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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教授析薄熙来案件定罪量刑 称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发布时间:2021-06-23 06:33:02 浏览阅读数:

薄焕来案的定罪问题

备受全国瞩目、举世瞩目的薄焕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年8月22日至26日一审公开审理后约一个月,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宣布一审判决,标志着本案一审结束。 对这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有关办事机构严格依法查处,特别是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是审判公开、被告人诉讼权利切实保障、重要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备受瞩目的亮点 在将一审作为重大敏感案件审理中刑事诉讼程序、公开公正审理的典范,贯彻发扬法治精神、反腐倡廉、促进平等司法和法制教育的审判取得巨大成功的基础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情合理、法律适用。 特别是在判决书的后半部分,对被告人薄焕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进行了比较,总结了20个问题,根据案情查明的事实和经审判核实的事实,得到了合法合理的评价,因此本案的法理依据牢固,社会认可感也必然提高。 这20个问题大多是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和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也有刑法上的定罪量刑问题。 本文拟简要分析本案一审审判和判决中刑法方面的定罪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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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罪是典型的金钱交易性质的腐败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非法收受他人财产谋取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薄焕来犯受贿罪是从1999年开始到1999年,被告人薄焕来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惠及大连国际企业及该企业社长唐肖林和实德集团 从唐肖林那里收钱,得知其妻薄谷开、其子薄瓜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授予的财产后同意,对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案件事实,国家工作人员中身居要职的被告人薄焕来在对权力金钱交易的确定认识和意图下,行贿。 他一方面利用职务便利协助唐肖林负责的大连国际企业向大连驻深圳办事处和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协助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建设定点直升机踢球项目,申报实德石化项目, 一方面可以据此利用受贿罪,另一方面他同意将直接从唐肖林那里领取的钱折合110.9万元多,将妻子及其儿子从徐明那里领取的财产折合1933.79万元多,具备以受贿罪收受他人财产的要件。 关于受贿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审判情况和一审判决的认定,研究和确定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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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怎么看薄焕来知道妻子及其儿子领取了徐明的财产并同意这将成为受贿罪? 其中包括: (1)薄焕来知道并同意吗? 根据被告薄焕来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认为薄焕来对从薄谷接受徐明的钱财购买法国别墅不知道。 薄焕来不知道徐明来自薄谷,向薄瓜瓜等购买机票、旅费和电动平衡车,以偿还信用卡欠款。 一审判决根据法院查明的许多书面证据,断定薄熙来知道妻子、儿子收到了徐明的财物,并同意。 )2)薄焕来是否具备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薄焕来与其妻子、儿子和徐明之间,从1999年开始的一年中长达十几年间,双方已经形成了权力金钱交易的概括、长久以来的意思联系即故意的心情。 也就是说,薄焕来利用职务便利造福徐明的实德企业,徐明用财产回报薄焕来的妻子、孩子、家人。 对双方这种权力金钱交易的本质关系,双方都很熟悉,对此事实证明,不仅薄谷开、徐明的证言,被告人薄焕来也对自己的资料和亲笔供词有合理的记载和同意。 在这种权力金钱交易概括的故意、长时间故意的心态下,被告人薄焕来收妻子、儿子徐明财物不知道具体细节当然不影响主观知道; 对其具体财产的事后知情同意也包含在其事前、案件中概括的权利金交易的主观意图之中,不影响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3 )薄焕来不直接从徐明那里收受财物会不会受贿? 答案是否定的。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复合行为。 一是利用职务便利约定实施或者具体实施造福行贿者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二是基于约定实施或具体实施上述行为向行贿者收钱的行为,这种收钱行为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实施,也可以由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意愿联系的人实施。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他人利益,其亲属为此收受他人钱财的案件比比皆是,毫无疑问,应当将此类案件认定为受贿罪。 因此,薄焕来利用职务便利造福徐明的企业,薄焕来的妻子、子由此收徐明的钱,薄焕来知道后同意,薄焕来当然会成为受贿罪。 如此定性,符合相关法律和法理学,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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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公务是否会在受贿罪中利用职务造福他人? 在薄熙来案件一审审判实录中,被告薄焕来多次辩解对唐肖林企业和徐明企业的支持是公事公办,辩护人也多次辩解薄焕来是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质疑被告薄焕来受贿罪造福他人的行为要件。 检方反驳说,执行公务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一审判决支持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属于受贿罪。 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法理论、司法实践,受贿罪的本质是金钱交易,行为人向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可以合法也可以违法,行为人向请托人谋取利益可以正当也可以不正当,只要行为人实施金钱交易的行为 当然,贪污法和贪污法两种不同的情况在受贿罪成立的基础上对危害程度有不同的影响。 因此,薄焕来为唐肖林和徐明谋取利益是否违反其职责,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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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贪污罪的认定

贪污罪也是第一大腐败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中的典型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占、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薄焕来构成贪污罪的事实是,薄焕来2000年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负责大连市政府承担的上级涉案场所的改造工作。 2002年工程完成后,具体由承担该工程的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提出。 当时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薄焕来到王正刚和妻子薄谷,与薄谷到王正刚协商安排,同意将上级发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交给薄谷指定的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由薄谷交给赵保管其货款。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薄焕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一起侵占公款50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薄焕来及其辩护人对照贪污罪的指控提出的第一个辩解和辩护意见是,其一,被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焕来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总督职务,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政事务,因此,薄焕来构成贪污罪是必要的。 第二,薄焕来主观上没有侵占公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占公款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两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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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薄焕来在这个贪污的事实中是否有职务便利? 一审判决认定薄焕来具有职务便利性,一是作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总督,提出了其职权覆盖辽宁省管辖的大连市两个理由。 第二,薄焕来作为这个相关项目的原负责人,他当时对这个项目还负有特定的继续、管理责任,管理、支配相关项目资金的职务很方便。 一审法院的这两个理由符合案件事实,得到充分确证的支持,具有法理和情理,因此其结论也成立。 更重要的是,被告薄焕来实际上也行使了支配这笔钱的职权。 另外,工程的具体负责人王正刚当然有管理工程款的权力。 退一步说,即使薄焕来没有管理、支配这笔钱的职务上的便利,他也在王正刚的协助下,妻子非法占有这笔钱,他也构成了贪污罪,但在这种情况下,他并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而是王正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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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薄焕来是否具有贪污罪的主客观要件? 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物品的故意心理状态和犯罪目的,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物品的行为。 根据案件审理,被告人薄焕来是国家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这项工程。 他在具体负责人王正刚建议家庭扣留500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同意和王正刚及妻子薄谷商量解决,但实际上同意将这笔钱交给薄谷。 事实上,王正刚和薄谷去也是按照薄熙来的意思解决的,最终这笔钱由薄谷支配占有。 在这里,薄焕来的同意和对王正刚、薄谷来的授意,是利用职务便利与王正刚、薄谷来非法占有这笔钱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客观行为的特征。 并且,通过这种同意和收受行为,也确定了被告人薄焕来非法占有这笔钱的主观意图和目的,被告人也实际实现了贪污罪的主观意图和犯罪目的。 被告薄焕来辩称,王正之所以同意刚去薄谷咨询,是因为这笔钱没有好处,希望薄谷来妥善处理,而不是希望家庭非法侵占。 正如一审判决所判断的那样,这种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证据,完全不符合常识。 从常识上来看,这笔钱已经没有好处了。 如果薄焕来不想非法占领,他只需要尽可能指示王正刚交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简要证明。 为什么王正刚不是大连市政府的员工,也和这笔钱无关,还要去找妻子薄谷商量如何解决? 薄焕来让王正刚和薄谷商量的是如何安全地从薄谷来,也就是薄焕来家庭非法占有这笔钱。 事实正是基于这个逻辑和道理而发展起来的,经过王正刚和薄谷的协商和安排,这笔钱经过几个环节的掩盖进入了薄谷指定的账户,管理并占有了它。 根据薄谷的证言,她向薄焕来说了这笔钱的事,但薄焕来没有反对意见和收回要求,这笔钱就这样瞒天过海,成为了薄焕来家庭的财产,在这次事件中终于被逮捕了。 这些事实和情理充分证明,薄熙来对非法占有这笔公款无目的辩解的苍白无力和完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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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故意越权构成的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策、无权决策、解决的一些事项,违反规定解决公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一审判决所称,年1月28日至2月,被告人薄焕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告知薄谷涉嫌故意杀人后,以及皇家军队流亡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1) 1月28日晚,当时的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以杀人嫌疑告发了薄谷。 1月29日上午,薄焕来召集皇家军队、郭维国(时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文康)时任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办公厅主任)发表讲话,斥责皇家军队欺骗薄谷前来,对皇家军队破口大骂。 1月29日晚,根据薄谷的请求,薄焕来调查安排吴文康揭发薄谷杀人嫌疑人的公安调查员王智、王鹏飞。 根据上述行为,公安机关阻止了妻子薄谷因涉嫌杀人事件进行调查。 ) 1月29日至2月2日期间,未按规定征得公安部同意,通过其提案和主持召开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免去皇家军队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3) 2月7日凌晨,薄焕来在其住所宠坏薄谷参加皇家军队对付叛徒的研究,同意薄谷的建议,并批准对外发表皇家军队因精神和身体问题正在接受休假治疗的虚假信息。 )4) 2月15日,薄焕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薄谷以杀人嫌疑被指控的警察王鹏飞。 2月17日,经薄焕来提议和批准,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王鹏飞继续被提名为该职务的候选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薄焕来的上述滥用职权行为为11·; 15起案件(即薄谷来杀人案),未能依法及时查处和查明皇家军队叛徒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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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薄焕来及其辩护人对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认为薄焕来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一审判决,结合书面证据所证实的上述案件事实,认为薄熙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十分有力的应对措施。 笔者充分同意一审判决对该罪的认定和辩解,以及对辩护意见的回应,认为根据事实依法衡量,薄熙来的行为完全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尤为严重。 我国刑法中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的,其文案是:行为人知道自身的行为联系会因滥用职权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被告薄熙来的所作所为充分表明了他完全有滥用职权罪的蓄意感受。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有两个文案。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被告人薄焕来的上述行为完全超出了其正当职权,是不折不扣的滥用职权行为。 二是由于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通过、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渎职非法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中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案件立案追诉的确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9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于渎职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1款中也认定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为滥用职权罪法条,有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其第 对照被告薄焕来滥用职权行为的后果,造成非常严重性格后果的高官亲属故意杀害外国人的案件未能及时依法查处,办案人员受到非法调查乃至立案侦查。 地方大佬无视中央规定,任意担任要职的王立军流亡外国领事馆,是震惊世界的杀人嫌疑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薄谷来,被允许薄焕来解决王立军的叛徒问题,利用公权力掩盖自己的犯罪。 这样的闹剧在党和国家领导人、重庆市一把手薄焕来的支持和监督下举行,是否有党纪国法的影子呢? 这不是说会产生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吗? 因此,被告人薄焕来的行为完全构成了滥用职权罪,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情节尤为严重的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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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刑罚的酌处

本案在根据罪刑法定和基本犯罪构成规范认定被告人薄熙来的行为构成三种犯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必须贯彻我国刑法的两个基本大体。 一是刑法典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的所有者平等大体上,即对任何人的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据此,依法惩治党和国家领导人薄熙构成的三大犯罪,是平等适用刑法、放弃法外特权的大体和理念的贯彻。 二是与刑法典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大体,即判决的刑罚轻重,必须与罪犯犯罪的行为及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被告薄熙来犯下的三类罪行各有犯罪情况,刑罚裁量在衡量其犯罪危害的基础上,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根据这些情况决定的刑事责任程度,酌定适用适当刑种的刑度。 此外,由于薄熙构成三种犯罪,决策执行的处罚必须遵循刑法规定的数罪和处罚规则。 一审判决充分贯彻了被告人薄焕来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裁量,体现了上述刑法的大体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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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受贿罪的量刑。 一审法院得知,被告薄焕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唐肖林、徐明委托,利用职务便利造福关联公司和个人,直接从唐肖林那里收钱,并同意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额为 薄熙来构成的受贿罪应该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典第386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额和情节,按照第383条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386条和第383条的规定,犯受贿罪,受贿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没收财产。 薄熙来的受贿额为2044万多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薄熙来无期徒刑的刑罚裁量是妥当的、重的还是轻的? 让我简单地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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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薄焕来受贿罪无期徒刑减轻了吗? 一审判决未认定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认定,必须依法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贪污罪、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没有确定定义。 通常认为金额特别巨大,远远超过10万元。 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 贪污数额巨大的救济、救济、优惠待遇、扶贫等特定财物,以及因受贿而行贿的人的利益追求等,因犯罪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极差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薄熙来收受2044万多元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似乎可以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但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特别强调要结合受贿额和情节来考虑,不能单纯以受贿所得的多少来决定处罚的轻重,但本案受贿除金额特别巨大外,情节一般,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过分强调其他情节 更重要的是,我国近年来进行了死刑改革,特别强调必须严格限制和减少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努力。 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并未认定薄熙来犯下的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也未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因此可以说这种掌握是妥当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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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贪污罪的量刑。 一审法院认定薄焕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一起侵吞公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刑法典第383条第1款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没收财产。 一审法院因贪污罪判处薄焕来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这个量刑妥当吗? 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排除了死刑(包括死缓)的适用。 一审判决在与其犯罪额相对应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中,选择了15年有期徒刑而不是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中对薄熙来犯下的贪污500万元罪的量刑,也应该说是合法合理的,显然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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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 一审判决认定,薄焕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薄熙来所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程度及其相应法定刑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也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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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数罪并惩罚。 被告人薄熙来犯下的罪行都依法惩处,因此应当依法适用数罪和刑罚规则。 被告薄熙来犯的三罪分别为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和相关理论与实践,判决的几罪主刑中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并存的,使用基本吸收判决执行的刑罚,即一个无期徒刑。 因此,一审判决决定对薄熙来执行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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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薄熙来案件一审审理在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明确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上,做出定罪正确、量刑恰当、依法有据、合情合理的一审判决,实现案件审判的实体正义,贯彻现代刑事法治精神, 认真总结、深入研究和发扬本案的审判经验,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刑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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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作者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及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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