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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国等: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1-06-21 09:24:02 浏览阅读数:

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反思

[[刘明国王宏彬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610074 ] [/S2// ]

《农村经济》2004年第12期

要旨 :土地的开采权不集中,必然导致农业生产的风险和剩余索取权的不统一,从而导致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合同式生产的低效。 要使我国种植业真正实现纵向一体化经营,实现农民共享加工与流通行业的利益,其前提条件是第二、第三产业能够吸收数亿农民和耕地的开采权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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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农业产业化规模的经济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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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增长乏力,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加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产品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大力扶持和快速发展我国农业经济,从而大幅度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率,从而带动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促进我国农民 借鉴发达国家农业快速发展的经验,农业产业化自然也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成效不理想到底是什么原因? 本文从效率的角度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拆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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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真的能实现规模经济和交易费用的节约吗?

1.1对公司组织模式和合作社模式效率的简要分解

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大致分为合同生产模式、公司组织模式、合作社模式三种,多为合同生产模式(龙头公司带动),约占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的45.51% ) (牛若峰等2000、p93 )。

公司组织模式和合作社模式无疑减少了农民生产和市场诉求之间的环节,节约了巨大的交易费用。 但是,公司组织模式要求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利润率比较高。 否则,许多农户在企业组织中处于不利的利润分配地位下,不可能比他的机会价格获得更大的利润。 大多数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作物诉求小、垄断性不突出的市场特点决定了利润率不高。 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人均耕地约6亩(孙自铎等、2002、p272 )的条件下,公司的组织模式不是农业产业化的第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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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模式仍受人均耕地少的制约,如果该合同给农户带来的收益不显著,农民没有加入合作社的意愿其增效明显加大,则管理代理人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 因为,他面临的诱惑远远大于失去那个职位的价格。 例如,如果一次回扣就足够生活,可以不受法律惩罚,那么合理的人没有理由不这样做。 即使代理人不犯机会主义的缺点,也会因为成绩突出而要求高报酬,这必然带来两极化,这是大多数下级农民所不能接受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社模式的生存空之间在我国农村的现实条件下也非常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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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生产模式带来的交易费用节约效果不好 .

一个农业产业化组织要真正成为一体化或公司化组织,就必须把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不同要素的采用权集中在一个主体上,避免要素全员频繁地关注参与其间多种活动的市场价格,决定自己行为带来的交易费用。 (张五常,1983 )。 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所有的合同生产模式都没有真正一体化,或者农民及其土地要素的聘用权没有被龙头公司纳入其公司,所以这种模式的低效率交易费用仍然很大。 参与合同生产的农民总是在意他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因为与农户签订生产合同的龙头公司不能保证合同中农民比较满意的准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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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同生产模式的规模经济效益值得怀疑

规模经济不仅来源于固定价格和管理费用的摊销,而且随着产量的增大,产品的平均价格将减少。 但是,在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和人均平均耕地面积小的现实条件下,所谓规模不过是生产同类产品的土地面积相对集中、相对较大。 生产依然分散在千家万户,管理费用的削减是从哪里开始的? 即使减少了,在农村劳动力面临机会价格为零的情况下,节约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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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固定价格的折旧之外。 在土地永久聘用权不属于龙头公司的情况下,他们为什么要动用巨额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在土地开采权分散的情况下,农村基础设施永远是公共产品; 指望龙头公司通过增加基础设施来实现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是不现实的,规模经济难以取得较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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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生产要素的采用权不集中,必然会导致合同式生产的效率低下

这里以中国杂交种子的生产为例,明确合同生产模式低效率的原因。 在这样的合同下,农民既不能享受丰收带来的剩余利润,也不能说是流通和加工行业带来的利润,大企业还认为农民经常将不遵守合同生产的种子销售给其他企业和个人,面临着巨大的监管费用。 为什么都以不令人满意的“低效外表”告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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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风险和剩余索取权的不统一导致合同的不现实性

合同生产模式合同有一个关键,也是农民迫切需要的文案领导公司,对农产品实施高质量的优惠价和保护价收购。 保护价格是什么意思? 简单地说,是比市场价格高的价格。 这是降低农民生产风险最有效的方法。 但实际上,这份重要合同根本无法实施。 农民不能享受剩下的请求权,但必须承担生产和市场风险。 这注定了合同的低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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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模式下,如果是遭受丰收的一年,农民会主动把种子卖给龙头企业,但由于市场行情不好,龙头企业通常会压低价格进行收购(市场对农产品的诉求曲线是向右下降,缺乏价格弹性的曲线)。 由于农民没有可供选择的机会,咨询者的诉求价格为零,龙头公司无论设定什么样的价格(当然,为了下一年的合同能够持续,购买价格必须等于农民从生产种子中获得的利润至少多年来种植常规作物的利润) 个别农户面临的是极其陡峭的右上供给曲线和水平诉求曲线。 (农户太多,无法达成产销共识) )风调雨顺带来的增收收入被垄断买方夺走,丰收年的收益还没有歉收年的收益高) (当然,这是从整个农产品市场的角度来说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价合同没有实际实施,或者实施的保护价对农民来说不是降低风险的保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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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歉收年,许多串串企业和个人会偷偷高价收购。 农民受利润(哪些串串们为了得到种子,一定要比龙头公司的收购价格高,串串和龙头公司在定价的游戏中占据后发的特点)的驱使,监管费用过高,监督许多农户的每一个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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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是生产风险和剩余索取权不统一的结果。 如果风险和剩余索取权不统一,将决定该合同的不可实施性,从而导致效率低下。

2.2生产要素产权不集中是合同式生产风险和剩余索取权不统一的根源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违约在两个方面最为明显:一方面不遵守顶级公司以保护价收购的合同(准确地说是不遵守农民心中的保护价收购合同),另一方面农户不把产品卖给顶级公司。 龙头公司违约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公司没有维持农民收入减少自身收入的动力,另一方面,从保护价格收购的意义上讲,既不是固定租赁合同,也不是分割合同。 (实际发生的顶级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接近于固定租赁合同,但并不完全。 )表面上看,分割合同市场的价格很高,顶级公司开设的价格很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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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违约,原因与龙头公司违约的原因大致一致,只是改变了立场。 强迫农户出售产品,卖给有损自身收益的买主,本身就是违约的自发本性。 在生产要素的采用权不集中的情况下,通过合同保证生产要素所有者将其产品所有卖给龙头公司,实际上是企图以一张纸空文的形式实现龙头公司的垄断行为。 理性人在面对更高的市场诉求价格时,决不会接受垄断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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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生产要素的采用权不集中必然会导致风险和剩余索取权的不统一,从而导致合同式生产的低效。

2.3为什么合同生产模式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还占有那么大的比重?

既然合同生产模式没有效率,为什么还要选择这样的组织模式呢? 为了消除合同的不现实性,提高合同式生产的效率,龙头公司和农户的合同可以确定为固定租金,或者分成合同吗? 分成合同意味着农民可能无法收回价格,人均耕地只有6亩这一现实决定了农民没有承担这一风险的能力。 另一方面,固定租金意味着农民的旱涝保收,相当于风险全部转移到了顶级公司。 顶级公司不接受与此风险统一的剩余索取权。 因为农产品市场风险大,但预期利润率小(这是农产品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和上述市场特征决定的)。 因此,在我国人均约6亩耕地的现实条件下,土地无法大规模集中于农户和龙头公司激励相容的生产组织,我国农业将实现发达国家那样全国性、大规模、高效(规模经济和交易费用节约效果显著)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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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说合同生产模式完全不节约交易费用是不恰当的,准确地说效果甚微。 龙头公司要预付部分投资,提供技术指导,在负责(合格产品)全部收购等条件下获得合同生产对农产品的部分买方垄断权利,明显比按农户进行价格谈判要节约一些交易费用。 另外,农户的产品无论可以兑换多少,总是可以改变的。 这对经常缺乏交易媒介的农民来说,无疑带来了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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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现有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人均耕地不足5亩的条件下,实现种植业规模经济、节约交易费用提高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农业产业化政策难以取得较大成效。 要使我国种植业真正实现纵向一体化,前提条件是第二、三产业能够吸收数亿农民,以及土地开采权的集中。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在生产技术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一定的产权安排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最高效的生产组织形式,从而决定最终生产力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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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大多数农民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实体,也决定了面对少数合作者在合同谈判中的不利地位。 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让农民真正分享流通行业和加工行业的利益,农民为了达成协议而发生的交易费用必须在它带来的利益以下。 否则,他们面对的永远是层次的诉求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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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为了处理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增收问题,除了农业之外,工业和服务业的大快速发展也很重要(假设农业技术短期内不会有显着进步)。 。

另外,还存在以下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密切相关的问题,一是第二、三产业如何能够容纳农村析出的数亿农民; 二是农民在城镇就业是否意味着耕地的开采权可以集中;三是在什么条件下需要耕地的开采权;四是在什么条件下耕地的开采权集中的利润大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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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多姆塞茨:《公司经济学》(中译) 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

2、阿根廷、德姆塞茨:《生产、新闻费用与经济组织》(中译) ( m ),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

3、cheung.steven,1983.thecontractualnatureofthefirm,经济学,26 (苹果):1-22

4、孙自铎、汪建国:《农民收入增长的制度约束与创新研究》( m ),中国财经社2002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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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陆迁,《企业+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矛盾与对策》( j ),乡镇经济2003二期。

10、《王殿才,关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考》( j ) ) (/s2/)、(/s2/)商业研究2003年08期。

11、辛宝海,《从分工优势的获得看农业产业化的障碍》( 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12、侯军岐、《关于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和农民利益的保护》( j )、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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