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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张图读懂)”

发布时间:2021-06-15 12:21:01 浏览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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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阅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便利群众登记申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将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其他法定的若干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册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固定物。

第三条不动产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临时扣押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的管理、稳定的连续性、方便群众的大致情况。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受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的变更的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图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的采用权;

(六)宅基地录用权

(七)海域录取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一个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明确本级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分别办理。 不能单独处理的,由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机关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处理。

国务院明确要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采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登记。 不动产单位有唯一的代码。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位置、用地、空之间的边界、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复印件、来源、期限、权属变化等权利状况

(三)房地产权属限制、出示的若干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使用电子媒体,暂时没有条件的,可以使用纸质媒体。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不动产登记册的唯一、合法的媒体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使用电子媒体时,必须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明确的纸质转换格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明确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任何人不得损坏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更正外,不得制作和登记若干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经营者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者相适应的专业信息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指定负责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使用纸质不动产登记簿时,必须具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污、有害生物防止等安全保护设施。

使用电子媒体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设置专用存储设施,采取新闻互联网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关永久保留。 不动产登记簿损坏、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原登记资料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抵押权设定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

(一)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策等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订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公室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若干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说明资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利来源说明资料、登记原因说明书文件、不动产权利证明书

(四)房地产界所在地、空之间的边界、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在事务所和门户网站公布申请登记所需的资料目录和示范复印件等新闻。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关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得重复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在本机构登记范围内的,应当当场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关未当场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房地产用地、/(/k0/)之间的边界、面积等材料是否与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情况一致;

(二)说明材料、文件和登记申请复印件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现场查看申请登记的不动产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其他情况。

对有权利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或者调查的,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若干登记事项自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时起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完成登记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登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有未处理的权利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新闻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新闻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的新闻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新闻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新闻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新闻应当与住宅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新闻、交易新闻等实时相互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共享通过实时互通取得的新闻,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登记新闻的相互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新闻共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新闻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新闻,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印与调查解决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体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证明查询目的,未经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的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不当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向他人申请登记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编辑登记部分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张图读懂)”

第三十一条买卖、采用伪造、变造或者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说明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缴纳。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张图读懂)”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新闻共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报纸,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报纸进行非法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张图读懂)”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在不动产批量登记的过渡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每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行政法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本文:《“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张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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