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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发布时间:2021-06-14 07:15:02 浏览阅读数:

【摘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促进社会办医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办医规模、高水平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快速发展的格局形成。

《措施》的第一个副本有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放宽准入。 规范医疗机构考核,考核若干事项,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减少运营考核限制,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二是拓宽投融资渠道。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丰富筹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 三是促进资源的转移和共享。 促进大型设备的共建共享,推进医生多项工作的完成,加强业务合作。 四是优化快速发展环境。 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将社会医疗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提高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规范取钱政策,完善监管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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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网民评价说:“缓和社会医疗固然好,但为什么要让自负盈亏的公立医院控制规模?” 私立医院坑的钱啊; 这是医疗改革吗? 我马上就会好起来吗? ; 不,根据我的实际经验,大部分民营医院都说没有节操。开放医药完全是为了大医药业者的利益; 私立医院的负能量远远大于正能量,特别是商人开医院的舆论一边倒啊。 医疗、教育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怎样才能加入或取代民间资本呢? 从民办学校的收钱情况来看,可以想象今后如果由民办医院主导的话,普通老百姓是否能看到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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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快速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弁发〔〕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社会运营医生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务院已经同意,兹印发于此。 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年6月11日

(此事已公开)

关于促进社会医疗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政策效果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医疗机构框架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需要打破体制机构的障碍和政策束缚。 为加快社会运营医疗机构快速发展规模高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诉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的意见》(国发) 40号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整理管制医疗机构的设立批准;。 确定医疗机构的审批手续、审批主体、审批期限,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被禁止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事先审批的部分事项,整合社会运营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期限,不得新建事先审批的部分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 不得限制社会运营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请医疗机构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完善社会运营医疗机构设立考核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运营医生。 具体床位规模的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明确。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以前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中医类机构的快速发展。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的情况。 各地定期公开发布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数量、配置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将社会医生纳入相关计划,按一定比例为社会医生留出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之间,在满足计划总量和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社会医疗机构 制定或者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详细证明本区域新增或者可以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配置。 对于涉及增加或调整医疗资源的、新建城镇等,政府应当落实基本责任,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 计划未公布的,不得以计划为理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者配置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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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 不以社会运营医疗机构的等级、床位规模等为明确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先决条件,对机构人员的资质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优化大设备配置采用流程,简化流程。 严格管理公立医院超常规配置大型医疗设备; 社会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疗设备,符合计划条件和准入资格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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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革。 基于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适度规模,合理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拓宽社会执业医师的快速发展空之间。 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革,不流失国有资产。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的设立计划制定业务,确定政府进行医疗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的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的特需服务规模。 在县域,社会运营医生要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的主体作用和社会运营医生的补充作用,相辅相成。 在此基础上,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有序吸引和规范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公司办医院。 国有公司推进医院分离移交或改革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公司医疗机构重组改革。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运营非营利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点专业领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补助政策。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运营医疗机构承担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运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互联网,执行政府指令任务,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的政府补偿。 鼓励地区探索建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组织者的社会激励机制。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六)丰富筹资渠道。 通过特许经营、公共民营、民间办公室支持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办法,鼓励社会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 鼓励社会运营医疗机构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业费和快速发展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运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债券发行,对接多层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融资。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七)优化融资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法扩大业务规模 探索扩大信用抵押担保的范围,允许社会运营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非医疗用途土地开采权和产权明确的不动产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鼓励社会运营医疗机构向银行间债市注册发行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种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行业创新业态、微型公司开展业务。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三、促进资源的转移和共享

(八)促进大型设备的共建共享。 探索以民间或民间办公室支援等多种玩法建立区域性检测中心,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在大规模设备配置饱和的地区,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都不允许增加大规模设备,鼓励地区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的大规模设备资源,提高招聘效率。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运营医疗机构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查等结果的相互认识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的资源共享。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九)推动医生多点执业。 加快推进和规范医生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生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医疗机构间流动,鼓励医生多点执业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紧缺地区和其他有诉求的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位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工作的影响。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开展医生多项业务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业务并制定试验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渐推开。 鼓励探索地域注册和多种业务备案管理考试。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十)加强业务合作。 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运营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比较有效的形式和具体的方法。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运营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探索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 鼓励具有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确定责任关系的基础上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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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化快速发展环境

(十一)执行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社会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政策。 对社会运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免征营业税规定的社会用于经营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房地产、土地,符合免征房地产税、城镇土地采用税规定的社会运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人使用的房地产、土地,在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 社会医疗机构依照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符合医疗服务等条件的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 公司、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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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将社会医疗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运营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政策。 医疗机构的一切制度性质不得作为医疗保险定点的先行条件,也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 规范各类医疗应收票据,非营利医疗机构采用统一的医疗应收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采用符合规定的收据,都可以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凭证,细分不同性质医疗机构的应收票据和票据采用与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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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高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 鼓励社会运营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 支持社会运营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有组织地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社会医生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成果评价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待遇。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运营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高校临床教育基地等。 支持社会运营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领域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运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十四)规范收钱政策。 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入相关政策,对社会运营非营利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收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收入。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运营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金钱收受项目,在各种受政府管理的金钱收受项目中,对社会运营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金钱收受政策和标准。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十五)完善的监管体制。 加强对社会运营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 大力发布医疗机构新闻,各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和日常监管新闻,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法医疗行为,严惩借壳办证、租赁医疗机构、医疗承包科等行为,严办经核实的恶性医疗事故、医疗保险资金诈骗、虚假广告传播、过度医疗、患者推拿等行为,严厉查处医疗 建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推进新闻发布,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新闻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信用丧失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领域等惩戒措施。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学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制定非营利医疗机构管理细则,确定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等的监管办法。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十六)营造良好的气氛。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推进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快速发展的方针政策,推进社会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社会医疗机构出现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医疗机构的影响,扩大社会医疗机构的影响

“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快速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信息表达协调,密切配合配合,形成执行力。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制定或完善应对措施,并为地方差异化、多样性改革探索留出空的间隔。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务方案,细化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快速发展改革委、卫计委等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拆解,建立要点业务跟踪机制和定期监督制度,促进社会执业医师快速发展,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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