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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谈冤假错案:宁可错放 不可错判”

发布时间:2021-06-27 21:30:02 浏览阅读数:

原题:我们应该如何防止冤案发生

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发生的刑事冤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迅速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定决心的时候。 一旦发现事件,只有依法及时正义,匡助,民众才能对国家法治有信心。 而且,与纠正错误相比,更要重视“防患于未然”,做好“事前诸葛亮”,防止形成潜在的冤案。 坚决维护防止冤情一线,不仅由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决定,也由司法审判最终评估的性质决定。

“最高法谈冤假错案:宁可错放 不可错判”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环,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审判是生杀予夺,关系到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冤案的发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最低标准。 习主席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的正义”。 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发扬优良的、亘古相传的东西,勇于创新,坚定地把司法作为人民、公正的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要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一切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一切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时间的检验 如果制造冤案,公平的正义也会消失,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会消失吧。 因为,防止冤案的发生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基层,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将冤案关在司法审判的门外,给党、人民、宪法和法律提供说明。

“最高法谈冤假错案:宁可错放 不可错判”

古今中外,冤案很难完全根除。 冤案发生的原因很多,有故意陷害人的,有认知错误者,有能力弱的,也有技术落后的。 目前,在我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上述原因造成的冤案几率越来越低。 纵观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案的形成与司法做法不正确、工作马虎、责任感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检举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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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是,上诉法院面临着一点也不清楚事实、证据不足、怀疑合理、内心不确定的案件,特别是对于有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往往对释放和释放、判决和不判决、轻判和重判问题施加很大的压力。 应该说的是,现在我们看到的事件中,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 法院当时立下了功绩。 至少可以说功劳太大了。 否则,人头早就落地了。 面对来自各方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多次作出从容的判决,已经不容易。 另外,法院必须冷静地认识到,虽然对防止误杀有效,但在客观上对误判有效。 本来,这样有空间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程序公正,而且经不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最终将法院推向非常被动的地位。 冤案一旦被搁置,法院几乎面临一千丈夫的指摘,此时任何解释和证明都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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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防范冤案,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充分认识冤情事件的严重危害性。 冤情事件的影响决不局限于个案,也不可低估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危害。

一个是对当事人的危害。 一桩冤案破坏家庭,破坏身体一生,是任何赔偿和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二是对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伤害。 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必须以案件的质量来讲述。 冤情一旦发生,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将白费,多少成绩和贡献也将化为乌有。

三是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危害。 古今中外,冤情很难完全消除,但中国国民普遍认为司法必须绝对正确、公正不偏。 因为,一旦发生冤案,将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

四是对事务法官的伤害。 法官故意制造冤案极为罕见,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案往往是被命令行动、放弃,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在西方,法官与公正同义,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但如果守护者成为加害者,其职业耻辱感一辈子也擦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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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充分认识冤情事件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排除“文革”期间这种人为冤案的发生,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性、技术快速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诸多已知或陌生的因素,冤案的发生仍有极大的可能性或略有

“不怕一万,怕万一”。 这可能会在这个时候发生,也可能会在他方发生。 可能会发生在这里,也可能会发生在对方身上。 特别是在当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确立的情况下,冤案发生的概率还很高。 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思想上防止冤情事件的意识,要像洪水猛兽一样防止冤情事件,宁可误置也不可妄下判断。 放错了真正的罪犯,天不能塌,错判无辜市民,特别是错杀身体,天要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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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充分依赖法律程序制度防止冤案。

从目前发现的冤案来看,有不少地方违反了制度规定,也有不少地方公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我在很多场合都提到过程序公正优先的问题,为什么要反复说呢? 强调程序公正优先并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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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件的解决过程来看,客观上程序公正先于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为“可见的正义”,在保障人格尊严、公开诉讼、透明、民主以及审判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具有更深的意义。 从根本上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比较有效的保障。 完善的手续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提供制度保障,防止冤案的发生。 例如,没有足够证据说明罪行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被认为有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 死刑的适用不应存在任何合理的嫌疑,对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有合理嫌疑的,坚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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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现在制度规定比较完整,关键是我们不敢拿起法律制度的武器,不敢多次大干一场。 这不仅是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政治质量问题。 然后,看看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是保护上帝。 如果我们放弃了,冤案一旦酿成,谁也救不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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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发挥辩护人在防范冤案中的重要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基本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该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与控诉方形成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控诉成为潜在的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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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公诉机关也要重视无罪、罪轻的证据,但公诉机关追诉的性质,本能上肯定是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 因此,现代诉讼结构为了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配置了刑事辩护这一对抗力量,形成了诉讼对抗、法官中央审判的诉讼结构。 从防止冤情案件的角度来说,广泛传播,在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平性、合理性、审判的可接受性方面,辩护人是法庭上最可靠和值得依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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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律师不再对抗检察,而是对抗主持审判的法官,甚至出现了“对手”的非常奇怪的现象。 律师必须“拼命”战斗法官。 社会上常说现在的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如雾如雨如风”,深层的原因在哪里? 必须深入分解。 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也有问题大,反应过度的问题吗? 思想深处有没有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问题? 在业务关系上,有重视法律检察合作,忽视律师作用的问题吗? 法官遵守司法中立的大体和公正的角度吗? 对此,我们必须认真深刻地反省。 要充分认识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比较有效地防止冤案的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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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别律师违规难、不当“法庭乱斗”的问题,可以采取逐案讨论、逐案讨论的方法。 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报,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不要把这种情况轻易扩大到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上,绝大多数律师都有优秀的职业素养,合理、客观、公正、中肯,人民法院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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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充分借助科技力量防范冤案。

我们已经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迅速日新月异,光学技术、生物技术、电子技术、纳米技术、基因技术已经普遍应用。 众所周知,科学技术的应用在军事行动和打击犯罪两个行业中是最快的。 重要的是我们不敢用,能不能用。 无论是以前传下来的科学技术还是现代科学技术,本身都有被科学采用的问题,无论是特意采用还是善于采用,都是重要的认知手段,不能盲目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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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dna鉴定表明,20世纪90年代初,200只个体中有1只dna可能一致,但目前的一致度达到了四万亿分之一,科学技术本身也在迅速发展。 在美国1989年的“中央公园慢跑”事件中,一位女银行家在曼哈顿中央公园慢跑时遭到殴打和强奸。 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5名14至16岁的少年,在长时间审问后,嫌疑人纷纷认罪并进行录像拍摄。 他们后来声称受到酷刑并被录像,但由于这些“有力”的证据被认定有罪,分别判处5至15年徒刑,2002年的案件在成为真凶的日本菅家利和强奸杀人案中,与菅家利于1992年被判处终身监禁。 被宣告有罪和无罪的首要证据之一是dna鉴定的结论,正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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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科学技术手段有其不足,但在提高事务处理质量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我们决不能呛着吃,只能按照时代的要求采用好的科学技术力量。 因此,要充分利用科技力量防范冤情事件,必须加快提高技术装备,特别是要加大对老年人边缘贫困、基层技术装备落后地区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力度,全面提高基层科技运用能力。

“最高法谈冤假错案:宁可错放 不可错判”

第六,社会各界共同充分争取防止冤情事件的支持。

加强群众监督,是防止冤案的比较有效的措施。 “大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重复司法群众路线,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合理借助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可以比较有效地弥补专业法官认知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 长期以来,“杀人抚恤金”的观念对司法实践的影响非常广泛,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引起了各个方面的关注。 特别是受害者方面,要求尽快破案,严惩罪犯的呼声很高,很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同情和支持。 设身处地地说,这种心情可以理解。 但是,法院的审判必须是真正的罪犯,犯罪被认定为依靠事实和证据。 因为这有正确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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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要过于苛求“杀人事件一定会破”。 我们可以强调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侦查办案的初衷,民众也可以希望平静安宁,但强调“杀人案件一定会解决”必然会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施加无形的压力,形成外部干预因素,进而影响办案质量 在实践中,受认知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的束缚,少数案件不可破、不可抓、不可诉、不可判断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此时,正确的方法是撤案、不起诉、无罪宣告,只能是“拔在笼子里是菜”,决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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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讹诈是有代价的。 从认知法则的角度看,不可能100%杜绝冤案,通常认为西方国家有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可能没有冤案,但事实与人们的想象正好相反。 由中国政法大学陈光教授主持的研究小组得出结论,美国死刑案件中的无辜者被错误判处死刑的比例为5%。 他们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斯主持的全美死刑适用研究报告。 这项研究由美国联邦司法部委托詹姆斯教授组织进行,是美国对死刑最完整的统计研究。 关于上述美国和日本两个案件,以及去年6月12日被宣告无罪的澳大利亚林蒂谋杀案,也就是著名的“暗夜哭泣案”,林蒂于1981年被追究杀人罪,被判处终身监禁,经过31年终于被处以平反昭雪。 这些事件,当时被认为没有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真凶归案,或者科技进步,冤案得到了纠正。 可以看到,错误不仅发生在中国,也发生在古今中外。 最重要的是,要研究如何能比较有效地预防,发现后能马上纠正。 我们的观念中经常有“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的认识,但是为了比较有效地防止冤案,“不冤枉好人”,保护无辜的人,一点坏人也有可能“放过”。 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止冤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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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告诉人们真相。 解决悬案的最好方法是公开。 不管多个案件是否确实是错的,由于拖延了很久,真相很难公布,法院变得极其被动,最终总是难以取得信任。 在新闻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刑事审判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重视司法全过程的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和重大商业秘密,都要及时主动公布真相,由人民群众通过心中的秤衡量和评价 在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信息媒体的理解支持,充分重视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组织对重大、疑难、争议较大案件的审判,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律师代表 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总之,我们要积极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同为维护公正司法的底层创造宽松合理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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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防止冤案工作。

我们的司法实务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实务,党的领导是做好司法审判实务的重要政治保障。 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包括防止冤案,法院一家单独打拼是行不通的。 最重要的是,在党的大力领导下,与公安、检察等专门机构合作,贯彻落实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大体情况,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基础,共同防范冤案。 做好基础工作对防止冤案非常重要。 这就是搜查工作,基础不牢固,不能摇晃山,把大楼建在沙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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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法三机关来说,加强合作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形成从业力,发挥制度特征,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但更重要的是加强相互制约。 任何形式的共同事务都有可能填补冤案的祸根,必须坚决革除,任何程度的让步、照顾都可能导致大错特错,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既然我们要成为法官,就必须面对这样的问题。 历史最终表明,我们这样做有助于保卫党的事业,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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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于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开展事业,搞好防范冤情事件的“全流域治理”,分别发挥防范冤情事件的系统工程中的作用。 强调公安、检察机关在前几天有效开展业务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实施撰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这将为进一步提高侦查、起诉的质量和水平,乃至真正防止冤案提供重要的基础。 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决遵守防止冤情作假案的最低标准,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牢牢抓住最后一道关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法谈冤假错案:宁可错放 不可错判”

(本文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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