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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防冤假错案:不能因舆论炒作做出违法裁判”

发布时间:2021-06-20 22:51:01 浏览阅读数:

继中央政法委员会8月提出切实防范冤情案件指导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过新开通的官方微博,为依法正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 结合司法实际,人民法院宣布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案的实务机制《意见》第一部分是: 在舆论宣传、当事人信访骚动、维护地方稳定等压力下,

“最高法防冤假错案:不能因舆论炒作做出违法裁判”

据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本微博是我国第一条国家级官方微博,另外,最高院还开设了微信账户。

以下是《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防止刑事冤情案件的实务机制的意见

为了依法正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为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案的实务机制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重复刑事诉讼从根本上确立科学司法理念

1 .反复尊重和保障人权大体上是这样的。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2 .多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大体情况。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 不得在舆论宣传、当事人的访问骚动、维护地方稳定等压力下,对违法进行审判。

3 .多次手续公正。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 .重复审判公开大致如下。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审判文件依法公开。

5 .重复证据审判大致如下。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适用证据确凿、充分的说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说明标准,加强证据审查机制

6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多次重蹈覆辙,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凿、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可疑的,量刑时应当解决有利于被告人的问题。

死刑案件被认定为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方法,重视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将被告人定罪。

8.通过酷刑、冰冻、饥饿、暴晒、烘烤、劳累审讯等非法途径收集的被告人口供,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需要现场讯问外,不能排除在规定办公场所以外讯问获得的口供、依法录制讯问全过程获得的口供、以及以违法做法获得的口供的,应当排除。

9、可能与现场遗留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彩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法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一致认定的,不得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有关物品、犯罪工具等未通过识别、鉴定等方法明确来源的,不得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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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杀人案件,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的近亲识别、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法查明被害人的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加强案件审理机制

10 .审前会议必须总结事实、证据的争论点。 辩论双方有异议证据,审判中没有调查要点异议的,审判中适当简化举证、举证。

11 .审判案件必须以审判为中心。 事实调查在法庭上,定罪的量刑争论在法庭上,审判结果在法庭上形成。

12 .证据未经法庭出示、识别、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验证属实,不得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有可能威胁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除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在法院外调查核实外,未经法院调查手续核实属实的,不得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13 .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14 .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中的提问、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成为法院,或者通过审判文件证明是否采纳和理由。

15 .定罪证据可疑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建议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在两个月内没有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书面证据依法审判。

四、认真履行案件核查职责,全面审查监督机制

16 .议院成员共同对事件事实负责。 法官是案件质量的首要负责人。

议院成员通过审判和阅卷等方法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证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担。

17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证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18 .原审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以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19 .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的管辖水平来回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咨询。

20 .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讯问被告人。 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证据可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事件发生地调查。

21 .因重大、疑难、繁多、复杂的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的,请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22 .建立科学的案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用上诉率、判决复审率、复审率等个别考核指标考核案件质量和效果。

五、逐一发挥各方面职能,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2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的,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共同事务。

24、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 辩护人申请调查被告人可能说明无罪罪轻的证据,必须许可。

25 )对重大、疑难、繁多、复杂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审理。

26 .对于确实有冤情可能性的控告和申诉,必须依法重新研究。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27 .建立审判员权利和责任一致的事务责任制。 审判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 审判员办案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微博系第一条国家级官方微博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利用媒体推进司法公开方面提出了新的措施,官方推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网开通,官方Wechat (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在腾讯网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媒体推进司法公开,扩大民意信息表达。 一个小时内,已经有4万网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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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设了本微博,每小时受到4万网民的关注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新闻媒体建设,此次开通了官方推特、微信,目的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司法公开,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

信息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开设微博、微博首先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和媒体的快速发展趋势,建设了官方微博、微博为全国法院司法公开、为人民服务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为人民法院和广大群众提供了便利。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重大审判新闻、重要司法解释、要点业务情况等新闻,不断推进司法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 官方微博、微信还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开设的院长职位、代表委员建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等栏目联动,推动功能相对完善、功能相对确定的媒体集群的形成,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官方麦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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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媒体建设,积极运用媒体平台,加强人民群众和信息表达,促进公开公正的司法,使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升司法形象,提高司法公众的信服力,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和新的贡献。

最高法微博回答记者深刻阐述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信息通风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防范刑事冤情案件的实务机制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详细阐述了意见的背景、意义和当前刑事审判需要多次重复的大致情况和理念,相关内容也刊登在最高法的本微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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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对比冤情案件防范的实务机制问题,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刑事冤情案件防范实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于什么背景,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打击和保护必须兼顾,如果失去偏颇,就会偏离刑事司法的目标。 如果强调忽视对犯罪的打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忽视保护的打击,则有可能发生冤案,司法失去公共的信服和权威。 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员会为了防止冤案的发生,出台了《关于切实防范冤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规范、更具体的要求。 为了贯彻《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比较有效地防止刑事冤案,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刑事冤案防范实务机制的意见》。 最近,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健全防误审机制。 《意见》可以说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 《意见》主要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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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夯实有利于防止冤案的观念基础。 实践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引发冤案的深刻原因。 只有彻底纠正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方法,才能消除冤情事件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 《意见》从反复要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基本上,确立科学的司法理念,使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在观念上牢固树立防范冤案的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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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夯实防止冤案的制度基础。 从目前发现的冤案来看,许多案件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要求的情况。 只有严格执行两法、两个证据规定和相关的审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不发生冤案。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加强证据审查机制,加强案件审理机制,完善审查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从审判工作全方位确定要求,明确标准,为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供确定、具体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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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挥各方面职能,有助于共同防止冤案。 冤案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依赖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仅靠人民法院自身是不够的。 只有依托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和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才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冤案的发生。 《意见》确定,在案件审判阶段,要重视发挥诉讼程序内部辩护人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要重复司法的群众路线,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力量、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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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防止冤案的角度看,当前的刑事审判必须多次重复它们的大体和理念吗?

答:刑事诉讼的基本基本基本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础,也是防范冤案的基础。 《意见》主要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大体和理念。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根本上确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才能使冤案切实发生。 必须将不追究刑事保障无罪的人作为刑事诉讼行业保障人权的基础标准。 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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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多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案的重要前提,一点也不能放松。 审判案件应当多次以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为根本,不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在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下进行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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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多次使手续公正。 从目前发现的冤情案件来看,有无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可见的正义,有独立的价值和实体公正的比较有效的保障。 完善的程序制度,是防范冤案的重要基础。 必须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不当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必须严格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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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多次审判公开的梗概。 司法公开化、透明化是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 为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和审判文件必须依法公开。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生效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就是通过审判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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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次无罪推定和证据审判大致如下。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嫌疑与否的大致情况,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嫌疑与否、嫌疑轻重等现象,填补了案件质量所隐藏的风险。 必须彻底抛弃有罪推定、犯错误不泄密的错误执法观。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适用证据确凿、充分的说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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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二高三部联合发布了两项证据规定,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保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意义。 你觉得《意见》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关系怎么样?

答:两个证据规定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对提高执法事务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意义,其主要副本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被吸收为法律规定。 《意见》基于两个证据规定,立足司法实际,加强了证据审查机制,对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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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确定地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定说明标准。 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定罪,应当多次重蹈覆辙,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凿、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可疑的,量刑时应当解决有利于被告人的问题。 死刑案件在被告人适用死刑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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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方法,确定提出重视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除了消除隐匿证据和人为制证外,对可能与现场遗留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彩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法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一致认定的,为 有关物品、犯罪工具等未通过识别、鉴定等方法明确来源的,不得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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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确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对以严刑逼供、冰冻、空腹、曝晒、烘烤、劳累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 为了严格实施规范审讯场所审讯的制度,除情况紧急、必要的现场讯问外,不能排除在规定审讯场所以外讯问获得的口供、依法进行讯问全过程录音录像获得的口供以及非法途径获得的口供的,应当依法排除 这些规定有助于在第18届中央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政策决定》中严禁酷刑、体罚、虐待,严格执行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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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是两个证据规定深化、快速发展和完整,是防止冤案的综合性指导文件。 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两个证据规定和《意见》对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定,始终严格联系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切实防止冤案的发生。

四、《意见》规定了那些具体的就业机制,第一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意见》立足于审判实际,首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就业机制,分别是证据审查机制、案件审理机制、审查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法定说明标准,加强证据审查机制。 冤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追究原因是事实,证据有问题。 因此,要防止冤情和虚假事件,关键是关系好事件的事实,关系证据。 《意见》在证据审判的基础上,基本上从确定说明标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违法证据等方面加强了证据审查机制。 这个问题已经介绍过了,这里就不展开了。

“最高法防冤假错案:不能因舆论炒作做出违法裁判”

二是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加强案件审理机制。 审判事实上是证据调查的核心部分。 为了防止冤案,必须树立审判中心和审判中心的观念,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 《意见》中有以下规定:第一,审判案件必须以审判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定罪量刑争论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审判结果必须在法庭上形成。 第二,必须严格遵守没有证据就不能认证。 大体上,事实是证据未经法庭出示、识别、证据确认等法庭调查程序验证,不能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第三,必须认真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对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不能确认其庭前证言真实性的,不得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第四,要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中的提问、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成为法院或者在审判文件中证明是否采纳的理由。 第五,必须依法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 为定罪证据,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调查的,人民检察院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书面证据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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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认真履行案件核查职责,全面审查监督机制。 为了在诉讼程序中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法律中设立了许多审查监督机制,必须逐一发挥这些机制的案件核查功能。 《意见》中有以下规定:第一,确定议院、审判委员会的事务责任。 议院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并以法官为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担。 议院成员通过审判和阅卷等方法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证明理由。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应当在听取议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依次独立发表意见,证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上述规定的要求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政策决定》中提请审理者审判,审判者承担责任的精神。 二要理顺一、二审法院之间的审级职能。 原审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重新发回审判。 以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的管辖水平来回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咨询。 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策决定》中确定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的要求。 第三,必须重视死刑案件的质量,避免死刑案件的失误。 要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讯问被告人。 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事件发生地调查。 第四,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绩效考核制度。 重大、疑难、繁多、复杂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的,应当申请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不得用上诉率、复审率、复审送回率等个别审查指标评价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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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要逐一发挥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防止冤情的发生,不仅要加强法院和法官应尽的责任,还必须积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意见》中有以下规定:第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不得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第二,要充分发挥辩护人在防范冤案中的重要意义。 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 辩护人必须申请调查被告人说明无罪罪轻的证据,并予以许可。 第三,要重复司法群众路线,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 对重大、疑难、多而复杂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审理。 第四,对确实存在冤情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重新研究。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第五,必须建立审判员权利和责任一致的事务责任制。 审判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 审判员办案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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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了切实落实《意见》的各项业务机制,有那些具体的安排?

答:《意见》作为人民法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之一,在确保刑事案件处理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切实贯彻和落实。

一是重视《意见》的普及培训工作。 最高法院通过特殊教育等方法,系统地介绍《意见》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确保各级法院所有刑事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掌握相关规定的文案,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

二是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信息表达的协调。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提出了防止冤案的指导意见。 《意见》的一点规定也涉及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协调配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就相关问题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进行信息表达,妥善处理与就业机制的衔接问题,共同构建防范冤情案件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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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完全解决重大冤情案件拆除举报制度。 对实践中发现的重大冤情案件,要对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寻找问题,深入分析根本原因,避免已经出现的问题再次发生,确保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最高法院以《意见》的实施为契机,完全关联相关业务制度,督促各级法院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比较有效地防止冤案的发生。

“最高法防冤假错案:不能因舆论炒作做出违法裁判”

(综合中国法院网、凤凰网、本微博等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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