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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7 08:36:02 浏览阅读数:

总部北京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库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库存管理工作。

《通告》指出,深入贯彻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决策,进一步明确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的实际情况,加强依法执政和责任落实,惩治依法违法行为,防范风险隐患,防范库存粮食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根据《通知》,此次粮食库存大规模清查要按照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全面核查,突出要点; 试点创新机制、压实责任清查基本包括各类公司储存的政策性粮食、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暂时存粮、国家不重复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粮食的公司商品粮 同时核查公司的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库借贷联合、财政补贴支付等情况,验证存量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根据《通知》,此次粮食库存大清查以2019年3月底(统计结算日)为清查时间点,分为准备、自我调查、调查、抽查、改善五个阶段。 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储备公司都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并按照粮食库存大规模清查的各项要求对货位进行自我调查。 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对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库存管理范围的储备公司库存粮食按货位进行全面调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抽查要点地区、要点公司的自我调查和人口普查情况。 对粮食库存大规模调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严格督促公司落实改革,建立改革登记簿,确定责任单位和改革期限。 必须加强责任,严格执行自我调查、全面调查、抽查的责任,对清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通知》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库存部之间的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机关参与的大库存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实务做法,严明纪律,办案440 为了保证大规模清查的预期效果,年下半年,在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10个省,每省先后选择2个市州进行了清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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