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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望》信息周刊:更重要的是人身关系”

发布时间:2021-07-04 18:15:01 浏览阅读数: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解释

年08月22日19:32来源:展望作者:李俊杰

提倡“婚姻不谋利益”的最新司法解释,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家庭产权,避免婚姻中的财产纠纷,但城乡兼顾仍需注意

文/《望》信息周刊记者李俊杰实习生赵鹏飞夏奕

8月15日,黄丁(化名)从网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 ),有点不知所措。

黄丁虽然25岁,但她已经是2岁少女的母亲了。

五年前,黄丁在深圳玩具厂打工时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刘永(化名),从湖南嫁到了甘肃。 结婚几年后,这对年轻夫妇因为性格不合,一度闹别扭,多次吵架要离婚。

刘永因为工作忙,夫妇离婚的日子拖得很长。

黄丁说,婚姻法司法解释3出台,给她造成最直接损失的是财产。 黄丁说,根据当地习惯的解决方法和风俗习惯,夫妻离婚后,如不动产等大宗财产,她将得到部分补偿,由夫妻协商处理。

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3的规定,这意味着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住宅产权是个人的全部。 黄丁说,因为夫妻常年在外打工,积蓄少,夫妻共享财产少,离婚后她有可能离家出走。

本刊记者8月17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楼庄村调查时表示,多数受访者对城市的农村离婚率较低,多选择协商离婚的方法。 在农村,结婚的主要前提是男性购买婚房和配置的家具、电器等。 不动产大多登记在男性名下,“谁也不能从媳妇家门前通过的,就将产权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一旦离婚,根据当地农村的习性,房子将归男性,女性将得到部分补偿,双方协商一致。

“《了望》信息周刊:更重要的是人身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3中,打破这一结构。 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女人出嫁后,户口迁到男人那里,离婚回老家,也只是暂时住着,在老家分割成财产不容易,只能找下一个婆家再婚。 ’廊坊市开发区楼庄村的一位58岁的老奶奶告诉本刊记者。

最新的司法解释认为,黄丁和她的处境相似,对全国大部分农村来说只是一个缩影。

在她看来,这可能会成为将来在农村离婚的家庭中,男性拒绝补偿的“屏障”。

廊坊市开发区楼庄村庄村民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在农村,房屋可以说是最大的财产。” 新的司法解释发表后,由于财产问题,农村目前普遍的协议离婚结构将向法院诉讼离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新教授向《望》信息周刊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问题上的解释大多考虑了城市居民的婚姻问题,有必要对未来农村居民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财产争论促使新的司法解释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中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对财产的争议突出,离婚时,财产归属成为重点。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从近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统计来看,呈逐年上升趋势。 事件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婚前贷款买房、夫妻间房产赠与、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确定法律适用标准。

巫祯在司法实践中指出,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大体性较强,全国各级法院在解决此类案件时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与住房贷款的解决相比。 为了适应客观需要,最高法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3。

“现在的婚姻家庭事件大多是财产利益之争”。 参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表示,亲情、爱情、过错,这些都是婚姻家庭特有的因素,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把握这些因素是司法人员最大的难题。 法官审理案件,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终结案件”,必须依靠一点技术规范对案件进行定罪。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旨是用更细致的规则解决具体的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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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草拟意见的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明军表示,与前两次编审相比,婚姻法司法解释3侧重于夫妻财产的认定和解决等问题。 这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夫妻财产性质多而复杂、破案难度大等社会客观情况有关。

许多专家表示,在财产关系方面,新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是比较不动产的规定。 在其19条条文中,第5条涉及房地产问题。

本刊记者注意到,其中出现了许多“首次”确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果实和自然附加值不是共同财产。 首次确定离婚案件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以首次确定产权登记人全部所有的结婚登记手续有瑕疵为由主张取消结婚登记的,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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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住房贷款的分割相比,在认定住房贷款为一方全部的基础上,还必须继续承担未偿还的债务。 对于住房贷款婚后的增值,必须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款的现实,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此,有观点认为,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偏重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获利的理念,不是从家庭感情的角度考虑。

对此,杨新解释说,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也就是尊重婚姻财产中的个性,是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明确规则。 迄今为止,在司法实践中,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一定的时间,例如以动产4年、不动产或大宗财产8年为基准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新说,原来的这种方法看起来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维持,但抹杀了财产的个性,剥夺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利。 因此,2001年,婚姻法修正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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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说,在新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这个大体,特别是父母出资为自己孩子购买的住宅,其属性是个人财产。 “这不是谁投资谁获利的问题,而是保护财产的所有权。 这已经不是家庭感情的问题了,而是财产属性的问题了。 ’他认为,离婚时,由于已经不存在家庭感情,在感情问题上损害所有权的问题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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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与本刊记者的采访中表示,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无可厚非,任何人都不应有“不能占有他人财产是吃亏的想法”,也不应希望通过婚姻获得他人的财产。

来自城乡差距的“帐”

许多“岳父婆婆”、无家可归的男性赞同婚姻法的新解释。 其理由是,新司法解释有助于抑制“旁系”般扭曲的婚姻观,有助于纠正内心和观念,越来越多地自己战斗。

但是,“妻子的母亲”和一些女性表示不同的意见。 她们的很多理由是,新司法解释为男性“出轨”,消除了障碍,降低了男性的离婚价格。

在本刊记者的采访中,不仅性别不同,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对新司法解释的意见也出现了较大差异。

综合众多农村答主的建议,在农村,自古以来男性拥有房产,女性交往嫁妆,但嫁妆大多费用高昂,在婚姻生活中很快折旧完毕,消耗殆尽。 目前,农村“女人服从男人”的婚姻结构长期未变,使得出嫁的女儿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时主张丈夫家的财产权利也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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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武汉的小王说:“在农村,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老家的财产继承权,万一离婚了房子是人的,自己什么都没有,我们就会成为弱者。”

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着眼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将物权登记的效力引入婚姻家庭关系,使离婚家庭的产权属性更加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但是,这种解决家庭纠纷的想法立足于城市家庭的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城乡家庭之间存在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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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明军表示,根据目前情况,城市经济快速发展比农村快,婚姻纠纷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比农村突出。 这是因为在立法上也可以理解所谓的“城市倾向性”。

有专家表示,关于适用于解决婚姻纠纷的法律,不仅包括此次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还包括《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等诸多法律依据。 因此,应该能够处理城乡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群众婚姻纠纷。

几个热点的问答

从国际经验来看,杨新告诉本刊记者,婚内财产分割不是普遍问题。 因为国外的夫妻财产规定了几种夫妻财产关系制度的模式,而不是婚后获得的共同财产制,夫妻可以选择。

贾明军表示,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在内的大部分州、加拿大、大洋洲国家以及属于大陆法系的少数国家使用单独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婚前财产和婚后获得的财产,分别管理、聘用、收益、处分 但是,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法院会酌情考虑夫妻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夫妻的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在分割双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时,通常不局限于个人或共同财产的范围,而这一规定的实现一般以赡养费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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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巴西、德国、瑞士、法国等国之所以和中国一样实行共同财产制,是因为夫妻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共同共有行使基本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结束时分割

据杨新说,我国婚姻法确立了财产共有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本上不得分割共同财产。 但是,实际上发生了各种情况,管理夫妇共同财产的一方经常擅自转移或变卖夫妇的财产。 例如,将财产出售给其他途径,或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 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想离婚或达不到离婚条件,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新司法解释在第四条中更加灵活确定,有助于防范婚姻关系中的风险,及时保护产权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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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法条的具体细节,回答的专家也逐一应对了目前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例如,现在很多地区都有男性负责买房,女性出钱装修的通行方法。 离婚后,如果房子整体涨价,装修的费用可以作为财产增值的部分计算吗?

对此,贾明军表示,装修不属于房地产,视为房屋的附带行为,不作为财产的增值部分。 非产权人在他人财产上附加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附加,归还财产时对附属物如何解决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不能协商的,可以解体的,可以下令解体,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者。 夫妻离婚后,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只负责房屋装修费用,如果涉及房产分割,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补偿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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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本次司法解释所述,双方婚后共同偿还支付的金额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大致情况下,应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但是,很多人提出,这里所说的补偿一般是怎么定义的呢? 有补偿细则吗? 联合贷款,怎么存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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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明军表示,这里提到的补偿,首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具体是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的部分,仅用一方工资、薪金还款,也属于共同还款行为。 该偿还部分在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对应的婚后财产增值部分具体是指还款部分的金额占房屋整体增值部分的比例,这部分的解决方法具体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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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出证据共同偿还的方法,银行贷款通常备有账户明细表。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只需要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并向银行咨询即可,客观上取证的难度很低。

另外,也有回答者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赠与房子的是个人,要说明是双方的,必须提供证据,容易使夫妻感情始终处于警戒状态。

李明舜认为,司法解释只是对比已经发生纠纷的问题,实际上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基于伦理道德的。 不是因为财产发生了纠纷,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因为感情破裂,财产纠纷才变得更加激烈。 只要彼此信任,诚实,问题就不会太多,也不会太复杂。

“《了望》信息周刊:更重要的是人身关系”

在他看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规则越来越渗透到婚姻家庭行业,出现婚姻工具化、功利化、物质化的趋势,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的反客为主,成为决定人们婚姻的重要因素。 在这一背景下,存在着警惕个人主义在婚姻家庭行业泛滥、市场经济规则在婚姻家庭行业泛滥、封建主义在婚姻家庭行业复苏、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行业以反客为主、婚姻家庭行业男女老少失衡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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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值得重视的是,在婚姻家庭行业中,不仅是财产,更重要的是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书,财产关系是末,舍本逐末不利于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 ”。 李明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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