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清明、国庆或重要纪念日应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昨天( 3月31日),民政部发布了《烈士公祭办法》,规定了烈士公祭活动的许多复印件。 其中包括举办烈士公祭的时间清明节、国庆节或重要纪念日。 还规定了提出建议和方案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加者的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烈属、老战士、学校师生、各界干部群众、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以及公祭手续。 这项规定将于今年3月31日起施行。
年3月31日,在位于石家庄的河北军区烈士陵园举行了升旗仪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2号《烈士公祭办法》已经年3月3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年3月31日
烈士公祭方法[/s2/]
第一条为了缅怀纪念烈士,发扬烈士精神,搞好烈士公祭事业,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烈士公祭是纪念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英勇牺牲烈士的国家活动。
第三条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必须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烈士公祭活动必须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第四条举办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委托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
上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同一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合并举行。
第六条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复印件。
(一)烈士公祭的活动时间、地点;
(二)参加烈士公祭的活动人员及其现场站位和服装要求;
(三)烈士公祭礼仪
(四)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推广报道、交通与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战、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几个事项的分工负责人和负责人。
第七条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教师和学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第八条参加烈士公祭活动的人员服装必须庄严整洁,可以佩戴获得的荣誉勋章。
第九条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标明肃穆区域,设置肃穆注意标志。
在肃穆的区域内,必须谨言慎行,不要喧哗。
第十条烈士公祭仪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民政部门负责人主持。
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仪式的人必须肃立面对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一条烈士公祭仪式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鞠躬,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唱歌
(四)祭文的朗诵
(五)少年先锋队员演唱《我们是共产主义的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花环,演奏《献花曲》;
(七)丝带整理或挽联;
(八)向烈士鞠躬
(九)参加烈士公祭的人们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二条在国庆节等重大庆典日举行烈士公祭时,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仪式。 献花笼式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鞠躬,宣布献花笼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唱歌
(四)全体脱帽,向烈士默哀;
(五)少年先锋队员演唱《我们是共产主义的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演奏《献花曲》;
(七)丝带的整理
(八)参加献花笼式的人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三条烈士公祭仪式上的礼兵仪仗战、花篮花环护送由解放军或武警部队官兵担任,乐曲可以安排军乐队或其他乐队演奏。
第十四条花篮或花环由党、政、军、人民团体和各界群众等捐赠。
花篮丝带或花环挽联是红底黄字,上联写烈士永垂不朽,下联写献人。
丝带整理或挽联按先整理上联、后整理下联的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参加烈士公祭活动的,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组织的引导下参观烈士纪念馆,瞻仰烈士墓。
第十六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体宣誓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保持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做好服务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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