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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中组部制定办法规范官员报告个体一些事项”

发布时间:2021-06-22 14:45:02 浏览阅读数:

原标题:中纪委中组部制定方法规范指导干部报告个人若干事项

中新网10月12日电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个人的若干事项报告资料汇总综合工作,中纪办会同中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个人的若干事项报告资料综合办法》

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若干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6号〕。 最近,为了汇总领导干部个人的一些事项报告资料进一步规范综合工作,中央纪委法规室会同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起草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个人的一些事项报告资料综合办法》。

“中纪委中组部制定办法规范官员报告个体一些事项”

年9月3日,中央组织部以组通字〔〕26号文件印制。 该法共12条,对总结综合的主体、文案、时限、成果运用、就业规律等分别进行了规范。 它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报告若干事项的规定》的配套制度,将领导干部个人报告若干事项报告资料汇总起来,促进综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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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附: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个人若干事项的规定(全文) (/s2/) )。

年07月12日人民日报

●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结婚的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工作等事项

●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收入、房地产、投资等事项

●领导干部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报告相关事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清廉廉洁的政治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规约》、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的处级副职以上(含县的处级副职,下同) )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含国有独资金融公司和国有控股金融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和中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金融公司和国有控股金融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离)假手续的干部报告有关个人的若干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工作等事项:

(一)本人结婚的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私出境(境)证件的;

(三)因私出境(境)造成的本人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的;

(五)子女与港澳及台湾居民结婚的;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

(七)配偶、子女的工作情况。 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工作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地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工资及各种奖金、津贴、补助金等;

(二)本人从事讲义、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的不动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者的子女通过投资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和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公司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或者合伙公司登记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报告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列举的若干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列举的若干事项,应当在事后三十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若干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报告,证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天内依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汇总报告有关个人的若干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个人的若干事项,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名后,交给所属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

)二)属于本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公司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不属于该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名后,交给所属党委)党组)的人事)部门。

“中纪委中组部制定办法规范官员报告个体一些事项”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更发生而导致受理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付新的受理机关。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有些请示事项是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报告人。 属于本规定解释问题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回答报告人。 报告员必须按照组织的答复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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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报告员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汇总综合报告情况,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特殊管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个人若干事项的资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资料。

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相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资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通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突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设置负责人妥善保管报告人的报告资料。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根据本规定如实报告有关个人的若干事项,并亲自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解释学习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职、免职等解决: 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告的;

(四)不听从组织答复意见的。

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个人的若干事项,其若干事项构成另一种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合并解决。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家)境外的永久居留权、长时间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儿童,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儿童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儿童。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不动产,是指指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实务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手续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若干事项的规定》已经废除。

(总公司北京7月11日电) )。

本文:《“中纪委中组部制定办法规范官员报告个体一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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