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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时隔四十年来首次特赦”

发布时间:2021-06-13 15:00:02 浏览阅读数:

  

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将于年1月1日前对服刑中、获释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4类罪犯实施特赦。

“我国时隔四十年来首次特赦”

草案中予以特赦的4类犯罪者为

参加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囚犯。 对这类罪犯给予特赦的目的是强调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这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参加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 但是,一些严重犯罪的犯罪者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囚犯,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做出过贡献,符合这次特赦的目的。 草案规定,对这些犯罪分子中涉及贪污受贿犯罪、严重危害人民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者不予以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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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年满七十五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人。 对这类人员给予特赦,大致符合中国历史以前的流传,以及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大赦。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对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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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时,未满十八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 但是,一些严重犯罪的犯罪者除外。 对这类罪犯给予特赦,可以体现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精神,达到刑法刑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并且,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故意犯下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贩毒犯罪的罪犯,不予以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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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许多专家表示,在这关键时刻特赦部分犯人是应对时代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治意义。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施了7次特赦。 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除了对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都进行之外,剩下的6次特赦都只对战争罪犯进行。 从实际效果看,这7次特赦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从1975年到现在的40年间,特赦制度在我国有宪法、法律的规定,但没有进一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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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高铭暄表示,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赦免制度原本也多在国家节日、庆典、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实施,目的是表达与民众相同的乐趣和悲伤。 例如德国的圣诞节赦免、韩国的光复节赦免、泰国的国王庆生赦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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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暄说,在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重大关头,我国依法施行特赦有国内外先例。 这既可以庆祝胜利,也可以提醒人们铭记历史,反对战争,珍惜和平,防止悲剧重演。

  

时隔40年,我国再次根据宪法实施特赦。 这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科院教授赵秉志看来,传播宪法治国、宪法执政的理念,有助于形成举国尊重宪法、宪法至上、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也有助于宪法理念成为全体国民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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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还表示,对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或抗美援朝、印自卫反击、越自卫反击等战争的囚犯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实施特赦,也充分印证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用实际行动进一步改善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成为西方国家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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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为了在判决后不立即大赦,草案将特赦的目标定为到年1月1日为止服刑中的犯罪者。

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实施之日起,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囚犯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新中国成立后的7次特赦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赦免了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分别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赦免了拘留至1975年的所有战犯,共计7次特赦。 除了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以确实被改过为赦免罪犯的首要标准和具体先决条件的第一次特赦对象除了一些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外,剩下的六次都是战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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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特赦( 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经过一定时期的劳动改造,对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实施了特赦。 特赦首次释放了12082名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犯罪分子,33名战犯。 顺便说一下,被特赦的战犯中,有些是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 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瀛等,在杜聿明特赦后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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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对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后,确实有好转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50名确实有好转的战争罪犯获释。 原蒋介石集团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伪满洲国战犯4名,原伪蒙疆自治政府战犯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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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对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有好转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进行了特赦,共计68名确实有好转的战争罪犯被释放。 前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廖耀湘、杜建时等)、前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被释放。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对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有所改观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施特赦,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对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有好转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施特赦,53名确实有好转的战争罪犯获释。 原蒋介石集团战犯45人,原伪满洲国战犯7人,原伪蒙疆自治政府战犯1人。

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对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由善变坏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施特赦,释放了57名确实由善变坏的战争罪犯。 其中包括原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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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特赦( 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对所有在押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赋予其公民权。 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先决条件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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