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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文规范民间借贷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发布时间:2021-06-07 18:21:01 浏览阅读数:

银保监会等4部门规范民间贷款,严禁暴力催收、校园贷款、高利贷款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近日,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机构依法批准,不得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或将发放贷款作为日常业务活动。

该《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若干事项的通知》确定,民间借贷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大体情况。 在民间贷款中,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的资金用于贷款。

“官方发文规范民间借贷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对比未来如何规范和开展民间借贷,《通知》也指出,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和授权部门设立的小额信贷企业等融资或融资性质机构将改善服务,开发面向不同集团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并

《通知》严厉打击利用公共存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变相吸收等非法集资发放民间贷款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胁迫、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金融机构融资资金,并以高收益率融资。

对违反上述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解决,非法发放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资料移送银领监督管理机构。

暴力催收屡见不鲜。 迄今为止备受社会瞩目的欢喜事件中有暴力催收的身影。 此案背后的吴学占犯罪集团于今年4月12日至14日受审。 检方称,该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违法活动。 以黑护商为名,为促使高利贷非法进入苏银霞住宅,非法拘禁苏银霞,欢欣鼓舞。

“官方发文规范民间借贷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此前有专家指出,由于高利贷没有受到高于国家规定部分利率的法律保护,这种高利贷往往与花样繁多的强制债务行为有关,滋生了各种违法催收手段。 暴力催生的行为中,有犯罪嫌疑的有:非法限制借款所有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低价强制借款或以物逼债的强制交易罪等。

“官方发文规范民间借贷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近年来,校园贷款等民间贷款问题频发。 以前有媒体报道称,在校学生用裸照贷款,违约不偿还或面临高额利息无法偿还,放贷人以公开裸照为由进行胁迫,引发惨剧。

与这些问题相比,《通知》严厉打击在校生以非法融资、无指定用途融资或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进行融资的行为。

迄今为止,校园贷款等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例如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领域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重点做好校园贷款现金贷款的清理整顿工作,禁止未满18岁的大学生提供网络贷款服务。

去年9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也专门应对校园贷款问题,许多所谓的网络平台机构向学生虚假宣传,谎称贷款便宜,学生因金融知识不丰富而借款,最终迅速发展成高利贷,学生 因此,确定了提出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得向大学生发放贷款。

“官方发文规范民间借贷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另外,此次四部门发布的《通知》中还禁止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管理者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违法金融活动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惩戒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管。

针对目前民间借贷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网络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表示,从资金方面看,存在不正当贷款、变相吸收存款贷款、银行贷款后高利贷款等情况。 放贷对象也有问题,民间借贷是互助的,但现在有非互助的趋势,不是处理借款人的实际困难,而是先于学生花钱,从债务催收方面看,是现实中的恶性催收行为,恶性事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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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认为,自身不规范的借贷行为会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和系统性风险,从而间接影响社会秩序,民间借贷更直接地影响社会秩序。

关注经济犯罪案件的北京律师易胜华告诉新京报记者,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监管不善和认知模糊,民间借贷行业混乱丛生,严重影响民众正常生活,各种治安事件层出不穷,破坏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一点组织和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浪费了一些民众一生的积累,从而导致了集体性的事情; 另一方面,学校贷款、套贷的不正当催收行为也对学校教育工作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发生了一些恶劣的事情。

易胜华表示,发生这种问题,与非法借贷行为纠纷被解决为民间纠纷、未依法严惩有关,另外,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信息表达不协调的情况,这种犯罪频发。 为了更好地执行四部门的通知,他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这包括加大推动力,对强势、非法贷款情节恶劣的公司和个人进行严厉调查等。 (记者王梦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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