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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澄清:“转发500次入罪”是指捏造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6-23 06:06:02 浏览阅读数: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新闻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你觉得司法解释的出现怎么样? 解释的公布会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吗? 被传输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是否合适? 说明的执行效果会怎么样? 专家在接受采访时确定,打击利用网络诽谤犯罪行为,对市民行使网络监督权不仅不产生影响,也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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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压迫,是保护

全国律协新闻网和高科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际红表示,网上谣言、电信诈骗、恶意攻击等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活。 提出司法解释,划清法律和非法界限,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有利于形成合理、和平、有序的网络环境。

许多网民担心,新的司法解释将成为压制市民言论自由的工具。

面对这种担忧,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赛军认为,这是一次严重的误读。 解释对市民的发言权是保护,不应该被视为管制的工具。 在他看来,司法解释确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办案的工具,不是办案的工具。 这是因为它抑制了网络社会的犯罪,不损害言论自由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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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公布是为了满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新要求。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形势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新的变化、新的优势,执法事务也存在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为此,法律需要经常不断地进行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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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基准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司法解释,利用新闻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新闻实际被点击、被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被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诽谤罪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量化基准? 调味汁是什么?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金龙表示,法律有必要做出这样的量化定义。 未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贪污10万元以上的,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 没有标准的法律就不能执行。

最高法院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司法解释公布前,两所高校进行了一年多的调查,收集了大量实例,并就具体数量征集了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专业的论证。 此外,还参考了司法先例。 2010年,两所高校在司法上被解释为淫秽电子报有期徒刑,针对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的文案中含有未满14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报,实际点击量为55条。 受到打击的是新闻捏造者、传播者,而不是转发者。 杜曦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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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释严格的执法

司法解释下达已经半个多月了,如何更好地执行和执行呢? 是一种好的制度,执法最为重要,这种解释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是一种考验。 周赛军说。

岳生律师坦率地说,未来,我们要高度警惕和防止基层执法机关单方面解读司法解释,或者将司法解释变成报复、谋取私利的工具的出现。 这是‘ 歪嘴的和尚没有读懂好经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司法解释的权威度和公众的信服力。 针对目前执行中出现的个别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助理审判员刘静坤表示,最高法对此十分重视,已经对法院进行指导,提出严格要求,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发表典型示范案例,进行比较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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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相关专家表示,互联网管理是系统工程,司法解释的制定是其中的一部分,履行行政管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各部门的职责,可以更好地管理互联网,净化互联网环境。

周赛军也表示,新媒体时代,话语权争夺更加激烈,各相关政府部门要正视互联网,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声,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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