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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从源头上防范和不使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21-06-12 00:48:07 浏览阅读数:

本网北京6月6日电(杨孟辰)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七批指导性案例,记者就有关情况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示范例的第一优势和此次发表指导性示范例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此次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样本包括:马乐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案,英生告案、陈满告案、王玉雷未批准逮捕案4例。 这些例子都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是检察机关逐一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从一些示范文案来看,也有关于实体法的争议问题。 例如,马乐就是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案,与刑法法条的适用问题进行比较并提出抗诉。 存在英生案件、陈满案件中的证据审查规则、有罪说明标准以及王玉雷案件中的违法证据排除、逮捕标准的审查等有关程序法的重要问题。 虽然各模范的优势和指导意义不同,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方面所起的重要意义,也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检:从源头上防范和不使冤假错案”

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维护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习总书记建议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的正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冷静认识自身在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共信服力方面承担的职责使命,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加强监督能力,全面提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水平。 此次公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涵盖了二审刑事起诉、审判监督程序上诉审查逮捕等多个监督环节,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和公安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全面阐述检察机关的监督理由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采纳监督意见的情况 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类似案件、解决类似问题时统一司法标准,提高案件质量。 并通过发表这一指导性案例,充分展示了各级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冤屈最低限度和勇于承担、有错必究的司法理念,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各尽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的独特价值,从而成为人民群众

“最高检:从源头上防范和不使冤假错案”

记者:请谈谈马乐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方案作为指导性例子的意义和价值。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马乐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案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的第一起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 因为这可以说是非常象征性的事件。 该案的争论点是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援引该条第一款的法定刑的问题,即该条第四款是否应当利用未公开新闻交易罪援引第一款规定的所有法定刑。 如何理解和适用该刑法条文,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处罚问题。 该案一审、二审均以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没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为由,认定马乐行为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对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提出抗诉,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援引该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对马乐的行为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等级为准 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 从指导示范的角度出发,马乐案的首要价值在于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刑法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大致情况,即援引法定刑应当是引用其他罪名和条文的所有量刑规定。 另外,由于援引法定刑是刑法中经常采用的立法技术,所以关于援引法定刑的问题,除了本案的刑法第180条以外,刑法的其他条文和案件中也有可能同样发生。 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案的抗诉和再审判决将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今后同类案件依法正确解决产生重要影响。

“最高检:从源头上防范和不使冤假错案”

记者:我认为,通过依法监管,纠正英生案和陈满案,检察机关自身应该吸取那些经验教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发现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于英生案和陈满案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有关地方检察院,发挥每个人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法,纠正法院错误判决,将冤情被告人从死刑改为无罪,恢复公正和自由的成功例子。 在监督这两个申诉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发挥每个人的职能,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在未出现真凶的情况下,多次重蹈覆辙,从大体上看,要严格掌握纠错标准,经过不懈努力,与人民法院共同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审判,并 当然,我们以这两个示范例作为指导示范例,更重要的意义是让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这类冤案的原因,探讨如何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冤案的再次发生。 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对发现的冤情案件我们必须依法监督和纠正,但更重要的是,在我们自身的司法事务活动中,从一开始就要坚决遵守防止冤情案件的第一线。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案件活动勾结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因为,这在侦查监督、审查批准、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如果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从一开始就要严格事实关系、证据关系、程序关系和适用法律关系,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这就是冤案。 这是我们从英生案件、陈满案件和其他许多类似案件中得到的非常深刻的经验教训,值得各级检察机关在司法事务活动中认真反思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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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监督和纠正王玉雷的故意杀人案,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审查逮捕环节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也是防冤的第一道关口。 因此,检察机关在逮捕审查环节发挥监督制约作用,能否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正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防止冤案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王玉雷案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重视人权保障,比较不有效地发生冤案的典型例子。 应该说这件事的成功有很多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司法理念的问题。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我们看到了许多冤案的发生,究其根源,首先是司法人员在司法理念上出现了偏差。 检察院一再强调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理解不深、实践不充分的问题。 对一些案件相关人员来说,单方面追诉思想依然根深蒂固,但人权保障观念相对淡薄,体现在审查逮捕工作中。 一是对不愿排除非法证据或者不敢排除、不能依法严格掌握逮捕标准、甚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某种压力和因素的影响下,也不能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实现公民的合法权利 但是,在王玉雷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另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自始至终都有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同时在这一理念的引导下,严肃了案件的事实关系、证据关系、程序关系,多次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进行了梳理。 观察发现的同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其他证据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实施的情况下,顶住压力,依法办案,最终向王玉雷办案,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在此案中表现出的正确的司法理念和依法监督、果断监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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