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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连发群体事情 党政负责人将被追责”

发布时间:2021-06-12 07:21:01 浏览阅读数:

主要内容: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根据《规定》的要求,发生6种情况时,对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领导追究责任。 6种情况包括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这些事件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 社会治安总治的考核评价不符合标准,反映了群众较强的治安问题解决能力等,也必须追究责任。 对妨害、妨碍调查和追究责任、弄虚作假、掩盖事实、严重漏报的检举人、控告人等进行报复等,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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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集体案件、公共安全问题等6种情况时,党政主要负责人被追究责任,重大者被责令辞职、免职等。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 规定对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能力水平的提高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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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版

六种情况是追赶党政负责人

《规定》共6章33条,确定了社会治安总治的负责人,以及追究责任的情况、如何追究责任、如何鼓励等,《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印刷实施。

根据《规定》,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规定》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根据《规定》,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分解为几个具体目标,制定便于落实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检查催收、定量考核、奖惩考核等制度,自上而下地订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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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的要求,发生6种情况时,对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领导追究责任。 6种情况包括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这些事件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 社会治安总治的考核评价不符合标准,反映了群众较强的治安问题解决能力等,也必须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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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检举人并重追责任

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监督和追究的方法有通报、协商、挂牌监督、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因违反纪律必须负责的,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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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举报、商谈、卡督都由综合治疗办公室或综合治疗委员会实施。 对被挂牌地区和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半年内先领奖,取消晋升晋升资格。

一票被否决的,由综治委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讨论决定。 另一方面,对接受一票否决权解决的机关、地区及相关负责人,取消审查、晋升资格的解决的,组织人事部门处理,配合统一管理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备案。 需要追究责任人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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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根据《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执行说明责任的暂行规定》,需要以引咎辞职、辞职命令、免职等方式承担说明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如果有干扰、妨碍调查责任追究、弄虚作假、掩盖事实、掩盖严重情况、打击对检举人、控告人等的报复等,将进行责任的监督和追究。

《规定》还确定了进行奖励的情况,中央综治委、组织部、人社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治考核表彰,被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治先进工作者应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解读

规定的操作性比以前高

1993年也颁布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相关的指导责任制,但大体要求多、可操作的规定少。 因此,存在领导责任制难以实施、一票否决难、整改执行难等情况。

中央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表示,《规定》有三个主要优点。 首先,将中央重要战术部署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形成职责确定、奖惩分明、协作、务实的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

二是提高操作性。 比较地方存在的三个难题,以谁追究责任、谁追究责任、如何承担说明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说明责任等为中心,进一步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副本,规范追责情况和方法,加强追责监督措施,操作性和权威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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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重视奖惩,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

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履行责任

彭波表示,目前我国治安形势总体良好,8种严重暴力犯罪、异常伤亡和集体事件等持续下降,去年全国严重暴力事件减少12.5%。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风险社会,面临的风险日益突出,公共安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增大,各种潜在危险大量存在,维护公共安全的任务依然繁重。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线索,要巩固平安建设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必须实行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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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天津港发生了特别重大的火灾爆炸事故,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发生了特别重大的滑坡事故。 这些大灾难都不是发生在经济不发展的地区,血的教训必须唤醒和指导我们。

确定第一责任人的挂钩升级

中央党校党史教育研究部主任谢春涛认为,《规定》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具体化、制度化,确定了第一责任人,拉动了关键少数人中的关键。 告知政府主要负责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会促使他们像重视经济工作一样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一般来说老大难,老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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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春涛说,将社会治安总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复印件,与职务晋升等挂钩,具有重要的指挥棒作用。

谢春涛表示,此次《规定》根据以往经验教训,在责任主体、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强化细化,切实加强了可操作性。

反应

中组部等表示将全力配合执行

针对《规定》的要求,中央组织部、中纪委、国家公务员局等表示将全力配合,立足本部门职能,推进《规定》的落实。

中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复印件,与绩效考核、职务晋升、奖惩等相联系。

中纪委监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需要追究移送的本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纪律责任问题的线索,通过问责,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治理责任制的落实。

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相关内容是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规,与公务员对晋升职务的要求一致,相关公务员做出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公务员法和《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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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完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术部署,提出问题 科学运用判断、监督、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多层次扎实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承担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社会治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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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责任副本

第四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负责,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统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务结构。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处理事业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党政首要负责人是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首要负责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各负其责,发挥每个人的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认真抓好本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做好与业务工作相同的规划、相同的部署、相同的检查、相同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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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化解社会治安形势,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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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社会治安综合对策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社会治安综合对策的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便于落实检查的措施,严格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地签订社会治安综合对策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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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重要复印件。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复印件。

第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企业应当每年总结本企业关于部署和开展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情况,并就明年的工作作出安排,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对策委员会必须每年向一级社会治安综合对策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对策纳入业务督促检查范围,及时组织开展特别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综合对策审评制度机制,制定完善的审评标准和指标体系,确定审评的复印件、做法、程序。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务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复印件,并与绩效考核、职务晋升、奖惩等相结合。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进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绩效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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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分支领导干部的实际成绩,了解和掌握提拔任用和晋升相关领导干部从事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配合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做好实际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机关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表彰。 对受到表彰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资料保存在本人档案中。

第十六条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职工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七条应当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进行表彰。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实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八条对连续三次以上被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合作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章责任的监督与追究

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小组、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监督和追究责任: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不到位,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公司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集体案件、公共安全案件的;

(四)本地区本公司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反映群众强烈的社会治安需要,强调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或者出现反对的。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应当研究的其他几个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小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监督和追究的办法,包括举报、协商、发卡、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因违反纪律必须承担责任的,对党纪政纪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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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况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接到通报未按期实现改善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况,危害严重或者影响严重的地区机关,由相应的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同该党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负责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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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对接受合同未按期实现改善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况,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严重,但不足以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 必要时,可以常驻员工小组对卡鉴地区、公司进行鉴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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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中明确几个挂牌监管重点的整治单位,加强监管。

对接受挂牌执业的地区机构,半年内该地区机构评选综合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的考核先获奖,取消晋升职称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被挂牌执行后未按期实现改善目标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况,并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严重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由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否决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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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通过一票否决权制解决的地区、单位,一年内取消本地区、单位评选综合荣誉称号的资格,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由该地区、公司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考核先获奖,取消晋升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需要追究本地区、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律检查监察机关,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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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对中央驻地方机关需要实行否决权制的,由省级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向其主管机关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况,应当根据《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执行解释责任的暂行规定》以引咎辞职、辞职命令、免职等方式承担解释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小组、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条列举情况,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监督和追究责任:

(一)妨碍、阻碍调查和追究责任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谎报严重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十条党政领导小组、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条列举情况,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责任监督、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比较有效地不造成损失,恢复影响的;

(二)积极协助调查,同时自行负责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轻的情节。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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