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严打暴恐通告:30天内自首可减轻处罚”
原标题: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主义活动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主义活动的通告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主义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严禁实施或煽动暴力恐怖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援助、支持、庇护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
二、严禁制作、销售、运输、传播、复制、持有载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复制品的宣传品、移动存储媒体、新型电子产品、标识和物品,严禁组织、策划、实施或者煽动实施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托运、配送,严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刀具等危险品的管理,严禁用制枪传授、传递制爆技术、做法。
四、过境(严禁盗窃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搬运、协助边境。
五、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争取宽大解决。
在告知期间自主自首的,依法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件自首,并且做出重大功绩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鼓励和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和劝解在逃违法犯罪分子的投案自首。 对举报功绩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保护检举人并保密; 不举报、窝藏、包庇、援助上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严厉追究。 对举报人予以取缔、报复和控告的,依法予以重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报电话: 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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