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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

发布时间:2021-06-20 22:48:02 浏览阅读数: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政策决定》确定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议院责任制,让审理者审判,审判者负责的改革方向 昨天( 21日,最高法也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情案件的实务机制的意见。

“安徽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

年11月1日,孟宪君带着很多材料坐高铁去了北京。 他是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退休检察官,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通报了自己8年前做的错误。

孟宪君在北京停留了两天,向最高检察厅代表联络处的相关负责人提交了资料。 他不太自信,有点沮丧地回到淮北。 在几次采访中,他多次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他做了几十年的检察官。 这是我做过的最不甘心的事件。

安徽省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检察厅通报了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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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发生在2005年,他是案件一审和二审的起诉者。 案件当事人高尚,是安徽省淮北市市市市容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容局环卫处)的普通劳动者,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除了一年多的看守所生活高尚得了神经性皮炎外,这个罪表面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他账户里的钱一点也没动,卫士的工作还在,工资就这样,他也没在监狱服刑。

但是,在孟宪君向最高检察厅举报之前,高尚已经被驳回了7年,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最高法的申诉。 其间,高尚寻找法学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媒体来往于淮北、合肥和北京之间的次数数不胜数。

从出发地筹集资金建造房屋

高尚的手里有土地,他父亲做生意的朋友借钱,想抵押土地,但在土地局商量后发现,该土地无法抵押,只能转让。 因为没有钱,高尚出资请朋友刘家保办理转让手续,挂到他名下。 该s1101地块面积17238.01平方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东淮坊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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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令,2003年1月3日刘家保取得该地块土地录用证书,但实际出资转让的是雷河选煤有限企业宫超,刘家保为其员工。 具体的经营者是高尚的。 也就是说,该宗土地的实际所有者是宫超和高尚,刘家保名垂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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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下半年,当时市容局知道了这块高尚的土地,高尚地商量着买土地,给员工盖了集体住宅。

高尚承诺出售土地,并于当年11月6日在刘家保和相山区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高尚全权代表处理该土地的权属转让、结算及相关事项或联合开发、结算相关事项。

之后高尚地引进开发企业参与住宅建设。 2004年1月8日,与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图南企业) )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 根据协议书,提案面积约4万平方米的投资方法决定高尚地投入土地,图南企业投入开设建设所需的所有资金。 高尚土地作为所有当事人的约定比例为30%,折合人民币8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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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市容局与图南企业签订《购房销售协议书》,购房价格包括土建安装价、土地费用、实际缴纳的税费和利润四部分,市容局支付500万元作为订金。 其中之一是甲乙双方确定设立共同账户,资金筹措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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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局党委的决定是副局长兼环卫处长李安祥负责集资建房的具体事务,动员包括高尚在内的4人在环卫处设立基础设施办公室,其中高尚是具体的负责人。

环卫工人共计148户集资,1户交给环卫处工会3万元,共计444万元,设有专家。 收款专家有两个专业印鉴,环卫处工会行政章和李安祥私章。 另外,一位相关人员也支付了3万元,高尚代收。

在此案中,被高尚起诉的挪用资金罪名和职务侵占罪罪名集中在他对447万元集资款的处分上。

其中主要包括几个费用流程。

2004年3月26日,李安祥签署支付高尚土地价款50万元。 高尚地将50万元汇入寇湾村的6组账户。

4月29日,环卫处工会将360万元汇到市容局和图南企业共同管理账户,随后图南企业汇到高尚的220万元作为土地价款。 5月26日,图南企业又交了高尚的110万元作为土地价款。 12月8日,环卫处工会书面通知图南企业将全部360万元高尚转让。 一周后,图南企业被交给高尚的5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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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尚收入中支付了宫超200万元的土地购置金、寇湾村20万元的土地购置金、寇湾村村委会一委员4.9万元和图南企业50万元的共同开发预期利润金。 其余的约86万元存入姐姐的高萍账户。

按照通常的程序,集体住宅可以开工,但是房子一直没有开工。 高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此期间,市容局党委领导高尚地请朋友卖掉房子的一部分,一部分退钱,一部分还土地的钱。

2005年4月19日,市容局(甲方)与黎辉姓名人物)乙方)签订《房屋购买转让协议》,经市容局集体购买职工同意,甲方将原集体购买房屋有偿转让给乙方。 其中规定,900万元的总房款由乙方按500元/m2预付,计算总预付款人民币伍佰万元。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首付贰佰万元。 如果余额万一月内支付给甲方,剩余的房款将在擅自以百万元出售时分阶段支付。 卖剩下的房款高尚地作为土地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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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环卫处的工人们听说集资室有问题,想找到领导退钱。 据市容局一位领导透露,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员工闹得很厉害。 市容局党委最后发现高尚,要求高尚地归还集资。 高尚的想法认为,钱大多是用来买土地的。 不能撤退。 你可以等房子建成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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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的逮捕:讯问笔录的日期比被狱警拘留的时间早一个月

但是,在该协定签订一个月后,也就是5月19日,他被淮北市公安局高尚召见。 当天上午8点左右,警察到环卫所发现高尚。

当时的市容局局长吕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要求退钱没有成果的情况下,经该局党委统一决定,向公安局通报了侵吞高尚集资的事情。

办事员带着高尚去淮北市的酒店,高尚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他们想让我认账。 447万元是我挪用的。 我不承认,吵架了。

争吵持续到晚上。 最后,案件负责人谢旭东出现,拿出了两份资料。 一个是审问笔录,上面的时间是4月20日。 另一个要求批准逮捕令,落款是5月13日。

高尚的回忆,当时谢旭东告诉他,这是领导安排的,我们也没办法,没有领导我们还敢这么做吗? 你最重要的是保存证据,协助我们。

听了这些话之后,高尚不再申辩了。 他叫我在什么地方签名,我在什么地方签名。 我没有合作,但我在5月20日签了当时提问的笔录。

中国青年报记者得到的讯问笔录显示,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在淮北市的酒店,讯问人员为谢旭东。 在本调书中,谢旭东首先询问了市容局工作人员集资建造的住宅转账金和李安祥的私章。 高尚在笔录后,签名和时间,定为2005年5月20日。

“安徽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

淮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淮北市市市容局通报时间为2005年5月18日,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判刑均为2005年5月19日。

当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事向谢旭东证实时,被他否定了。 怎么可能呢,我智力很弱啊。 请你们不要这样说。 这件事竟然受到领导的压迫,并不是那样的。 胡说八道。

淮北市公安局涉嫌犯罪嫌疑人高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385.5217万元,特别巨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以挪用资金罪申请逮捕。

在淮北市公安局侦查科,中国青年报记者问谢旭东挪用的385.5217万元金额是如何确认的,没有得到回复,但他说钱全部收回。

对“请求批准逮捕令”进行了详细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该文件正文中表示,嫌疑人于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我局刑事拘留。 但是,应该要求批准逮捕令的落款是在2005年5月13日。 如果没有拿到官方的书面复印件,就不能相信存在这样的时间误差。 如果高尚确实于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写着在其刑事拘留的一周前请求批准逮捕令。 这些情况给本案增添了神秘色彩,不由得高尚地说,我相信本案确实是由领导人介入制造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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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高尚被转移到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在一审被宣判无罪并被法庭释放之前,高尚在这里度过了一年零四个月。 被淮北市第二看守所逮捕时,高尚地继续抗议,查号时抗议,有人通过时抗议。

孟宪君:无罪怎么起诉?

2005年6月1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高尚依法逮捕。 7月18日,市公安局下发《起诉意见书》,与其“请求批准逮捕证”,不如将意见书涉案金额扩大到全部集资款,为嫌疑人高尚职务利用挪用资金444万元,侵吞资金3万元。 罪名也增加到挪用资金罪、侵占职务罪两种。

“安徽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

其中,意见书中高尚地刻有李安祥的私章,是这一事件的关键。

案件提交市检察院后,9月14日,市检察院指示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此案。 孟宪君曾是公诉检察科科长,当时退居二线,被选为此案的起诉者。

9月15日,孟宪君和公诉检察科科长朱汉典到看守所提出高尚审判。 朱科长首先‘ 你能认罪吗? 孟宪君想起中国青年报记者,高尚不说话,于是朱拍下桌子,‘ 老实说,你把那几百万块钱拿到哪里去了?

高尚不认罪,后来和朱汉典吵架了。 不能审判。 无法前进。 我们回去了。 孟宪君说。 孟宪君回来后,开始思考为什么高尚那么强硬地认为自己无罪。 于是,他仔细翻阅了文件,不知道头一个月。 至少审查了三次以上才明白。

“安徽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

在透露了一些协议后,孟宪君认为高尚无罪,地应该是他的,地钱是他合法拿的。 根据公安局提出的巨额指控,孟宪君有困难,想交给市检察院做。 我个人也不想做。 当时觉得无罪,但必须得到市检察院的同意才能释放。

他得到市检察院的回复,依然由他调查处理,市检察院想把这个案子消化在淮北。 他向区检察院报告无罪意见,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也与无罪一致,随后分管院长和科长向市检察院报告,最终同意无罪意见。

据说,在准备无罪手续后,突然孟宪君被检察长召见,市检察院打来电话,要求起诉高尚案件。

你说怎么起诉? 即使无罪是错的? 而且这是我们检查委员会的一致意见,怎么起诉? 孟宪君有嫌疑。 他回答说市委某领导说无罪也要起诉。

中国青年报记者向当时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几位成员对此进行核实时,许多检察官都说年代久远,不记得了。

准备起诉后,孟宪君对如何写起诉书感到困惑。 当时别人发表意见根据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抄,抄也是错的。 他们决定440万元。 我们也不能太离谱啊。 必须与公安局区别开来。 最后计算86万元未收回,起诉书中还写着86万多元被高尚的个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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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4日向相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了高尚案件。 这个时候,高尚被检察院逮捕已经过去了10个月。

诉状的结论模糊不清,高尚的犯罪数额没有确定,只是笼统地控诉了罪行。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高尚,单位资金侵吞数额较大,单位资金挪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明显,证据确凿,以职务侵吞罪、资金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起诉书中,高尚地刻在了个人身上‘ 李安祥印鉴和环卫处行政印鉴在市建行设立员工购房资金专用账户。

在高尚市容局基础设施工作的员工王毅和尚云鹏否定了印鉴是高尚私刻的说法。

王毅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李安祥印鉴2004年3月,李安祥指示我拿着他的身份证和高尚一起雕刻。 尚云鹏说,这一章光明正大地出现,在许多地方被使用,并合法化。 这么大的事件他不知道吗?

一审无罪,二审有罪

一审最终召开了三次法庭,于2006年9月8日作出判决。 判决书证明高尚的身份、筹款的定性、印鉴的私刻、汇款行为。

判决书中说,与其说高尚的身份是市容局的工作人员,不如说是集资建房这一经济活动中土地场所和土地场所的代理人。 作为高尚的土地,与集资方市容局是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444万元为建房价款,以高尚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最终宣判高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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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君和高尚都记得一审法庭前的趣事,在分别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说明中,他们都有提到。 孟宪君说:“法庭上有矛盾的证据,法官问如何排除这些矛盾的证据? 我说我不知道。 法官问86万人是怎么来的,我说是领导决定的。

法院宣告无罪后,高尚被法庭释放。

法院判决后,孟宪君松了一口气。 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在市检察院,我们无权提起抗诉。 我说过我们计算了这个关闭,法院掌握得很好。 他没有料到市检察院会要求抗诉。 判决后的第九天,我们的分管检察长把我叫来,说市检察院抗诉,还有一天。 请牢牢抓住。

“安徽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

提起抗诉后,二审开庭。 孟宪君先在例行程序上把抗诉书读了一遍。 审判长齐敦全问是否有什么新证据,孟宪君没有回答。 齐又问,你没有证据起诉什么,抗诉什么。 孟宪君没说话。

此次审判结果,高尚改判有罪,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高尚徒刑3年,缓刑5年。

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完全根据一审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得出结论。

判决中指出,高尚担任淮北市市容局建设负责人期间,市容局私刻建设副局长李安祥个人印章,利用职务方便挪用淮北市容局和图南企业共同管理的职工批量购房款360万元,事发后追回288.9216万元,尚有71 . 该事实有一审提交法庭的证据、证据证明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安徽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

孟宪君对判决结果感到困惑。 二审法院判决高尚、有罪、没有证据。 的360万元判决远远超过了我们抗诉的86万元。

对于高尚案件的一审结果和二审结果的不同,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认为,定罪不必不合理,无罪判决必须不合理。

陈兴良为这件事特别写了手记。 他指出,二审判决确认了原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审判决书的前一部分完全重复了一审判决书的认定,但在其判决的最后一页,只以另一项查明开始,认定高尚有罪。 二审的判决变成了高尚的定罪,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也没有讲道理。

“安徽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

陈兴良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等5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讨论,最终结论是,与本案相关的事实是经济纠纷,不应予以刑事制裁。 高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当时的齐敦二审审判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切基于法定程序,既然做出了这个判决,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异议,通过法律途径起诉。 另一位检察官表示,案件在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阶段,已经提交省检察院,我们无权对此发表意见。

“安徽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

在接受采访的相关当事人中,谢旭东的态度最确定。 在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提问时,他大声说:“如果我不认为我有罪,我就不会逮捕他。 法院既不定罪也不判决”。 我们这个公安机关办案都是依法办案的。

之后,他更加兴奋了。 我告诉你,司法腐败在这里腐败。 很多人,检察官都和这些在一起。 我不想说。 和这些罪犯混在一起。 本来说有罪是无罪的,知道吗?

孟宪君对此不屑一顾,表示他与高尚没有任何个人利益关系。 判断高尚挪用资金360万元,但适用缓刑,保存职工、原上班族待遇,同时违法超诉范围判刑,是二审法院理所当然的判决吗?

七年的起诉途径

二审判决后,高尚不服,开始申诉。 淮北中院驳回了高尚的申诉。

随后,他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几个月后,省高院通知不立案。

前段时间高尚地发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方圆法治”的记者,问安徽省高院为什么不立案。 随后,省高院打电话高尚打电话,次日立案,委托淮北中院重新审查报告结果。

出乎意料的是,高尚得到的又是驳回申诉的通知。

《方圆法治》还采访了孟宪君。 这次采访之后,我对孟宪君的高尚态度发生了改变。 我原来的印象是,他知道我无罪却故意这么做的。 采访后,他知道自己无罪却不是故意陷害我,而是权力压迫的结果。

他主动找到孟宪君,说:“你应该主持正义。

孟宪君态度鲜明,高尚地说。 “我们检察院一直认为你无罪。 我也以为你无罪。 如果你有什么困难,我作为老检察官,也作为该检察官,为你主持正义。

之后,与孟宪君有了更多高尚的联系,高尚的每一次倾诉遇到困难都会告诉孟宪君,咨询他的意见。

因为在高尚的报纸上也看到了叫傅青天的检察官叫傅延华,慕名去枣庄找他。 我向他介绍了事件的内容,但他不能相信。 你说给我资料,我在研究。

不久,傅延华高尚地告诉记者,案件审查结束,我确认没有任何犯罪事实。 傅延华随后联系了其他五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申请复审高尚案件的建议》。

该提案随后被移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省长。 年5月4日,申诉材料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6月14日,讨论了最高法的立案。 但高尚最终收到了驳回通知书。

高尚还没有放弃。 年初,他在北京找到了法学专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是他找到的第一位法学专家。 陈兴良对高尚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此案二审以不告而有理,未经审判即作出判决。

陈兴良认为高尚事件的申诉几乎到了顶点,想要将事件翻案很难。 因为这个案件从基层法院一审到中级法院二审,再到上级法院驳回申诉,最后到最高法院驳回申诉,已经完成了我国的四个审判级。

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也同样不容乐观。 这件事有后遗症,要判他无罪就必须归还土地,怎么赔偿损失,谁也不敢说法律,不能承担。

不仅如此,还高尚地发现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并将案件资料发送给了9名人民监督员。 淮北市古代雕塑艺术馆馆长马高、淮北市知名慈善家彭庆英等4名人民监督员签名,建议将此事提交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和最高检查,由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启动复审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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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当时高尚地拿了很多资料送到博物馆,我看了很久,觉得这个案件是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没有关系。

马高等导演在研究完资料后,邀请了淮北市的一些法律专家进行讨论,讨论高尚和孟宪君,起草了《高尚刑事案件的情况反映和建议》。

我必须向各级领导报告我认为有些疑点和不正确的地方,马高说。

在高尚看守所的一年零四个月里,住的是大监狱室,通常有十七八人,多的时候有二十多人。 监狱里是混凝土做的大房子,上面睡了十个人,其他人睡在地板上。 他高尚地说他从没睡过地板,也许我清醒了,大家都让着我。

一天早上,刮风,监狱的电视上正在播放神舟六号的发射。 看守所上空飘着白云,高尚的心情尤为低落。 这个事件本身是错误的,不能有,但我很难出来。

现在,即使过了缓刑期,高尚的事依然不会放弃一切可能平反的机会。 为什么我对这个事件这么执着,一遍又一遍地坚持到底? 中途他们说要谈判,帮我夺回土地,但我不接受。 因为是司法体制造成的,所以用司法体制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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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追究因法外介入引起的司法文件签名者的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s2/]

因为高尚的案件是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案件,挪用资金罪在我国刑法中由财产犯罪一章规定。 财产犯罪的优越性在于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 这里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错这一民刑交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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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尚的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也极为庞杂,涉及市容局环卫处、图南企业、土地方代表高尚等多个主体,也涉及这些主体之间的诸多协议和由此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于这一点,必须慎重区分。 司法人员需要刑法知识和民法知识,由于诸多纷繁复杂的民刑法律关系的交错,可以对高尚行为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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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种繁多的案件并不是不能推翻司法人员,一审法院对该案的无罪判决准确区分了民刑的法律关系,对高尚行为具有准明确性。 但是,在有外部干预的情况下,这种性质本来就是误入歧途的事件,容易受到干扰。 对于这种性质繁多、纷繁复杂的事件,非专业人士如果没有大量占有和掌握事件的材料,就不容易准确评价其性质。 因此,面对这样的事件,相关领导也容易被一些似是而非的投诉所感动,愤愤不平地介入,犯了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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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事件的全过程来看,淮北市市市容局的集资住房(购房)从一开始就是违法违规的,为了规避法律,避免追查,从头到尾都是以集资住房的名义建设的,无处藏身,没有按规则正常运作。 其中包括高尚持有,采用李安祥私章。 在此案中,市容局购买土地后没有高尚的钱,只能通过集资支付高尚的钱,因此有高尚手中的李安祥私章和环卫处工会行政章构成了集资专家公章的事实。 同样的理由,有一个事实是,高尚地拿着李安祥私章和图南企业的一枚印章构成了建设专家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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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专家的设立,李安祥4次由筹款专家签名批款,138户444万集资收款,将360万转到建设专家手中,一贯证明了这位李安祥对私章的高尚录用得到了协商三方的共同同意。 高尚持有李安祥的私章是市容局和李安祥同意的土地权利行使的体现,既不违背手续,也不超越权限。 因此,基于高尚的私刻和非法持有领导人的私章使用共同账户资金,会被认定为高尚、随意挪用资金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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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高尚事件而言,将360万元从市容局和图南企业的共同管理账户中移交的行为,是挪用市容局的资金供个人采用,还是根据相关协议将360万元用于土地购买而建造住宅,我认为这是普通人可以评价的问题。

其实,一审判决对这个法律问题的把握非常正确。 可见,此案在二审时的逆转完全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法外介入的问题。

围绕高尚案件,我们看到的是司法文书和案件相关资料,但这只是浮在表面,高尚记载中所反映的领导介入等问题,无法被这些司法文书所证实。 而且,某领导的指示和指示,只不过是那千头万绪日常工作的痕迹。 对这位领导人来说,也许早就被遗忘了,但其影响会持续好几年,特别是落实在司法文书上,将永远存续下去,成为历史。 我们不能说这仅仅是由于领导的介入而导致的错误。 因为司法人员很难在其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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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十几年前引起的各种冤案集中爆发,这是关系到建立不引起冤案的较为有效的机制的问题。 在这个制度设计中,首先要处理的是对冤案责任人的追究问题。 为此,我提出了比较极端的主张。 任何冤案,只追究签字人的责任,未签字人不论冤案产生的实际作用大小,一概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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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这个想法被很多人批判,认为这不公平不合理。 例如,审判委员会讨论决策的案件,为什么由议院成员负责? 对此,我的答辩意见是,要改变这种决策者和签名者分立的现象,谁来决定谁的签名是基本的。 我国目前的司法运行中存在着太多的集体决策,这为案外干预创造了条件,使冤案责任得不到落实。 因此,只有从司法改革入手,才能消除冤案带来的制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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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尚的案件经过长达8年的审理和申诉,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救济途径,但还是没能推翻案件。 是高尚还是幸运,因为自己的刑罚还不沉重。 不管是什么冤屈被告人,都要长期在监狱里度过漫漫长夜,不能天天应付,被称为地地道道的没用的东西。 其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常人难以理解、难以想象、无法承受。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下,不仅要关注杜培武、佚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等冤案,也要关注李怀亮等证据认定错误,更要关注高尚等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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