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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今日发表《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1-06-08 00:30:01 浏览阅读数:

视频:“国新办公室,《保障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与实践》白皮书来源:央视信息

中新网4月3日在国新办公室今天的发布会上指出,与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相比,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陈宗荣采取了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通过文书确定是非标准。 二是加强鉴定。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 四是加强正面诱惑,在网上发布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数据的基本新闻,公开寺院和宫观。 采取了几个方面的工作,比较有效地抑制了商业化问题。

“国新办今日发表《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发表了《保障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与实践》白皮书,并举行了介绍白皮书相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 有记者问,佛教借教敛财的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了佛教、道教的商业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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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荣表示,佛教和道教的商业化问题是中国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商业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具体有四个方面。 第一,投资大型露天宗教的造像和寺庙的建设,用这种方法敛财。 第二,把寺庙和宫观变成赚钱的工具,承包它,放到资本市场,打包上市。 第三,非佛教的寺庙和道教的宫观举行佛教活动、道教活动,领取门票、领取布施,通过乱设赛钱箱、烧香、滥放等方式赚钱。 第四,有点佛教僧侣和道教神父受到商业化的影响,放松戒律,追名逐利,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追求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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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荣指出,佛教和道教的商业化为全社会所诟病和谴责,但实际上佛教和道教商业化受害最深的是佛教和道教自身。 一是其自身的商业化方法侵犯了佛教和道教自身的权益。 因为他们拉拢了很多信徒,所以很多信徒把布施交给假和尚假道,或者把寺庙当做收益之地的这些人,自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损害了佛教和道教的社会形象。 由于佛教和道教商业化的行为与佛教和道教自身所追求的价值正好相反,他们的社会形象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第三,影响了佛教和道教的迅速发展。 这样,佛道教长迅速发展下去,自身就会毁灭,很多信徒都不能相信他,自己生存的迅速发展就会出现问题。 所以近年来,在佛教和道教界的强烈号召下,在社会关系强烈的号召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管理佛教和道教的商业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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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荣说,我们首先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发送了多份文件,通过这些文件确定了非标准、商业化、异常、错误、错误和政策的局限性。

二是加强鉴定,采集要点样本进行鉴定,明确要点案件。 此外,还将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监督,通过这些方法监督纠正。

第三,开展专项整治,这几年胡乱建造大佛、露天大佛等活动。 我知道现在有很多未经合法审查、粗制滥造的佛像,也不符合佛教礼仪,是为了赚钱。 管理违规设置功德箱。 在非佛教的寺院和道教的宫观上设置香钱箱,让他们扔钱,这也是商业化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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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正面诱惑,在网上公布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的数据基本新闻,向社会揭示那些佛教寺院是真的、那些是假的。 另外,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也公开门牌,信众挂牌面的是真正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不挂牌面的肯定是赝品。 采取了佛教信徒和道教信徒的文明敬香、提倡合理放生、指导佛教教徒加强道风建设等几个方面的工作,比较有效地抑制了商业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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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陈宗荣:从多方面管理佛教道教的商业化问题很有成效

相关文案: 《保障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与实践》白皮书

总部北京4月3日,国务院信息办公室3日发表了《保障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与实践》白皮书。 全文如下。

保障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情报办公室

年4月

目录

前言

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宗教活动有序开展

四、宗教界的作用一一发挥

五、宗教关系积极健康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一直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平与社会和谐。 中共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在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宗教事业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法律调节宗教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不断提高宗教事业法治化的水平。 信教公民和非信教公民相互尊重,和平相处,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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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在反复自主独立的大体上,积极使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宗教的基本政策。 每个市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某个宗教的自由和信仰同一宗教中的宗派的自由; 以前不信教,现在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以前信教但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信教公民和非信教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和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会因信仰不同而产生不平等。 国家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强制他人信仰宗教信仰,不得歧视不信教者和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必须尊重公序良俗,尊重文化以前流传的东西和社会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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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国家对各宗教一律平等,平等,不迅速发展或禁止作为行政力量的宗教。 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 国家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界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推进极端思想和极端活动,防止境外势力利用宗教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违法犯罪活动。 信教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宗教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参与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不得恢复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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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独立自主地进行是大致的。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控制,是中国宪法明确的大体。 中国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多次独立自主地活动,大体上是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自主地进行宗教事业。 独立自主大体上是中国人民在民族独立、社会进步的斗争中,基于天主教和基督教长期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统治和利用的被称为洋教的屈辱历史,中国信教市民自主选择的历史选择。 它大体上顺应了中国人民要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潮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时代要求,刷新了中国宗教面貌,得到了国际宗教友好人士的普遍理解、尊重和支持。 重复独立自主的做法,并不是切断中国宗教组织与海外宗教组织的正常联系。 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建立和迅速发展与国外宗教界的友好关系,巩固和加深信任,展现良好形象。 对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控制中国宗教组织,干涉中国宗教事务,甚至推翻中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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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使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积极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引诱信教公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 引导宗教界领导中国共产党,捍卫社会主义制度,重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重复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以前传下来的文化,努力融合宗教教义和中华优秀以前传下来的文化,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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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不断完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更加规范,广大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加全面和有力。

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受到中国宪法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而且,国家规定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控制。 这些规定为国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建立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供了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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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体现在基本法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中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贯彻平等保护,大体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权、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和自主职业选择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按宗教信仰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不分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生存权、快速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不得包含宗教歧视的复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赠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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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行政法规更加完善。 年修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加强了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规范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增加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文案。 条例规定了与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开设宗教大学、申请法人资格、出版宗教文件、接受宗教捐赠、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等有关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市民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抑制宗教商业化,增加网络宗教新闻服务文案,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信教市民和非信教市民之间制造矛盾和冲突的出版物、网络不得发表歧视信教市民或者不信教市民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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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依法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强调,中国政府尊重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与中国宗教界的友好交流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境内外国人可以在寺、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讲学、讲学,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地方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还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员工进行洗礼 可以举行葬礼、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符合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并且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事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设宗教大学,不得随意招募留学生,不得在中国公民中迅速发展信徒,任命宗教教职员工,或者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或资助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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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反对歪曲一切形式的宗教教义,或以其他做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禁止基于地区、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方法。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不得宣传、支持和扶持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传播、蔓延,防止暴力恐怖主义活动、宗教极端主义与特定民族或特定宗教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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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活动的有序开展

中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市民约2亿人,宗教教职工38万多人。 佛教和道教的信徒很多,但一般的信徒没有严格的入教手续,很难准确统计人数。 佛教教职人员约22.2万人。 道教教职员工有四万多人。 10多人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总人口2000多万人,伊斯兰教职员5.7万多人。 天主教徒约600万人,宗教教职员工约0.8万人。 基督教信徒有3800多万人,宗教教职人员约有5万7千人。 中国还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信仰,多为与以前从当地传来的文化和风俗习惯相结合,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 中国宗教团体约5500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7个,分别是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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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明显改善。 国家依法登记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目前,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14.4万处。 佛教寺院约3.35万座,其中汉传佛教2.8万多座,藏传佛教3800多座,南传佛教1700多座。 道教宫观9000余座。 伊斯兰教清真寺的3万5000多个地方。 天主教教区有98处,教堂和活动堂有6000多处。 基督教教堂和集会地点约6万处。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国家统一的税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收,享受税收优惠的水、电、燃气、供暖、道路、通信,以及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延伸到宗教活动场所,得到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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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典籍文献依法出版。 记载、说明、注释了多语种、多版本宗教经典、宗教教义、教规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印刷出版流通,满足了各民族信教市民多样性的诉求。 整理出版《大藏经》、《中华道藏》、《老子集成》等大型宗教古籍文献。 西藏寺院以前就保存了印经院,发展很快,现在布达拉宫印经院等以前就有印经院60家,每年印刷6.3万种。 翻译出版发行了汉、维吾尔、哈萨克、科尔维特等多部影印版《古兰经》等伊斯兰经典,发行了《新编卧尔兹演说集》系列等读物和杂志,总量达176万多册。 中国已经为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印刷了100多种语言、1.6亿册以上的《圣经》,其中为中国教会印刷了约8000万册,包括中文和11种少数民族复印件和盲文版。 在许多宗教团体和活动会场开设了网站,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开设了中文版和维吾尔文版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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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体系更加完整。 截至2009年9月,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共有91所,其中佛教41所、道教10所、伊斯兰教10所、天主教9所、基督教21所。 全国性的宗教大学有6所,分别是中国佛学院、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中国道教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金陵协和神学院。 宗教学校学生1万多人,历届毕业生累计4.7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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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更为强大。 年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处理宗教教职员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年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处理宗教教职员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将宗教教职员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截至年底,宗教教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6.5%,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9.6%,符合条件的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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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教市民的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经、读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想、宗教节日等根据宗教活动的场内和宗教习性在家中进行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均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和 藏传佛教寺院的校经、说经、受戒、灌顶、修行等都正常进行以前流传下来的宗教活动和寺院的校经考核后升格为学位的活动,每一个重大宗教节日都举办各种各样的宗教活动。 穆斯林的饮食、服装、新年、结婚、葬礼等风俗习惯得到充分尊重。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每年组织穆斯林前往沙特阿拉伯参加朝觐活动,从2007年开始每年有1万多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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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宗教行业正常秩序的行为得到了纠正。 年以后,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解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展开联合评鉴,导致宗教活动场所的集中管理被承包上市等混乱。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个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善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活动场所,防止教育敛财等行为扰乱宗教活动正常秩序。 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的管理,及时处理与宗教有关的违法新闻,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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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教界的作用逐一发挥

中国鼓励各宗教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而努力。

努力对教义进行符合国情和时代要求的说明。 中国各宗教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与历来中国优秀的以前传下来的文化相融合,具有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诉求相适应的优势。 中国宗教界重复了宗教中国化的方向,实践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了中华民族优良化以前传下来的东西,积极探索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宗教思想。 在维护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基础上,佛教界和道教界开展讲经交流活动,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事业,天主教界推进民主讲教,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努力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国情和时代要求的解释。 佛教界把爱国和爱教结合起来,越来越关注现世问题,更加重视弘法利生、公益慈善、文化交流。 道教界致力于尊道贵德、道法自然、宁静恬淡、抱朴守真等教义的转变和快速发展,帮助中华优秀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的继承和弘扬。 伊斯兰教界侧重于解释教义中的爱国、和平、团结、宽容、中道等思想,树立了正信,明确是非,起到了防止分裂,抵制宗教极端主义的积极作用。 天主教界积极推进教会本地化,对教会事务的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教育。 基督教界将吸取中国优秀文化的养分,促进基督徒和不同信仰者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相处,推动基督教更好地融入现代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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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从事公益活动。 年以后,宗教界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每年开展宗教慈善活动,捐款额超过10亿元。 集中力量为汶川地震等重大灾害事故开展各种救灾祷告活动,帮助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 支援开展多种形式捐赠助学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民间诊疗,捐赠困难群体的医疗救治; 开展各种形式的养老补助活动,建立养老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站,据初步统计,宗教界共开设养老机构400多家,床位约2.9万张。 倡导环境保护理念,佛教界和道教界开展文明敬香、合理放生活动,营造生态寺庙、生态宫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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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抵制极端主义。 面对宗教极端思想对人类文明共同底层的挑战,宗教界旗帜鲜明地与极端主义划清界限,坚决反对假借宗教之名从事暴力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活动,大力提倡正信正行。 年1月,汉传·藏传南传三大语族佛教高僧大德和专家学者举行会议,呼吁所有佛教界人士积极行动,向广大信众宣扬正确的佛教生命观,反对违背佛教教义和戒律实施焚身自杀和煽动他人的极端行为。 年5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发出“坚守中路,远离极端”的倡议书,全国伊斯兰教界知名人士共同声讨,严厉谴责暴力恐怖活动。 年7月,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乌鲁木齐举办了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国际研讨会,倡导中道思想,共同反对极端主义。 年12月,中国全国宗教团体共同提出倡议,呼吁宗教界加强鉴别能力,防止和抵制邪教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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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关系积极健康

中国妥善解决了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等多种关系,形成了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关系是和谐的。 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以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大体形式解决了与宗教界的关系,不断巩固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目前,中国约有2万宗教界人士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的代表、委员,积极参政,实施民主监督。 从1991年开始,党和国家领导人每年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迎春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与宗教界人士联谊的交友机制,加深了了解,增进了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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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宗教很包容。 两千多年来,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率先传入中国,以宗教为背景的冲突和对立较少,国家和社会对各种宗教和多样化的民间信仰持开放态度,宗教信仰自由和民间信仰多样化受到尊重。 各宗教在中国化、本土化很久以前就流传了,积极适应社会,爱国爱教育、团结进步、社会服务、和谐包容等优良以前就流传了,自觉遵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 年,全国宗教界在各地开展了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1周年的和平祈愿活动,呼吁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稳定、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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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宗教积极开展交流对话。 历史上,各种宗教在中国融和共生,相互借鉴,成为中国优秀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不同宗教开展了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对话交流,开创了五教合光、共创和谐的新境界。 与全国性和地方性宗教团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就宗教关系问题进行协商信息表达,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对话模式,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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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行业国际交流广泛。 在独立、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中国宗教界已与80多个宗教组织建立友好关系,积极参加不同文明、信仰和宗教国际会议,广泛参加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世界佛教徒联谊会、伊斯兰世界联盟、世界宗教人士和平会议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 积极响应一带一路的倡导,促进民心交流和文化交流。 佛教界举办了4次世界佛教论坛,道教界举办了4次国际道教论坛,这两个论坛成为国内外佛教、道教重要的国际交流平台。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分别于年、年前往土耳其、马来西亚举办伊斯兰文化展览会。 中美基督教年在上海举办了第二届中美基督教领袖论坛年在美国举办了中国教会工作交流会 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和中国天主教与德国新教联盟共同在德国共同举办中德宗教对话和平与宗教间对话。 改革开放以来,各宗教团体派遣了1000多名海外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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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教和不信教的市民相处得很好。 没有信教的市民尊重信教市民的宗教信仰,不歧视和排斥信教的市民; 信教市民尊重不信教市民的信仰选择。 在许多市民不信仰宗教的地方,少数信教市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在许多市民信教的地方,少数非信教市民的权利也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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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宗教是人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妥善解决宗教关系,适应时代,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中国结合宗教快速发展变化和宗教实务的实际情况,汲取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走上了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成功之路。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确定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实务基本方针,重复宗教中国化的方向,积极诱惑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努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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