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窗免费收录优秀网站,为了共同发展免费收录需做上本站友情链接,洞察目录网才会审核收录,不做链接提交一律不审核,为了避免浪费时间:收录必看!!!
  • 收录网站:132
  • 快审网站:11
  • 待审网站:67
  • 文章:30846
当前位置:主页 > 最新资讯 >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发布时间:2021-06-22 01:12:02 浏览阅读数: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表了3起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的典型案例。 意见书强调严惩严格执法,严惩幼女性侵犯、学校性侵犯等行为。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发言人孙军工通报了《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复印件: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据统计,截至年底,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儿童2亿多人。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与和谐,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的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性侵犯现象突出,这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进行奸淫、猥亵行为,欺骗、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虽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的反映非常强烈。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全面收集了解各种情况,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性侵害犯罪进行处罚和未成年人权益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意见》所称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罪、强制猥亵、女性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制卖淫罪、卖淫诱导、收容、介绍罪、幼女卖淫嫖宿幼女罪等。 《意见》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全面总结处理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了些许法律适用和政策难以掌握的问题,是指导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统一了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思想认识,惩治性侵犯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意见》大致确定了加强办案机关迅速立案和收集证据、固定职责,奸污幼女等性侵犯犯罪的认定。 《意见》强调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从约一半的篇幅内对案件的业务要求、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向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对未成年被害人给予最大的司法关怀和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二、《意见》的头条新闻

《意见》共34条,全篇体现了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从依法严惩性侵犯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1个方面的文案。

(一)依法及时发现和制止性侵犯犯罪;。

根据《意见》第九条,对未成年人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护理、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以下简称特殊职责者) )其他公民和机关,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尽管有权利,也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根据《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性侵犯或报告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立即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和制止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以免给未成年受害者造成较大的伤害。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根据《意见》第三十三条,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取消监护人资格,另外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未成年受害者因后顾之忧而选择单方面容忍,以免受到更大的伤害。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二)严惩性侵犯幼女暴行行为。

幼小的女性在身心、智力等方面还不成熟,自我防卫意识和能力低,容易受到犯罪的侵害。 而且,如果受到性侵犯,会影响其一生的幸福,危害的后果非常严重。 对幼女进行特别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 以强奸罪为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杀未满十四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实施强制手段。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受害者是否知道是幼女,都应当以强奸罪予以处罚。 实践中,部分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不发生性关系,但出于各种原因辩解与幼女正常交往,不知道受害者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一定困难。 《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进行奸淫等性侵犯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认定对方是幼女。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反映出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各方普遍要绝对保护未满十二岁的幼女,而且该年龄段受害者一般的外在幼女特征也很明显。 《意见》第19条第2款还规定,对未满十二岁的受害者进行奸淫等性侵犯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认定对方是幼女。 为了加大对十二岁以上不满十四岁女性的保护力度,考虑该年龄段女性身心发育优势,意见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不满十二岁的受害者,从身体发育状况、措辞、衣着特点、生活习惯等方面考虑,可能是幼女,存在奸淫等性侵犯行为。 上述规定不仅符合我国一贯重视幼女保护刑事政策的传承与扩展,也符合当今各国加强幼女权益保护的世界潮流。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三)严惩学校性侵犯等犯罪行为。

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学校性侵犯等犯罪行为相比,《意见》第21条第1款确定,对幼女负有特别责任的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予以处罚。

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以钱财为诱人的诱饵或交换条件,奸淫幼女。 《意见》指出,不能将是否向幼女发放钱财作为区分妓院幼女罪和强奸罪的界限。 《意见》第20条确定规定,用财物等方法引导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幼女明知被他人强迫卖淫还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予以驳斥。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我国刑法对未满十四岁的幼女确立了特别的保护,大体上,在实践中,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少女的认识、评价能力比幼女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不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家长、教师等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意见》第21条第2款规定,对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有特殊职责的,其特征地位或者被害人利用孤立无援的情况强制服从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四)加重在教室等处当众猥亵行为等。

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在集体或者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的,按强奸罪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重罚。 个别教师借职务上的便利,以上课指导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用讲台和桌子遮挡,对年幼的学童进行猥亵,被指出是犯罪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进行猥亵行为,是否要求现场的人实际观看猥亵行为,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考虑到校园、教室的涉众性和被大多数人采用的功能特征以及这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只要有其他许多人, 无论在场的人是否实际看到,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并认定为强制猥亵的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强奸罪的,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五)对强奸、贿赂犯罪的七种情节处以重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奸污幼女、强奸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看,强奸十四岁以上未成年少女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通常从重处罚酌定处罚。 《意见》第二十五条从犯罪主体、犯罪场所、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结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具体规定重罚情节,体现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 这7个重罚的方案如下。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1、冒充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与未成年人有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s2/]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污幼女,犯有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未满十二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重度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缓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贿赂犯罪的; 5、猥亵未成年人多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情况6、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轻伤、怀孕、性病感染等后果的情况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的。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六)严惩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

与组织、强制、诱导、留置、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相比,《意见》第二十六条要求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组织、强制、引导、停留、介绍的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就必须受到重罚。 强迫幼女卖淫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以卖淫强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没收财产; 诱导幼女卖淫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七)严格管理缓刑的适用。

《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要求,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判处刑罚时,通常不适用缓刑。 根据《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并缓期执行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判处禁令。 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有关未成年人的就业、活动,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确实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得到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对这类犯罪整体依法严惩的指导思想,而且有助于加强对性侵犯罪犯的特别预防。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八)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

《意见》第五条规定,处理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案件时,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有可能推测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性侵犯的详细情况等复印件,审判员、检察人员、律师、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件不得公开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新闻和其他可能推断其身份新闻的资料,并以适当的方式对性侵犯的事实进行观察。 《意见》第十三条还规定,案件相关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居住地取证时,不采取驾驶警车、穿制服、暴露其他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办法 我们还希望观察到信息媒体在报道性侵犯事件时,切实保护未成年受害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九)避免对未成年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特别强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应当多次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未成年人认为心理安全的地方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席。 《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询问未成年受害者时,应当考虑身心优势,采取宽松的方法。 对性侵犯犯罪相关的事实要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基本,尽量不要反复询问。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性侵案件中的诉讼参与权利,《意见》加强了司法机关对破案进展的告知义务和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义务,特别是《意见》第17条确定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并提出意见。 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在被害人不愿意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时,可以代表被害人出庭陈述意见,可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意志在司法审判中得到充分尊重和表达。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十)为未成年受害者建立三重保护互联网。

一是确定了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意见》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因性侵犯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而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中,康复费用包括身体和精神诊疗所需的费用。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对受害者来说最大的伤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 被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与精神抚恤金不同,其医疗费部分有证据,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二是确定附属机构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部分性侵案件发生在学校、幼儿教育机构,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比较有效的弥补,《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性侵犯造成人身损害的,为受害者及其法定, 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司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关联方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性侵犯行为的发生。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三是确定了对未成年被害人优先进行司法救济。 《意见》第三十四条因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性侵犯犯罪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得到比较有效的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进行司法救助,进一步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经济救助。 他还欢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未成年人福利慈善组织,并积极参与相关救助保护工作,以实现与司法救助的有效联系。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十一)依法保护未成年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鉴于部分性侵犯犯罪的低龄化优势,根据《意见》第4条,对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应当反复双向保护。 大体上,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依法保护。 根据《意见》第二十七条,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碰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

“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预防和惩治性侵犯犯罪是一项繁多的系统工程。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表了《关于依法惩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的意见》。 它果断地向性侵犯不法分子亮剑,也是未成年人的坚实法律保护伞。 在这里,我们认真建议社会各界关心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关爱的机构和爱心人士,共同积极参与这项伟大事业,保护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免受犯罪侵害,让多少受伤的花早日走出阴霾,重拾美好生活

本文:《“最高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免责声明:东方之窗免费收录各个行业的优秀中文网站,提供网站分类目录检索与关键字搜索等服务,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工作人员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