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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岩:政治、法治与人权薄熙来案件审判后的深层思考(一)”

发布时间:2021-06-23 16:33:01 浏览阅读数:

“如果说国家法律审判是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话,那么对薄熙来的民意和历史评价最终建立在公众良知和内心深处,更重要的是,公和历史也评价着审判薄熙来的国家和法律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薄熙来的事情的终极审判最终发生在人民心中,并且这个审判最终将超越所有的审判成为一个国家的历史记忆。

“高岩:政治、法治与人权薄熙来案件审判后的深层思考(一)”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和正义决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们的绝对前提是国家和国家的相关力量机构支持法治和正义,脱离特定国家的历史类型和特定的政治体制,抽象地谈论纯粹的法治和正义,不是知识的幼稚和学术的肤浅,而是政治的用心。 薄熙来案中远离了案件的政治和社会背景,因为空谈论所谓的法治和正义是幼稚浅薄的表现。 事实上,薄焕来案能提交中国司法体系本身就是政治选择,这个选择看起来有利于中国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 事实上,关于法治社会是什么,法治社会能否构成中国国家和政治建设的最高目标,法治社会与中国革命和中国国家未来的历史进程的关系,要比人们能理解的复杂得多。

“高岩:政治、法治与人权薄熙来案件审判后的深层思考(一)”

中国式的法治之路现在完全继承了西式法治的经验,引入了各种成熟的西式法治制度。 包括所谓的司法正义和形式正义,包括辩论对立和法官的自由心证精神。 但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完全放弃了保护弱者的权利,导致了市场条件下拥有不同经济资源的人、司法关系上的极端不平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制度和嫌疑人的自我辩护制度都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正义。 的法治社会已经接近完美形式的正义,无法处理控诉双方不平等所带来的实质正义不足的问题。 处理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必须建立由国家设立的与检察机关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在各个国家的公诉过程中直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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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或者在特定重大案件的审判中设立全体公民直接对案件行使否决权的公民审查制度,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问题是,这种人民法治挑战了西方国家的精英统治,以及司法体系的封闭性和阶级性,因此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无法实现,在中国现阶段也同样是天方夜谭,但仍然可以作为未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模式。 以这样的标准和期望,如果注意已经结束的薄熙来审判,就会发现中国的法治社会离理想的境地还有十万八千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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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薄焕来案的审判在双重法庭上由法庭审判和公众良知

济南中院对薄熙来贪污腐败和滥用职权案件的审判已经结束,对法律的记忆和理解一般只限于历史传说中青天霹雳、现实生活中难得见到公平正义法律审判的中国国民,要等几百年才能看到这样可靠的审判 薄熙来案的公开审判展示了中国政治和社会这几年所取得的巨大进步。首先,我们看到了薄熙来案的审判是真实可靠的。 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辩护人、被告人都可以平等地为自己重复的角度辩护。 这已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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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是一位有争议的政治家,有人恨他,也有人喜欢他,但这些都与法律无关。我们要看的是,在最严格的法律条款和最严格的证据链下,薄熙来是否犯下了被起诉的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罪。 在逻辑、因果关系、证据、法律面前,谁也没有更高的权威。 因为,无论薄焕来、他的辩护人律师、济南法院法官、公诉人,他们谁也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权威。 再者,他们谁也不能扭曲公众对薄熙来事件的道德和良知的审判和认识,也不能代替。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正在经历的薄熙来审判在国家法庭和公众心中平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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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薄熙来事件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运用缺乏真实内涵的法治立场来注意这许多杂七杂八的事情。 相反,必须从政治、法治、具体法律审判三个不同的视角来看待这件事的前因后果。 首先要关注薄焕来案背后的政治前提和政治原因,在特定的政治前提下,薄焕来案的审判过程是否首先符合程序正义,然后他的检察官和最终判决是否实现了实质性正义。 对薄熙来案的审判是否符合中国现阶段法治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对薄熙来的审判是否符合中国政治和中国法制最终合法性基础——人民的意志在现阶段如何表现。 所有这一切最终都是我们看待薄熙来事件的三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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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件审判阶段已经结束,在本案审判过程中,中国社会各界对案件审理表示高度关注,各种信息媒体将薄熙来案件审判作为每日信息热点。 在这一过程中,随着新闻和网络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发展的各种媒体具备了重塑舆论和社会政治方向的巨大功能,逐渐颠覆了以前流传的媒体话题设置和舆论方向霸权。 因为这种各种媒体和新型新闻的传播和信息表达渠道事实上成了薄熙来案审判中的赢家; 随着技术的进步迅速发展的即时通讯技术和渠道逐渐破解了现有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思维系统 在薄熙来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济南中院每天及时发布的审判微博将有关审判的各种消息直接传递给公众,由以前流传的社交媒体、政治权力工具和各种别有用心的人筛选有关情况,有选择地重组以主导公众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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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薄熙来案审判前后,基于以往流传的国家和公共权力,媒体机构与缺乏学术规范和独立思考能力的所谓法律学者一起,持续干扰社会公众对舆论平台薄熙来案的认识,与法制、科学、公平精神完全不相容的各种重判薄熙来。 没有这些专家拆除细节的能力,没有公正的政治导向的媒体,混迹于中国大学的伪学家和法律学家,也只是代表着特定的特殊利益集团和特定的政治倾向的观点,离公众的认识还很远。 幸运的是,这些媒体和这些人物被在迅速发展的新闻社会中获得相对独立思考能力的公众所抛弃。 在薄熙来案的审判过程中,这些官僚集团控制下的左右媒体和无用文的人们正在失去对话体的设定和讨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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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对薄熙来案的审判是现在的、未来的、法律的、良知的,能够比较有效地满足这一切的审判和判决,才是真正公平、正义和法治的胜利。 这一切对济南中院审判中的各方,特别是最后必须作出法庭判决的济南中院各法官来说,这一责任的困难是完全可以想象的; 一切在不言中,都取决于这个时代的客观环境,以及在客观环境下他们内心的法律良知和自由心证能否主导审判。 事实上,中国法治史上最重要的转折点是已经在我们面前展开的最严格的法治精神、证据主导、自由心证进行独立审判,还是依然在中国以前流传的政法不分的旧体制、政治先行主导下进行本案审判,薄熙来事件将是中国未来法治社会的分水岭。 山穷水尽,柳暗花明在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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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审判薄焕来)以政治和法治的哪个名义?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和正义决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们的绝对前提是国家和国家的相关力量机构支持法治和正义,脱离特定国家的历史类型和特定的政治体制,抽象地谈论纯粹的法治和正义,不是知识的幼稚和学术的肤浅,而是政治的用心。 薄熙来案中远离了案件的政治和社会背景,因为空谈论所谓的法治和正义是幼稚浅薄的表现。 事实上,薄焕来案能提交中国司法体系本身就是政治选择,这个选择看起来有利于中国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 事实上,关于法治社会是什么,法治社会能否构成中国国家和政治建设的最高目标,法治社会与中国革命和中国国家未来的历史进程的关系,要比人们能理解的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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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从政治角度来说,法律已经获得了明确性,那就是可以以国家和立法的形式表现的政治。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治和正义是现有国家结构内获得最高权威和最后理性的政治形式。 法律代表与力量和权力相关的国家制度,代表相应的客观力量和社会组织,这部法律是明确的、形成规则的、获得明确性的政治,因为政治是社会和国家内外各种力量的冲突、妥协以及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发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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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总是优先致力于权力的获取和运用,以权力为自己最高目的的国家在这种追求权力的过程中是政治垄断的最高表现形式。 社会中掌握着最重要政治权力的阶层和人民,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核心目标——权力的最大化,总是渴望将自己变为国家这种排他性垄断的政治形式和结构。 权力用在什么方向,优先服务,造福谁,无非是权力获得后的附带效果,权力追求自身,足以构成政治自我循环的大部分目的,是权力和权力。 当一个社会中的精英统治阶级实现了最高权力的获取,同时满足于最高权力自身的形式完善,即国家制度的完善,并且在国家体制和最高权力的保护下,尽可能和平地满足于自身私人和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时,法治就成为国家政治最完美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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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种法治是国家和权力已经极速发展,没有比权力和国家更重要的政治目标后的政治选择。通过法治的建立,统治阶级和社会其他阶级都承认了现有的社会基本结构、国家结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同时把这一切都变成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治状态。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国家只有停滞在特定意识形态和利益格局的国家才能形成。法治国家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僵化,以及包括有利于特定社会阶层的利益秩序在内的各种利益分配格局不得改变。 因为在这个现阶段,西方国家的法治已经在现代的过程中完成,其进步性在于建立基于个人自由主义的形式正义和形式公平,而需要社会变革的实质公平和正义,却无法在维持现有治理结构、包括绝对私有制在内的西方化法治社会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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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进程中大部分国家权力变化不会带来权力本质更新的权力本质上总是优先服务于权力所有者,其次与权力所有者相关的阶级和人们在依次满足以统治者为中心构建的上层社会后,国家权力开始部分行使对社会的公共职能。 历史上所有国家结构中最底层的人民基本上与权力交换和权力运用无关的权力并不是为他们服务的。 这样主张以人民利益为最高目标的革命政治,从一开始就处于一个巨大的悖论中首先革命也需要追求权力。 这和任何政治斗争的过程一样,权力本身是革命的最高目的,但革命和其他朝代,包括革命获得权力,革命权力如何运用,革命权力如何与其他统治阶级国家的权力区别,革命权力是否有高于权力本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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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历史上多次世代交替的农民起义不同,中国革命至少在革命初期的历史上,以及至今仍构成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和意识形态的立场上,并不以权力的获得和运用为自己的最高目的,而是以权力获得后进行的国家、社会、阶级和个人的改造,以及国家建设和人民的幸福 并且,建立在中国革命和中国革命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把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自己的人民性、先锋队和服务性的基础上。 因为这个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基础不是法治,而是西方和法治精神对立的革命、改革,以及最重要的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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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薄熙来的事,是以政治的名义解决,还是以法治的名义解决,折射出中国选择的历史道路是革命至上还是法治至上。 前者实际上是薄熙来的政治选择,即在现有政治和社会的基础上继续动员群众,寻找突破现状的道路,这种类型的政治最终让人联想到中国革命的所有历史阶段,以及震惊许多人的文化大革命。 如果按照革命的逻辑审判薄熙来,他不仅不是犯罪嫌疑人,相反,他打了很可能是革命政治家和英雄的叛徒一巴掌。 因为,在当前中国的政治光谱中,薄熙来被认为是为数不多的左翼政治家领袖,但实际上按照严格的左翼标准,包括权力、利益、民众、毛泽东和文化大革命的态度,薄熙来被归类为左翼其实是非常勉强的,薄熙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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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薄熙来的案件过程中,当中国以法治,也就是革命党的正统统治地位、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以及稳定官员统治阶层为主要目的时,薄焕来从现有秩序上被视为犯罪嫌疑人和乱臣犯人一样的人物。 他扫黄打黑破坏了和谐社会和许多先富起来的公司家美好的糜烂生活,他的重庆路线破坏了全国统一的政治模式,他在重庆的组织路线和干部路线破坏了正常的组织生活,他动员的红色直接让人想起文化大革命群众运动的场面。 因为在法治的名义下解决薄熙来的问题,是选择维护秩序、稳定、中央权威,这也是最重要的政治选择。 至此薄熙来案由司法机关解决,同时按照中国最高标准法治程序的正义审理,本身就是政治选择,在当今中国历史进程中具有最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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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薄焕来案的审判折射出中国司法反腐的新趋势和旧问题

在薄熙来案的审判中,中国司法系统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实现程序正义的济南法庭审判长的选择,是中国司法机关在薄熙来案中努力尽可能公平的证据。 负责审判济南薄焕来案的法庭审判长不是以刑事诉讼为首要业务方向的法官,而是以民事诉讼为学术和业务经验的法官,其中济南司法机关的良好用心值得称赞。 由于负责刑事诉讼的法官一般代表国家法律正义,与检察院一起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形成了国家威慑力量,因此这位刑事犯罪审理法官一般在法庭上比犯罪嫌疑人习性更高。 另一方面,民事法庭审判中有平等对待为双方辩护的民事法官的习性,薄焕来案件的审理中通过习性平等地对待双方,为薄焕来的自我辩护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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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件审理中,严格维护济南中院开放、公平、程序正义、保护嫌疑人辩护权的方法,为中国法治建立了全新的标准。 这是因为无论薄熙来案的审判最终结束还是什么,薄熙来案的审理已经是中国法治的胜利。 虽然薄熙来案的审判创造了中国法治的新标准,但中国司法体系中的结构性问题依然浮现,其中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个人公民如何维护自身权利的问题,戏剧性地由薄熙来这样的特权人物遭遇提出。 检察院认定,对于薄焕来为保护自己而做出的各种行为、拒绝在法庭上自我证明、不揭发他人等符合薄焕来个性和行为规范的行为,薄焕来认罪的态度恶劣。 因为要求加重对薄熙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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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薄熙来案济南法庭之前传达了检察官模式和定罪标准,但在没有突破中国检察机关历史之前就传达了,在中国走向法治的今天,与中国法治的新动向格格不入。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和贪污犯罪提起公诉。 这一功能决定了检查机关必须最大限度地搜索各种证据来检举犯罪分子,而与此同样由严格的权力平衡和证据佐证组织起来的现代法治也同样要求检查机关的检举和证据做出相应的抗辩,从而 事实上,检察机关的职责和职能还包括平衡公安机关和法院,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特色有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制。 该机制的本质是执政党内部的纪律检查,但相应的指控和证据在符合客观证据的条件下也被司法系统采用,作为客观合法的证据用于国家公务员贪污腐败和滥用职权案件的检举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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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种国家司法机关和执政党自身对腐败现象的控制、侦查、检举和审判机制,在形式上已经达到现代法治国家所允许的终极,但多年来对腐败现象的遏制不利是诸多因素聚集的客观效果,也是我国国家机器遏制腐败的形式存在严重缺陷 值得观察的是,在全力对抗整个中国社会、包括中国司法体系在内的泛滥于中国政治和社会的腐败现象时,历来流传的法治社会至高无上的目标——公平与正义,以及现代法律体系的最高基本上都是对个人公民的人权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程序正义和相互平衡。 都要认为,我国反腐败的举国机制,在行使强大的国家反腐败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同样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和相应的合法权利,包括公平、公开、符合司法程序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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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来流传的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法律正义思维模式,决定了中国各司法机关在运行时优先考虑公共正义和国家秩序,从保护公民权也惩罚罪犯、防止多人权利受到侵害的立场出发,放弃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 在检察机关反腐检查和检举工作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一般是指通过惩治罪犯来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平,而不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进行事实选择和证据的采纳。 这是因为,在反腐败的司法程序过程中,强大的国家机器一旦启动,指控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证据和指控就会相继提交法庭,舆论也会相应地被有意动员,形成事实上有利于检方的舆论压力。 在强大的国家检察机器和舆论压力下,任何犯罪嫌疑人都难以自行证明清白,这种司法审判过程违背了现代法治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程序正义和各方面平衡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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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职能是代表国家收集证据和检举犯罪嫌疑人,因此在这个司法过程中检察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对抗性的,在这种对抗性的关系中,双方的力量和资源完全不成比例,而法治社会在整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最终目标中必须包括惩治罪犯和保护公民这双重职责 这个现代法治社会必须优先关注公民的保护问题,因为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为对犯罪嫌疑人各项法定权利的司法程序的保护。 由于国家和个人公民在力量和资源上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公民权的保护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质疑对个人的各项指控,在证据和因果关系不明的前提下优先推定被告发者的清白,而不是以检方的指控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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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薄熙来来到法庭,为了看到全球法治悖论,个人公民如何对抗国家机器?

现代法治最大的悖论是,个体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权力的指控和追诉时,完全没有资源可以与国家对峙,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发出者失去了人身自由和独立的思考能力。 由于这无法实现严格意义上的辩论双方平等,通过法庭上辩论双方反复的指控和证据,逐渐揭示各种事实和证据,为保持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带来尽可能客观的自由心证,从而产生最符合事实的判决,因此已经高度完善 增加了以保护公民绝对个人权利为宗旨的人权法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核心部分是保证公民在司法过程中不会最大限度地滥用公共权力。 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直接保护个人公民对抗国家机制的公民个人保护机制。 国际人权法则是一种迅速发展的相关机制,但包括国家如何在直接司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如何从国家机构之间不同职能的抗辩和平衡,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这是全球法治悖论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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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这个阶段中国的反腐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有责任检举犯罪分子和保护个人公民。前者要求最大限度地收集各种证据,将嫌疑人定罪成立,而后者要求推翻各种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嫌疑人的好处 并且,在这两种倾向冲突的过程中,证据和事实将不断明确。 即通过辩论双方的冲突实现相互见证和相互均衡,使辩论双方能够展开自己的论据和证据,这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程序正义,这也是中国检察机关法律制度相互均衡的初衷。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只有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提供证据的刑事案件检察过程中,才能进行适当的检察缓冲和审查对抗。 另一方面,如果某一案件的起诉被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提起公诉,根据检察自身的功能和职责,以及行为逻辑,它需要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最大限度地对嫌疑人定罪,不能具有减轻嫌疑人责任的动机。 唯一的例外是,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证据控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通过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来获得犯罪嫌疑人对他人的诉讼。 即发达国家司法体系中普遍存在的污点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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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这个阶段,中国检察机关在检举各种腐败和贪污案件的过程中,没有保护嫌疑人、减轻对方责任的动机。 相反在检察官过程中,检察机关和相关人员有倾向地向检察官的目标投入大量寻找可以确定犯罪的各种证据的人力和物力寻找证据,采用各种来源有瑕疵的人证和物证,诱导极其主观的证人证言,大量采用该案的污点证人作证等。 面对强大的国家检察机关的压力,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保护在缺乏对等机制的现阶段只能依靠中国司法过程中公民的自我辩护和聘请的律师进行辩护。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作为个人工作介入司法过程并不是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职业目标,而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因为在这一阶段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控方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控方掌握着国家的公共权力资源,可以充分调动各种证人和证据完成检察工作,但被控方及其律师只能依靠有限的资源完成自我辩护。 这种呼吁双方地位、资源、力量差距的司法诉讼状态,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司法正义和程序公平,以及现代法治的最高目标——人权保护是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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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不能处理国家为政治最高形式而产生的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冲突的矛盾,但现代法治社会的迅速发展趋势是,在以前流传的国家法体制内引入人权法律制度,以及各国国内法上高于各国法律效力的国际人 但是,在满足于形式平等、形式正义、市场大体、利益驱动和合同至上的西作法治社会,不能真正处理这个问题。 真正法治社会进程的正义和实质公平只有在国家以向公民提供独立和直接的保护为自身法定义务,建立了独立和现有司法系统的人权保护机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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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历史上,罗马帝国时期曾经独立于元老院的贵族统治机制,建立了国家治安官制度来实现对普通老百姓的保护。 这是一种早熟的、着眼于平衡强大贵族、国家和公民之间利益的人类制度文明尝试,保民官制度试图建立在罗马统治者和贵族之外,直接代表平民利益的尝试,包括与贵族司法体系对抗的保护平民的个人保护制度,这是政治力量在司法行政体系之外直接保护市民的尝试 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对抗统治者法律结构的神圣使命交给私人化和营利的律师辩护制度。 这种基于交易和利益购买的个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全失去了普遍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 目前,我国法治也无法超越西方法治在该行业的经验,我国律师制度本质上是法律行业市场制度的扩大,现阶段以利益为目的的律师法庭辩护无法承担普遍保护法庭公民的重任,与公平、正义、人权保护等公共目标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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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化的国家对公民的保护机制,在现有的国家司法机制之外,建立人权保护机制,包括由国家资助,提供经费和资源。 这些机制的核心职能包括对抗以前流传下来的国家司法机制,为公民提供国家答辩和公民基本人权保护。 这种机制可以参考目前法治社会普遍存在的律师制度,但在将营利性和个体性律师制度变为非营利性和公共性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机制的时候,国家检察官下属的所有公民都将得到平行和独立国家公民权利保护机构提供的抗辩援助 只有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才能真正实现更好的法治平衡和公民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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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的法治之路现在完全继承了西式法治的经验,引入了各种成熟的西式法治制度。 包括所谓的司法正义和形式正义,包括辩论对立和法官的自由心证精神。 但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完全放弃了保护弱者的权利,导致了市场条件下拥有不同经济资源的人、司法关系上的极端不平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制度和嫌疑人的自我辩护制度都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正义。 的法治社会已经接近完美形式的正义,无法处理控诉双方不平等所带来的实质正义不足的问题。 处理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必须建立由国家设立的与检察机关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在各个国家的公诉过程中直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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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或者在特定重大案件的审判中设立全体公民直接对案件行使否决权的公民审查制度,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问题是,这种人民法治挑战了西方国家的精英统治,以及司法体系的封闭性和阶级性,因此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无法实现,在中国现阶段也同样是天方夜谭,但仍然可以作为未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模式。 以这样的标准和期望,如果注意已经结束的薄熙来审判,就会发现中国的法治社会离理想的境地还有十万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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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五、在不完全但具有历史意义的薄熙来案的审判中,全员都是胜者(/S2/) )。

薄熙来案涉及政治、法治和具体法律指控三个层面,在这三个不同层面上,薄熙来案逐渐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反映出各种深刻的矛盾,这些矛盾又鲜明地折射出中国社会、中国政治和中国法治的现状和相关问题。 因为对薄熙来案件审判的理解,必须从法治的前提、案件审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形式正义是否存在,以及对薄熙来的各项指控和相关证据是否客观真实三个角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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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家机器来说,公开法律审判,让公众看到审判的过程是这个国家这几年政治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 在这次薄焕来案的审判中,检察院、审判长、辩护人都展现出了高度的法治专业素质和水平。 这是过去几十年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 在济南法庭上,国家检察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精神,包括以证据链为主导检察检察官的形式,对审判公正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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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官双方对审判第一天薄焕来案的指控和辩护,以及当事人的供诉和辩护过程中,我们仿佛重温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整个历史。 看到有人在双轨制下倒卖汽车配额,看到在中国城市土地制度下,各种权力的干预和协调可以直接转化为巨大的经济利益,也看到了中国各级公共权力机关和市场经济下的利益分配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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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薄熙来事件,我们至今没有机会如此深入地直接看到权力如何转化为各种利益,中间涉及的各种过程。 在改革的几十年中,公共权力和经济优势,以及这个环节的个人是如何盘根结底地运转,巨大的灰色和黑色经济优势是如何形成和分配的? 这些经济好处的形成与犯罪是错误的。至于薄熙来这个过程中是否通过贪污受贿的手段,获得了个人利益,与此相比,这是枝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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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薄熙来曾经是凤毛麟角这样的现代中国政治舞台的领导人。 事实上,检方作为向他作证的大连市长和商务部部长的时间受贿和贪污数额,与他掌握的巨大权力和由此可能带来的巨额寻租贪污潜力不成比例。 更重要的是,他在重庆担任地方最高领导人时,没有比较他的贪污和受贿的证言。 即使对薄熙来的贪污和受贿的所有指控最终都被解释为真实,公众也会比他曾经努力过的更道德、更良心地审判和对待他。 与中国已经记录在案的其他贪官相比,薄焕来无疑是贪污数额最大、行为最卑鄙的。 如果薄熙来的坠机表明中国共产党成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有这样严格的道德要求水平,那么一旦这样的道德要求水平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生活的规范,中国社会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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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国家法律审判是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话,那么对薄熙来的民意和历史评价最终建立在公众的良知和内心深处,更重要的是,公和历史也评价了审判薄熙来的国家和法律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薄熙来的事情的终极审判最终发生在人民心中,并且这个审判最终将超越所有的审判成为一个国家的历史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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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薄熙来案在审判中没有人输过; 所有人最终包括薄焕来本人在内,在这个过程中受到法律公正严厉的审判,最终清者清,浊者自浊。 而且,中国社会和中国政府,以及习李王的反腐新政,也将通过薄熙来事件的解决得到公众更高的支持。 无论薄熙来案的审判最终结局如何,都对中国的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这就是薄熙来审判的正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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