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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及公安部:对醉驾者不得直接逮捕”

发布时间:2021-06-20 01:51:02 浏览阅读数:

的标题:两种意见对逃避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作出了特别规定

据法制网北京12月26日(法制网记者袁定波)报道,酒后驾车两年来,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87.1万起,比去年同期减少39.3%。 其中酒后驾驶从12.2万起,比去年同期减少42.7%。

为了进一步遏制和减少酒后驾驶汽车犯罪,更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犯罪驾驶认定、检举等问题确定了《关于酒后驾驶汽车刑事案件处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通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检查进行鉴定的意见

为说明犯罪嫌疑人酒后驾驶证据确凿、充分,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警察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时,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对涉嫌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提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

“两高及公安部:对醉驾者不得直接逮捕”

实践表明该方法是有效的。 因此,意见规定中,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酗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依据。 两个高度的相关负责人说。

采血前脱出以呼气酒精量为标准

根据意见,对逃避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意见规定的饮酒标准,但在提取血样前逃脱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以作为饮酒认定的依据。 相关人员说。

为了避免法律追究,比较嫌疑人规定,呼气酒精量检查或抽取血液样本前饮酒的情况下,将饮酒后的血液酒精量检查结果作为认定是否酗酒的依据。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时,必须认定为酩酊。

有关人士表示,酒后驾车入狱的目的是加重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比较有效地防范风险,如果犯罪嫌疑人酒后能够以这种方式逃避法律追究,将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不利于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八种情况为重罚

为了严惩酒后驾驶造成的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酒后驾驶的后果、酒后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8种重罚的情况。

这八种情况包括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所有或首要责任,或者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00mg/200mg以上时; 驾驶载有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乘客的驾驶车辆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资格驾驶的汽车、采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汽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因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受到重罚的。

“两高及公安部:对醉驾者不得直接逮捕”

不得直接逮捕酒后驾驶员[/s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采用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性时,才能逮捕。

另一方面,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因此意见确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保审措施,但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相关人员表示,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侦查、居住监督规定,情节严重的,才能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可以按照有关手续进行追捕逮捕,不会轻易犯罪。

本文:《“两高及公安部:对醉驾者不得直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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