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 不足以从轻处罚”
夏俊峰和妻子、儿子的照片。 左边是夏俊峰。
原标题:夏俊峰今天执行死刑法院: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据本网北京9月25日(记者田兴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报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意杀人的夏俊峰于9月2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9年11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判决后,夏俊峰提出上诉。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因武装导致两名行政执法人员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性质极差,二审法院建议综合案件的具体情节根据其法律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年4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法院经过讨论,认为被告夏俊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夏俊峰违规经营爆炸,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 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依法惩处。 对于发生的冲突,受害者申凯、张旭东有一定的责任,夏俊峰也有责任,夏俊峰的犯罪尤为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所以做出依法批准死刑的裁定。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上述裁定后,夏俊峰在沈阳市看守所会见了近亲。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派人监督所有过程。 夏俊峰居住地的社区工作人员也旁听了判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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