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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确定其有传递风险”

发布时间:2021-06-03 11:00:01 浏览阅读数:

国务院: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机制印刷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阀发明电〔〕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务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联合控制机制

年4月6日

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与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无关的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行感知或临床识别的症状和生命体征,在呼吸机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查中呈阳性者。 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况。 一个经过14天的隔离医学注意,均无自我感知或临床可识别的症状和生命体征; 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国务院发布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确定其有传递风险”

第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传递风险。

第四条加强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 一个是密切接触者医学注意期间对新冠引起的肺炎病例进行的自主检查。 二是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自愿检测;三是对新冠所致肺炎病例传染源追踪过程中暴露人群的积极检测; 四是部分国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留日人员的自愿检测; 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国务院发布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确定其有传递风险”

第五条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的,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在收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全天候完成个案研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并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新闻管理系统报告。 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注意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新闻管理系统中填写医学注意解除日期。

“国务院发布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确定其有传递风险”

第六条加强新闻公开。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发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 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情况,本土传达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第七条加强无症状感染者管理。 无症状感染者必须集中在医学上,注意14天。 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生命体征者为确诊病例。 医学注意长达14天且连续2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24小时间隔)可解除集中医学注意,核酸检测呈阳性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注意。

“国务院发布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确定其有传递风险”

第八条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注意期间出现临床表现时,应当及时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更正。

第九条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注意力14天。

第十条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注意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转诊,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第十一条对解除集中医学注意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注意、随访。 解除集中医学注意后,第2周和第4周在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掌握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比较加强筛查,将检查范围扩大到被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要点对地区、要点组、要点地点进行强化监测,发现无症状感染者要集中隔离医学注意。

第十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发现传递的隐匿性、症状的主观性、局限性等优势,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递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新闻信息表达、交流合作,及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各地要加大新型冠状病毒知识科普推广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人员等防控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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