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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基本法“释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1-06-11 13:51:01 浏览阅读数:

本公司北京11月7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年11月7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长会议请求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奉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 对行政会议成员、立法院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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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副本,也是参选或就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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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务员就任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指该条所述的就任公务员的法定条件和必要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绝宣誓的,不得担任相应公职、行使相应职权或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复印件要求。 宣誓人必须诚实庄严地宣誓,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准确、完整、严肃地宣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文案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者拒绝宣誓将失去担任本条所述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者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以任何不诚实、不谨慎的方式宣誓,属于拒绝宣誓,所作的宣誓无效,宣誓者丧失担任本条所述相应公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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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监誓人负责确保宣誓合法进行,关于本解释和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必须明确是比较有效的宣誓,关于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务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宣誓者必须真心信奉法定的誓言,严格遵守。 宣誓人作出虚假宣誓或者宣誓后有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基本法“释法”(全文)”

现在公告。

全国人大:香港独立议员不得挑战基本法中央坐视不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5日下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解释草案。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解释草案阐明的就职宣誓规定的立法含义和法律,大体上有利于明确香港社会的模糊认知,维护基本法的权威,维护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及时和非常有必要解释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近年来,香港社会出现港独思潮,高举港独旗帜,成立港独组织,进行非法暴力活动。 在不久前举行的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仪式上,少数候选议员故意违反宣誓要求,公然宣传香港独立,侮辱国家和民族,被裁定宣誓无效后,立法会仍未能正常召开会议。 这些言行公然挑战了基本法,阻碍了香港特区政权机构的正常运作,破坏了香港的法治,冲击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底线,对国家主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香港特区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快速发展的利益必然受损,中央不能坐视不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法律解释,是依法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职权,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建议本届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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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解释)

本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基本法“释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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