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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教师强奸猥亵7名幼女数十次 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21-06-27 06:18:01 浏览阅读数:

的标题:最高法院发表了3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典型案例

打击遏制犯罪活动提高防范保护意识

最高法院发表了3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

本网5月29日电(记者卢俊宇)儿童节到来之际,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遏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保护意识。

这三个典型的例子是包姓强奸、猥亵儿童事件(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李艳勤故意伤害事件)继母借“教育”之名虐待继女)、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事件)组织指示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在鲍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鲍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共逮捕7名猥亵幼女数十次,其中6人达到数十次,还拍摄了6名幼女的裸照和被强奸的照片、视频。 为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鲍某死刑,终身剥夺其政治权利。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罪犯鲍某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法:教师强奸猥亵7名幼女数十次 被执行死刑”

在李艳勤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李艳勤假借“教育”之名,经常对继女申灿然恶语相向,最终殴打申灿然致死。 李艳勤有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最重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为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艳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了其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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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案件中,被告人邓家文多次组织未成年人入户盗窃,情节严重,犯欺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法院判处被告人邓家文7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记者了解到,受以往流传的教育观念、经济、社会变革、家长和相关机构监护防范意识不高、管理防范措施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目前我国儿童遭受体罚虐待致伤、致残、性侵犯的犯罪事件时有发生。

为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挥了逐一审判监督指导功能,根据犯罪形势的新优势、新变化,积极参与和支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等专项行动, 《关于依法惩治贩运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语音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新闻刑事案件的具体研究》要求各级法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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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司法建议等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犯罪预防措施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将案件释法、新闻发布会、法报送社区、校园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研究实践中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突出、复杂、疑难问题,通过发行规范文件、公布典型示范案例、业务培训等, 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犯罪的处罚力度,反复容忍最低限度、保护最高限度,坚决依法重判。 在贯彻打击、预防和保护并重的大体上,积极延长审判职能,加强与教育行政、民政管理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合作,实现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联系。 加强诱惑,推动越来越多的社会机构、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一现代、千秋的神圣事业,保护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和家庭免受犯罪侵害,更安全、健康、安心地成长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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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鲍某强奸、猥亵儿童事件

——作为教师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一)基本事件

被告鲍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短大文化,小学教师。

年9月,被告人鲍某在某村小学被害女学生方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郭某) 以乒乓球等名义,将方某、徐某、冯某、徐某、方某、詹某、郭某骗到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向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出示淫秽照片和视频,趁机触摸各被害人胸、阴部,还合计了猥亵被害人。 年9月19日,鲍某被举报后,陪同学校校长等人向公安机关投稿,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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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的猥亵不满14岁的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惩处。 鲍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猥亵7人、数十次猥亵幼女,奸杀其中6人,达数十次。 另外,还拍摄了这6名幼女的裸照和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教育秩序,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极为严重,影响极大,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惩处 鲍某作案后,供述猥亵幼女的首要罪名。 其所犯猥亵儿童罪可以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自首,不能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鲍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猥亵儿童罪的,判处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罪犯鲍某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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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李艳勤故意伤害事件

——继母假借“教育”之名虐待继女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中学文化,个人家庭。

年9月,被告李艳勤和申二分别刚离婚就以夫妻名义过着同居生活。 年2月,申二刚的女儿申灿然(受害者,殁年5岁) )开始和李艳勤、申二刚、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活。 在此期间,李艳勤以申灿然不做作业、不听话为由,用掐、扭、踢、加热等方法殴打申灿然,导致头部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 年3月27日,申二刚出国打工,李艳勤带着申灿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 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出租屋因小事殴打申灿然,腹部受伤后,多次殴打申灿然腹部等处,加重受伤。 同年5月4日晚,申灿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 李艳勤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让他申灿然服用。 月6日17点左右,申灿然申岩桐在出租屋里睡觉。 李艳勤把两个孩子关在家里。 当天19时左右,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灿然躺在床下,身体冰凉,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灿然送往医院救治,途中申灿然因迟钝暴力作用肠道破裂,感染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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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勤故意伤害被害人申灿然身体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艳勤假借“教育”之名,在与申灿然一起生活期间,申灿然进行辱骂虐待,最终殴打申灿然致死。 情节极差,犯罪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惩处。 考虑到李艳勤有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最重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 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李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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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事件

——组织指示盗窃未成年人

(一)基本事件

1、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事实

年8月至年2月,被告邓家文在广东省翁源县宝源酒店、龙胜酒店、雅泰酒店、幸福酒店、华美酒店会见未成年人杨某、林某、张某、刘某a、李某、刘某b、朱某(其中杨某、张某、刘某a14岁)

年8月8日19时左右,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示下,杨某、林某被迫采取威吓方法将黄某( 12岁)带进翁源县进路东七巷10号家中,杨某携带黄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姨金鹏牌手机一台(, 杨某把现金和手机交给了邓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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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9日10时左右,在被告邓家文的组织、指示下,杨某、林某前往翁源县朝阳路县建设局院内刘梅凤家,爬墙入室,偷走一台黑色尼康牌照相机(价值1 200元)和一只手镯(未估价)。 后两人前往龙胜酒店205室将赃物交给邓家文。

年6月6日16时左右,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示下,张某、刘某a、朱某、刘某b前往县教育路龙仙粮所内的何美霞住处,踢开木门入室现金200多和松下相机1台、诺基亚、三星、海尔品牌的手机。 赃物共计一千九百元。 何美霞回家后,张文浩拿着菜刀威吓何美霞,和同伴逃离现场,将这些物品交给邓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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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2日10时左右,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示下,张某、刘某a等前往翁源县建设一路19号4栋401房甘兆明家,撬门偷现金2 900多元和电脑组装(2 500元)等,后将这些钱交给邓家文。

年1月22日15时左右,在被告邓家文的组织、指示下,张某、刘某a、朱某、李某前往翁源县龙英路36号402房的黄碧发家,撬开门,打开佳能、索尼品牌的数码相机各一台,飞利浦、诺基亚品牌的 价值950元,随后将茶叶、手表交给邓家文,酒、相机、手机被朱某、张某另行解决。

“最高法:教师强奸猥亵7名幼女数十次 被执行死刑”

关于敲诈勒索的事实

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家文以邓敏红、邓秋生(均在逃亡中(翁源县龙仙镇田心小学门口,刘华、赖成发等人盗窃所得巨款未分给邓家文为由,采取威胁、威胁的做法,刘华聘用的黑色群众捷达,

(二)审判结果

被告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盗窃,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作出胁迫行为强制索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惩处。 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入户盗窃,情节严重,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必须依法惩处。 邓家文组织杨某等人在黄某家偷财物时不满18岁,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此次犯罪。 据此,被告人邓家文犯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敲诈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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