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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法学教授谈薄熙来案庭审战略:庭审经典之作”

发布时间:2021-06-23 21:21:01 浏览阅读数:

备受公众瞩目的薄熙来案审判已经结束,该案的审判程序空前公开、透明,给国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展示了法治的进步。 在庭审的整个过程中,在审判长耐心、平静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争议焦点的事实,展开了积极、激烈的攻防。 其中,辩论双方围绕争议证据问题,充分利用各种证据规则进行证据确认,是此次审判的一大优势,也是我国1996年刑诉法编撰确立以来的审判经典,实际上也是证据和司法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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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资格问题

在本案审理中,辩护方多次质疑控方证人的作证资格问题,这是典型的否定证人资格、否定作证的辩护策略。 例如,在关于受贿罪姓名的辩护中,检方指控被告人三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并在法庭上播出证人唐肖林的证词。 对此,辩护人抗辩说,唐肖林收取250万元,本身犯罪,但在这种情况下他又作证,不合适。 这显然是对唐肖林证人资格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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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方质疑不成立,是因为证人唐肖林因在他的案件中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但他在本案中作为行贿者作证受贿者,没有角色冲突问题,是证据法理上的污点证人,仍然具有证人资格。

再者,在关于被告人贪污罪名的辩护中,辩护人对证人来自薄谷的作证能力提出了质疑。 薄谷开被认为在之前的故意杀人事件的审判中明显存在精神障碍,但不知道这种精神状态的人是否能作证,以及作证时是否冷静。 这些证据是否可靠值得怀疑。 这显然也与证人的作证资格问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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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国刑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生理和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也就是说,只有生理和精神上有缺陷、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会失去证人资格。 另一方面,根据本案的情况,检方的回应,证人薄谷为本案作证是在服刑期间,根据精神鉴定,薄谷的控制能力减弱,但不能说明他的思考力和说明力减弱,并且在作证时控制能力也有所减弱 因此,证人薄谷开在作证时完全具备刑法规定的作证资格,辩护方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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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周边证据问题

在本案审判中,被告人曾多次在证据答辩中提出所谓周边证据的观点。 比如,对比起诉书被指控收受唐肖林财物的问题,被告人答辩说,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都是外围证词,大部分是外围证词,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说明我有罪。 但实际上,我国的证据立法、理论和实务中并没有周边证据这个术语。 本文认为被告人的所谓周边证据实际上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 被告人用周边证据(间接证据)回答,意在反驳检方指控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而说明力不足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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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证据法理上讲,被告人的这种反驳很难成立。 因为,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死刑案件审评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确定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表明犯罪行为类被告人已经实施,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确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和不能解释的疑问。 (三)基于确定方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完善的解释体系; (四)根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唯一,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用间接证据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评价。 这意味着,即使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只要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符合排除合理嫌疑的法定说明标准,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为,所谓周边证据(间接证据),依然是证据,而且是确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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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检方不得不频繁引用被告人在纪检调查期间所作的自白。 作为辩护战略之一,被告方面强调,纪检部门调查期间进行的供认是本材料类的违法证据,但法庭尚未就此启动违法证据调查程序。 那么,法庭的这个方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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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根据中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的确定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应当在法庭上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依法排除以违法做法收集的证据。 申请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资料。 也就是说,法庭并不是只凭被告方的申请就擅自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手续,而是要求提供被告方应首先履行争议点形成责任的相关线索和资料。 被告方面的争议点形成责任是指,在排除非法证据案件中,被告方面不承担说明证据正当性的举证责任,但有责任提供调查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线索或资料,如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行为等情况,赋予法官取得该证据的正当性以合理的嫌疑 被告方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能履行或未能履行争议点形成的责任的,法庭对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无法产生合理怀疑,无法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进行法庭调查。 在本案中,被告人声称自己撰写的本书是在不正当的压力和引导下撰写的,但没有提供不正当取证的具体线索和资料,如时间、地点、不正当取证行为等情况。 相反,被告人在法庭上承认在纪检期间受到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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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非法证据的问题是指辩护方的抗辩策略,目的是否定以前本书的真实性,为其改编提供合理的支持。 对此,法庭不需要展开特别的法庭调查。

品格证据运用问题

在英美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在交叉验证时攻击证人可信度时,品格证据是决策因素。 在本案中,被告方面也频繁使用该战略,试图通过批判检方证人的品格来否定证言的真实性。 例如,在关于受贿罪的辩护中,被告人强烈否定证人唐肖林的证言,称唐肖林为骗子,说他将为检举被告人立功。 此外,关于证人皇家军队的证词,被告人认为此人质量极差。 一个是当场散布谣言,另一个是掺水,这样的人作为重要证人提出证据,是缺乏法律公共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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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并未完全拒绝品格证据的运用,例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就是重要的确定证据。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方未能成功运用品格证据的战略原因,是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证人品格的攻击,只是片面的语言,缺乏证据的支持,辩护方实际上只是陈述了自己的意见,不列举任何证据进行说明 从证据上看,要怀疑证人的品格(诚信等),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说明。 例如,可以要求法庭要求证人的邻居出庭为证人的声誉作证。 如果只是比较证人的品格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列举任何证据进行说明,就不太容易动摇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川大法学教授谈薄熙来案庭审战略:庭审经典之作”

(作者: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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