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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知为幼女而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1-06-22 01:39:01 浏览阅读数:

中新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阮枫马学玲)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审判长周峰今天强调,明知受害者未满14岁而发生性行为将构成强奸罪。

2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4个部门发表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 根据《意见》第20条规定,用财物等方法引导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或者幼女明知被他人强迫卖淫还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予以驳斥。

在今天的最高法记者招待会上,有记者询问“意见”的相关规定和刑法关于妓院幼女罪的规定是否矛盾。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妓院幼女罪是指妓院不满14岁的幼女的行为。

妓院幼女罪自出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但许多专家指出,不法分子应以妓院幼女为由逃避负强奸罪,设置妓院幼女罪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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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指出,此次《意见》整体精神是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制定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一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对孩子卖淫为由逃避负强奸罪。

周峰表示,如果明知受害者不满14岁而发生性行为,将构成强奸罪,即使行为人通过金钱等方法诱导幼女与自己发生性行为,也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或者,要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也就是违背幼女意愿做爱当然应该因强奸罪而受到惩罚。

“最高法:明知为幼女而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以钱财为诱人的诱饵或交换条件,奸淫幼女。 《意见》指出,不能将是否向幼女发放钱财作为区分妓院幼女罪和强奸罪的界限。 最高法院信息发言人孙军需产业补充说。

周峰指出了这个规定,也向社会宣布了。 这种行为不属于妓院幼女罪的定罪范畴,应该规定强奸罪。 (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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