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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高减刑假释门槛 拒不认罪悔罪的从严掌握”

发布时间:2021-06-05 01:42:02 浏览阅读数:

提高最高法减刑假释的门槛

刑九施行后,不肯认罪、不肯悔改的贪官通常不会减刑

对不认罪悔罪、不履行财产刑的原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犯,法院不予假释,由通常不减刑的无期徒刑和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必须执行4年以上才能减刑。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具体适用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 《补充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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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自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的补充规定公布,巩固了党的十八届党代会以来反腐事业取得的压倒性胜利, 目的是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腐败犯罪的新期望,更好地服务于依法全面的国家治理、全面严厉的党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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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宽大严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旨在鼓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重返社会、融入社会。 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中,童明谦、刘志军、王素毅、李达球、王永春等已经被减刑。 执法人员是否利用规章制度上的漏洞,让囚犯花钱赎身,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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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承担减刑假释的下监督指导工作审判监督法院负责人介绍说,最高法近年来分别制定了减刑假释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司法解释,并结合一系列业务措施予以发布,效果明显。 《补充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形成更加严密的制度体系,促进减刑、假释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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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首要规定了以下文案。 一是《补充规定》适用对象确定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具有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分子。 二是确定了对上述罪犯的假释严格三是对不认罪悔罪、不履行财产性判决项目的上述罪犯,规定了不得假释、通常不减刑的具体要求四是 五、规定对表现出重大功绩的上述犯罪分子减刑的,可以不受开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六、《补充规定》规定了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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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具有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分子。 具体来说,一是限定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判处刑罚这一时间节点;二是限定了罪名,即贪污贿赂罪。 三是限定罪犯身份,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 即,在时间节点的罪名身份且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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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于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自2009年11月1日起,因贪污贿赂罪被判刑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将通过减刑、假释被严格掌握。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判处刑罚的贪污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非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或者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分子等,不适用《补充规定》,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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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些情况减刑假释会严格吗? 《补充规定》共规定了7条。 其中,拒不认罪、或者确实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生效审判中所有财产性判决项目的,不予假释,通常不减刑。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执行3年以上减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必须执行两年以上才能减刑。 确实悔改或者立功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 确实悔改立功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 有重大功绩的,一次减刑不超过有期徒刑一年。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在两次减刑之间间隔两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十年徒刑的,应当在两次减刑之间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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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到,上述规定比去年1月1日施行的现行司法解释的门槛要高。 现行司法解释是,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不执行2年以上不能减刑的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必须执行1年以上才能减刑; 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有期徒刑,必须执行1年6个月以上,才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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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也提高了因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而无期减刑后的减刑门槛。 现行司法解释确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两年以上的,可以减刑。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必须执行三年以上才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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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补充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必须执行4年以上才能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3年; 有确实悔改实绩且立功实绩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功绩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减刑的,减刑幅度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之间必须相隔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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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必须执行四年以上才能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功绩表现的,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有悔改实绩且立功实绩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功绩的,可以减刑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减刑的,减刑幅度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之间必须相隔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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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提出,犯罪分子取得重大功绩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开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对本规定所称贪污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必须严格掌握。

《补充规定》与现行司法解释的关系是什么? 具体应用的时候怎么把握呢?

最高法院监督法院负责人告诉记者,《补充规定》是作为现行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补充性规定发布的,并不废除现行司法解释。

《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迄今为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在减刑、假释上述贪污贿赂罪犯时,如果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款与本补充规定发生冲突,则适用《补充规定》,不再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款,否则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上述贪污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犯罪分子获得减刑、假释的,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 (记者张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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