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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国务院令:放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21-06-15 12:33:01 浏览阅读数:

本网北京12月20日(记者贺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第657号,宣布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于年1月1日实施后,外资银行准入和人民币经营业务条件将有所放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修订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积极实施进一步开放的措施。 条例的修改将为外资银行的设立运营提供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两者都放宽外资银行的准入

一是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对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必须由其总行无偿分配到1亿元以上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运营资金。 解除这个金额限制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诉求,在其分行之间比较有效地配置周转资金。

“李克强签国务院令:放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

而且,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银监会将继续依法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资本监管,促使建立与经营状况和风险承担水平相适应的资本约束机制

二是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不是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首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取消该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设立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设立代表处的代理商,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李克强签国务院令:放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

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业务条件大幅放宽

根据条例原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包括在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三年以上。 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受益的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次修订大幅放宽了上述条件,将在中国境内开业年限的要求从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申请前两年连续盈余。 另外,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被许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这样,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可以在短时间内更方便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为引进和外出提供更好的服务。

“李克强签国务院令:放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

/ s2/ ]银领域的对外开放深化[/s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 中国银监会经过与有关方面的认真研究,判断深化中银领域的对外开放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内外金融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的进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我国中银领域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为了适应这一需要,有必要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有法可依的要求,相应地编撰和修改条例。

“李克强签国务院令:放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

据悉,国务院2006年颁布实施的条例对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登记、业务范围、监管等作出了确定规定,其中对外资银行的进入和人民币业务的启动规定了苛刻的条件。 实践表明,条例的实施对加强和完善外资银行的监管,促进银行领域的稳健运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外资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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