要的实务复印件,统一推进相关工作。 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加强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 要加快完善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和各方面职责,特别要加强家庭监护主体的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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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能力建设。 整合各方面资源,逐步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的场所设施,满足农村留守儿童暂时照顾的需要。 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的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入学诉求。 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开拓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主机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调整支出结构,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抓紧支持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 各地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怀,确保有安置职工、安置职工、工作人员和负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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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激励机制的解释责任。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实务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实务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鼓励。 工作人员失误、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适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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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促销诱导工作。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推进工作,以多种形式推进教育活动,增强政府主导、全民关怀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行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 建立民意调查预警和应对机制,合理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推动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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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针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国务院适时组织特别评鉴。

国务院

年2月4日

(此事已公开)

(注意者网综合中新网、本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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