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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导致群体性事情等行为自明年起必需公开”

发布时间:2021-06-11 21:18:01 浏览阅读数: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昨日( 6月22日)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要求必须公布八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社会公布的一些事项的标准,列举了八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必须就这种重大违法事项公布。

擅自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造成集体投诉等集体事情、极端事情的; 涉嫌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聘用或者介绍童工,造成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者造成劳动者死亡的;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别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

拖欠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起的30多人集体访问等集体事件,以及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突发事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负责。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区、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划分的基本一致。 为了加强对社会公布工作的分层监督,办法规定了上级行政部门对地方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的违法行为,地方公布的,上级可以重新公布。

“拖欠工资导致群体性事情等行为自明年起必需公开”

《办法》确定公布的具体复印件,包括违法行为市场主体的全名、登记号码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违法事实、解决情况等。

《办法》规定了程序性要求,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查公布的文案,不公布不宜依法公布的涉密等若干事项等。

关于发布频率,根据《办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发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还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公布,规定选择当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此外,实施社会发布,应当依法利用本级政府社会发布平台、公共信用新闻平台和其他相关平台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新闻。

“拖欠工资导致群体性事情等行为自明年起必需公开”

原标题人社部: 8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公布,明年开始实施

本文:《“拖欠工资导致群体性事情等行为自明年起必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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