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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策:香港特首普选框架公布”

发布时间:2021-06-16 09:39:01 浏览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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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通选举问题和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从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将由选举产生。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于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是否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年行政长官及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报告》,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指出,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通选举问题的决定》,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代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普通选举办法。 在行政长官举行普通选举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应当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长官创作方法的修改问题,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 年12月4日至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年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和年立法会的产生方法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公众咨询。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策:香港特首普选框架公布”

  

香港的政治改革经过广泛而深入的公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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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普遍希望明年通过行政长官的普选实现,就行政长官的普选方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等重要性形成了基本广泛的共识。 关于年行政长官的选举方法和年立法会的产生方法,香港社会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年行政长官和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告。 会议认为,行政长官的报告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是全面、客观反映公众咨询情况的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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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行政长官举行普选,是香港民主快速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巨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国家主权、安全、快速发展的好处,必须慎重稳妥地推进。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普通选举来源于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现实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大致规定,最终达到广大代表性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后,由普通选举产生的目标。 制定行政长官普通选举办法,必须严格遵守香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大体符合一国两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考虑社会各阶层的好处,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循序渐进地迅速发展适合香港现实情况的民主制度。 香港社会对如何落实香港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有很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策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因此对行政长官普选方法的核心问题做出了规定,促进香港社会共识的集中,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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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央人民政府都负责,由爱国爱港人担任行政长官。 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快速发展好处的客观需要。 行政长官的普通选举方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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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订后,向扩大民主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基本法2规定的现行立法法的成立方法和表决程序不变,年第六届立法法的成立方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现行规定,符合循序渐进、迅速发展符合香港现实情况的民主制度,符合香港社会的多数意见,这是、 也有利于香港社会各界集中精力优先解决行政长官的普通选举问题,从而在行政长官普通选举落实后,实现立法的所有议员普通选举创造目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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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香港特首梁振英

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普通选举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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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实行普通选举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普通选举产生的办法时:

(一)必须组成广泛的代表性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人数、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由第四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根据民主程序提名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产生。 每个候选人平均必须得到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格人员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一人。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通选举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普通选举的具体办法根据法定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订规定。 撰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政策决定的规定,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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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长官选举的具体办法未经法定程序通过的,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前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予修订,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行政长官由普通选举选出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实行所有议员由普通选举选出的方法。 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选出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创作方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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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政策,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扎实推进大选产生年度行政长官,是中央一贯的角度。 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社会各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共同努力,实现行政长官选举产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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