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窗免费收录优秀网站,为了共同发展免费收录需做上本站友情链接,洞察目录网才会审核收录,不做链接提交一律不审核,为了避免浪费时间:收录必看!!!
  • 收录网站:132
  • 快审网站:11
  • 待审网站:67
  • 文章:30846
当前位置:主页 > 最新资讯 > “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

“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

发布时间:2021-07-05 08:33:02 浏览阅读数:

我看到的李庄事件(未删节版)作者:陈忠林·陈忠林博客留言)参加这次全国人大,刚到北京的第二天,《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找到我,说想知道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议案、建议 我们谈了我关于刑法第157条的建议,然后谈了李庄案的有关情况 在旁听二审相关的过程中,我终于理清了李庄事件的一切迷茫和《南方都市报》对相关受众的影响 采访的复印件再长他们也发过去,答应删改一定要经过双方同意,并同意接受他们的独家采访 虽然可能仅限于篇幅,但是南都报没有全文发表我修订的复印件。 (点击查看发布版。 ) 我认为被删除的部分,特别是关于二审的细节是最重要的部分。 正是这部分的细节,终于解开了李庄事件的疑惑。 这也可以说是同意接受南都新闻采访的理由 南都新闻的采访稿发表后的第二天,我联系了该报,希望他们至少在网络版上添加被删除的部分 但是,至今没有收到答复 为了避免误解,请把我整理的录音原稿在这里公开,以供参考 (小标)李庄案的思考让我提出这个建议的南都)我观察到你提出的建议是希望两高提出对《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司法解释 这个提案是基于什么样的想法? 陈忠林:我建议的具体复印件是,在《刑事诉讼法》第157条中提出司法解释,对于审判前未提交给对方的证言笔录,我愿意在法庭上宣读时向对方提供相关复印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对于这一规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释 拿着证言书的一方只在法庭上宣读笔录,不向对方提供复印件,这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个人认为,该法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但严重阻碍了相关证言真实性、合法性的质量证明 例如,如果我手上没有对方宣读的证言笔录,我怎么知道对方是否真实地宣读了证言的复印件? 对方忠实地宣读了证言的复印件,我并不可能完全记得对方宣读的复印件 如果不能完全准确地记住证言的复印件,就不能以此为根据证明对方提出的证言 南都:这个提案的提出和李庄案的审判程序有关系吗? 陈忠林:这个提案可以说是参加李庄事件旁听的成果之一 在去年旁听李庄案的审理后,我自己表示,尽管那个审判的审判过程总体上是公正的 但是,法庭两次没有同意辩护方提出的阅读证言的要求,有待改进 在这里,辩护方的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也需要证明法庭的审理过程并不是只提到过一次公正 陈有西律师认为,没有约定将检方在法庭上宣读的证言笔录全部展示给他们,这是该审判的“唯一”瑕疵 南都“因为李庄事件的‘整体公正’发言,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内部论坛上被集体‘围攻’了吗? 陈忠林:去年12月,我确实在只对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开放的网站——“西政人论坛”上和网民稍微讨论过李庄事件 后来发现,那天来西政人论坛投稿的人大部分不是西政学生 南都:为什么不在你现在所在的重庆大学而是在西政进行这次讨论呢? 陈忠林:我在西南政法大学学习工作了27年。 西政的经验可以说是我人生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西政人论坛”是我一直感兴趣的网站 离开西南政法大学后,我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访问这个网站 李庄事件发生后不久,我突然发现又可以进入这个网站了 浏览了上面的帖子后,我们看到了对李庄事件的评论,尤其是对“重庆专家”意见的批评不止一次 个人认为,这些“重庆专家”对法律的解释是没有问题的 例如,我认为“不能把白色说成黑色,把黑色说成白色”是律师行为的基本底线 这话有什么不对的? 法律真的允许律师在法庭上颠倒黑白吗? 但是,这些正确的语言在网上遭到了胡乱批评,是典型的文革语言,“重庆专家”也有人发表了“应该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等评论 看到李庄事件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很多学生被网络舆论误解了 例如,律师的基本作用是什么? 刑法第306条是否应该废除? 律师应该将什么样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的最低线? 法律的解释,虽说这个解释对政府有利,但也可以是错误的,不是吗? 关于这些问题我认为学习法律的人必须有正确的认识 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和同学们谈谈,明确相关问题 看到南都“将被历史的耻辱柱困住”等发言,你觉得不甘心吗? 陈忠林:我不觉得委屈,但我觉得愤怒 我认为学习法律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用歪曲法律的方法来维护“正义”! 个人受委屈是小事,但学法律的学生被误解是大事。 因为,我们国家的法治今后将依赖他们 基于这个想法,基于自己对西政的感情,产生了和学生交流的愿望 马克:“在这次‘猎黑’中,我不是重庆法院方面的专家”南都)我观察了大家对你发言的“包围”,有些是基于你的身份 据网络报道,你是重庆市政府的专家顾问,重庆法院的咨询专家,也是本案紧急征集咨询的专家之一,还作为官方专家被邀请参加过审判 参加审判后,你将和当地政法部门的人员一起谈论这个案件 陈忠林:我没有担任过重庆市政府的专家顾问。在这次“猎黑”斗争中,没有哪个法院向我征求过具体的案件意见 那个旁听李庄事件是重庆市人大的安排,我作为人大代表去听了这个事件 审判当天,互联网在审判当天对相关法律问题反响巨大 重庆华龙网请大家从上午开始多次就这些问题发表意见 我通常不想对具体事件表明态度,而且审判还没有结束,所以上次拒绝了 晚上十几分钟后,审判进入讨论阶段后,华龙网的人再次邀请了我。 考虑到控制辩论的双方在质量证明阶段实际上把辩论阶段的文案说得差不多了,拒绝他们是不好的,所以我去了 事实上,我去的时候,看到西南政法大学有四位老师 一位政法委员会和检察院的人介绍了网上关于李庄案的争论和审判的基本情况,是专家回答信息媒体的相关问题 专家发言时,政法机关的人不见了 我认为当天专家们回答相关问题是没问题的 例如,有专家认为,李庄无权要求重庆法院和检察院整体回避 法律确实没有规定刑事被告人拥有这个的权利,李庄自己也说这个要求是学理探求,没有法律规定 在网络上,有人批评李庄这一要求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的管辖。 在这里,暂且不论李庄案是否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即使符合条件,李庄能向重庆江北区法院这样的最下层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要求吗? 南都:你不是重庆政府的顾问和专家。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传言? 答:这可能是因为我是重庆高级法院的智库专家,上次重庆市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咨询专家 但是,在这次“猎黑”斗争中,没有法院系统的人来咨询过我相关案件的问题 南都:关于这个事件,有没有产生过疑问? 答:说实话,关于这个案子的几个案子,一开始我还有些疑问 但是,听了审判之后,我的疑惑反而减少了 一边听审判,一边认为如果在国外,李庄当天提出的毫无根据的要求很可能会引起法官和陪审团的厌恶,并因此受到不利于他的判决 问:你认为李庄先生提出的要求没有依法? 例如,在申请回避法院全体后被驳回后,李庄又向法庭各提出了8人要求审判和检察回避的申请 这也是枝节问题 因为在申请重庆法院和检察院的整体回避时,李庄说:“我和你们法庭成员、检察院没有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所以我不是申请你们的个人回避,而是申请法院和检察院的整体回避。” 这里,无论是否意味着他放弃了申请回避法庭成员和检察成员的权利,至少表明了与上述法庭组成成员没有利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李庄申上述人员回避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要求 另外,重庆江北法院根据李庄辩护律师的申请,鉴定了横钢模的受伤情况 李庄和辩护方律师认为,这种鉴定可以充分说明横钢模具受到酷刑逼供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李庄要求法庭重新实施司法鉴定的理由是什么呢? 问:李庄事件后,北京专家也观察到就此召开了论坛 为什么南北法学院在这件事上意见分歧那么大? 答:我不同意南北专家有很大分歧的说法。 双方实际上就不同的法律问题发表了意见 北京方面先说刑法第306条应该如何理解的问题,重庆专家先说李庄一审的程序问题 在我看到的北京方面很多专家的意见中,应该说和重庆方面的观点没有很大的不同 例如,除何兵老师一人外,北京发言的许多专家也认为:“检察目录上的证人和潜在证人都是刑法典第306条指出的证人。” 对于“李庄的行为是否受到威胁,诱导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北京不少专家也表示:“对这部分事实尚不清楚,因此保存了意见。” 南都:网上说李庄的法律不合格,你的理由是什么? 对辩护方律师的水平似乎也保存了意见? 答:按照律师的标准,李庄那天在法庭上的成绩确实不及格 例如,除了他向法庭提出的毫无法律根据的要求外,李庄还在法庭上主张伪造证据是“果实犯”,他没有提交烟头和纸片作为证据。 这是因为他控告伪造证据罪不成立 这显然是对相关刑法理论的错误理解 例如,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果实犯 甲根据杀人故意瞄准乙胸前射击,但最终没打中 法院不能因为某乙一滴血也没有,皮也没有一点伤,头发也没有掉,就认定某甲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事实上,关于故意犯罪,犯罪结果是否出现,几乎只影响犯罪是否既遂,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另外,李庄主张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他会见龚钢模时有“没有教唆龚钢模翻供”的录音录像 无论他实际上是否有这样的录音录像,他一边声称自己手上有可以立即说明无罪的录音录像,一边不向法庭出示,在该国也有可能削弱语言的可信度 对于当天的辩护情况,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公司执行主任、“中国律师”特约评论家、全国被称为“二审刑辨王”的林强律师作了很好的评论 林强律师在网上发表的评论指出,当天“辩护人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辩护人提出的“审判阶段不能形成伪证”、“没有见过证人就不构成犯罪”、“没有提出, 一个证据都没有形成就不构成犯罪”、“物质载体不存在的证据不构成犯罪”等“明显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占辩护意见的一半”、“光让审判员鄙视业务能力,根本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南都:所以,为什么你在听完二审后,提出了8个疑问? 答:旁听二审后,李庄案的具体事件更加清晰,但反映了这一事件有多庞杂的社会背景,因此我有一系列新的疑问 二审时,李庄案的重要证人,检举李庄教唆他作伪证的龚钢耀出庭,接受检方和上诉方的质证 贡氏出庭作证期间,他声称他从未承认谋杀,贩卖毒品、枪支、组织领导黑社会等犯罪,但李庄和他的律师没有反驳他的主张 这样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怀疑旁边的话是不是真实的。 如果不是真的,李庄及其律师为什么不反驳? 因为他们手上有龚氏的所有口供,还有龚氏案的所有资料。 如果能这样说明龚的上述说法不真实,就能说明龚的证言没有可信度。 因为龚在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撒了谎 如果龚二审出庭说实话,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龚钢型本人没有承认过杀人等严重犯罪,那么龚钢型基本上是没有翻盘的办法吗? 按照常规的辩护方法,不管横钢模是否真的受到了酷刑和折磨,作为律师的李庄此时只要告诉横钢模多次重复原口供就行了,不必声称横钢模在法庭上受到酷刑“翻供” 如果只从辩护的角度考虑,李庄方面用横钢模同谋樊奇航的口供“说明”横钢模没有参与杀人行为,用工商登记资料“说明”横钢模没有用资金资助黑社会组织的活动,用北京知名专家的意见书指导黑社会组织犯罪 考虑到这些情况,如果只进行正常的辩护,那么李庄就更没有必要以酷刑折磨为理由“坦白” (小标)我的想法经常被法律界误解; 当了人大代表,被人误解也是常有的事 南都:那么,如何以李庄被称为龚钢模,被严刑逼供为理由推翻这个疑惑呢? 答:这是我最大的疑问 如果我作为解读 我认为有这三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也是最大的可能性 就是李庄个体想在被代理人面前表现自己 现在很多人相信酷刑酷刑是普遍的现象,所以如果这个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被提出,人们通常不会怀疑它的存在,至少认为它有可能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酷刑逼供的问题可能会起到无罪或减轻处罚的效果 作为一种辩护方法,即使不成功,作为辩护人的李庄也可以对被告人和亲属说:“你看,我这样卖力帮你们工作,我拿你150万不也是理所当然的吗?” 第二种可能性相当低,但不能说存在 当时,北京等地方有许多律师来重庆做辩护人,李庄的这种方法有可能为后来的律师探索道路 如果有效的话,其他律师可以根据葫芦画瓢 当然,也不排除第三种可能性。 那就是,通过渲染龚钢模“被狱警强迫”,将重庆的“打黑”说成“打黑” 结合重庆“唱红打黑”是“文革迷”、“运动式”的公众评价,李庄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渲染锣,“被拷问”的成分过多,以及后来一些媒体和奈 问:你是说“因酷刑而被折磨”的成分过多吗? 答:在李庄审理过程中,辩护方确实对重庆关押嫌疑人的设施不规范、“以酷刑逼供”等情节过多 为什么我会有这样的印象呢? 第一,如果康真的没有承认谋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贩毒等严重犯罪,李庄也可以利用手中的其他证据为康氏辩护。 从正常辩护的角度考虑,辩护人只需要横钢模多次重复原口供,无需以“被严刑逼供”为由横加“翻供”。 第二,李庄事件的核心是李庄是否教唆横钢模以及其他人是否伪造证据的问题 如果辩护方真的为李庄辩护,在证明其他人的证言时,要点是说明其他证人说的是否属实,而不是横钢模“遭受酷刑逼供”的事实。 但是,在一审过程中,辩护方在询问检方提交的几乎所有证据时,必须陈述横刚模被吊八天八夜、被大小殴打失禁、被监管人员强迫用手拿自己的大便等没有直接证据的“细节” 在这方面,辩护方提出的唯一正面直接横刚模“严刑逼供”的证据是横钢模伤口的鉴定 光从证据来说,横钢模的一只手有1厘米和0.5厘米两处色素沉积 通常,这是表明龚钢型八天八夜没有吊起来的证据,不是表明龚钢型八天八夜吊起来的证据 李庄在一审中如法庭所述,一个身体悬挂8小时后,会引起身体的物理撕裂,怎么只剩下两粒米粒的色素沉淀呢? 在二审过程中,有以下细节。 龚钢模在二审作证时,两位律师亲自调查了龚刚模的受伤情况,当时没有任何表示 但是,横刚模和后来出庭作证的5名证人离开法庭后,审判又进入下一阶段时,辩护人提出看到横刚模手上有环状的不连续伤口,不是一只手,而是双手 我提出的疑问是,如果横钢模具手上真的有上诉人说的“伤”,上诉人为什么在看到横钢模具的伤时不提出这个问题,而是横钢模具的人离开,无法当场在法庭上验证辩护方说的是否属实的情况下提出这个问题? 无论辩护方不相信法庭,还是不相信检察机关,他们都可以向法庭的其他旁听者和媒体展示吧 南都:重庆在你眼里“开黑”,不管是手续还是法律的适用都没问题吧? 陈忠林:那也不够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律未确定所有证言笔录在法庭宣读时向对方提供复印件)以及司法实践一般不规范的做法)例如,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的证人出庭 因此我再三强调必须通过李庄事件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说到李庄事件的解决,并不是不存在值得斟酌的地方 根据我旁听审判得知的案件,李庄确实做了一点本应构成犯罪的案件 例如,他知道康先生实际上是“保利夜总会”的老板,但为了说明康先生不是老板,他请了相关员工 仅就这一行为而言,法院认定他违反了刑法第306条关于妨害作证罪的规定,没有问题 但是,李庄和他的辩护人表示,在李庄闹事之前,他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和他本人向重庆法院发送了电报和邮件,表示他们将撤出横钢模案,不再为横钢模辩护 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存在,李庄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重庆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这一情节 个人认为,如果李庄案的判决有瑕疵的话,这也可能是瑕疵之一 李庄案刚发生时,我国律师界元老张思之表示,李庄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我个人认为,如果此案因犯罪而中止解决,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重庆“打黑除恶”的顺利进行,可以起到律师不违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 南都:辩护方没有提出这个,法院怎么判断?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生这种情况也不是法院的错 由于辩护律师没有提出任何中止犯罪的问题,也没有将该证据提交法庭提供证据,法院也无法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判决 如果严格遵循某些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当事人主义,法院就不能做出中止犯罪的判决 南都:你认为如果辩护方说出这样的话,会有利于正确的判决吗? 陈忠林:当然 如果他们提出这些,不仅可以根据中止犯罪的规定提出免除处罚的要求,还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提出李庄的行为“情节明显轻微”,为“不认为犯罪”进行辩护 南都:他们为什么不出来? 陈忠林:从法庭的情况来看,他们的角度多次认为李庄的行为不是犯罪。 如果提出中止犯罪,将承认李庄的行为构成犯罪 南都:你赞成重庆的“打黑”是运动式吗? 陈忠林(关于这些,我给你两个数据。 一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余敏检察长今年在重庆市人大做的业务报告显示,去年重庆检方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176人,准予起诉涉黑集团30人。 全国一些省份去年因枪杀逮捕了数以万计的嫌疑人 对于重庆和其他省份打黑的数字,你认为应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南都“那么,为什么有人把重庆的“涂黑”理解为“体育”、“文革式的狂热”呢? 答:第一,重庆黑社会组织犯罪不是全国最严重的,尽管重庆“打黑”的规模也没有其他地方大,但在重庆的“打黑”行动中,被打击的人有10%以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司法人员, 如果其他地方也像重庆一样“猎黑”,有几个参与黑贪污的高官,还在用违法犯罪方法迅速发展的“明星公司家”有可能落马吗? 至今仍有很大权力和影响力的人们如何评价重庆的“打黑”? 第二,重庆的“打黑”和“唱红(歌)”有联系 正如有人听了电视播放的“样板戏”后认为文化大革命又回来了一样; 看到电视上唱重庆红歌的场面,应该很多人会联想到文化大革命又回来了。 从这里,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将重庆的“斩黑除恶”与文化大革命联系起来 第三,重庆这次“打黑”对媒体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开放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点问题,同样被媒体报道空前暴露在公众面前 而且,很可能是出于同情“非正式”的本能。 一些媒体在报道李庄案时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辩护方在法庭上不依法、不讲道理的诸多表现,扩大了法庭、检方首要原因存在的问题,容易引起重庆“打黑”的偏见。 南都:你对重庆“打黑”的基本评价是什么? 陈忠林:这里再讲一个基本的事实吧 迄今为止,在这次斗争中被法院定罪的人中,尽管不少人不承认自己参加了有组织、有指导、有黑社会的组织,但大部分都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这次重庆“打黑除恶”的特别行动中受到打击的人,应该是依法本来应该受到制裁的人 我基本旁听了李庄案的一、二审,部分旁听了谢才萍案和文强案的审理过程 以我的个人经验来说,至少在重庆这次“打黑”的法庭审理程序问题上,实现了在审理其他地方和其他案件时不容易达到的公正 问:也就是说,“制造黑色”整体上被认为没有错,但在具体适用法律方面必须特别观察。 我个人认为,在以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等为理由,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普通恶势力实施的刑事犯罪方面,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 然而,在此次“打黑”行动中,重庆市检察院因参与黑色事件而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不批准逮捕率接近7%。 重庆市各级法院对检察人员在多起案件中指控犯罪事实做出了自己的决定,否认了整个案件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 综合上述情况,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峰表示,重庆各级法院在此次“猎黑”行动中,多次表示“案件不会因旷日持久而压缩审判程序,也不会因舆论关注而动摇判决标准,犯罪严重而导致被告人诉讼 多次按程序办案,凭证据说话,依法审判,保证“涉黑”案件的所有审判都将得到历史验证。” 问:在你的学术生涯中,去年你第一次遇到了普遍误解的情况吗? a )在学术上,我的基本态度是尽量不重复人已经发表的观点 在刑法学、法学基本理论的根本问题上,我多站在主流观点的对立面 例如,前几天我主张“司法人员要凭良心履行职责”、“依法必须通情达理”、“法律人员要按照普通人都明白的基本道理,系统全面地理解法律”时,学术界曾出现反对意见

本文:《“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

免责声明:东方之窗免费收录各个行业的优秀中文网站,提供网站分类目录检索与关键字搜索等服务,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工作人员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