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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部副部长邱进党报发文:境外不断加大对我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

发布时间:2021-06-15 01:21:01 浏览阅读数:

的标题:以国家整体安全观为指导学习贯彻反间谍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习主席于年11月1日发布国家主席令,正式公布这项重要法律,并决定于公布之日正式实施。 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国家治理的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第一部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切实实施这项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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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反间谍法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制定和实施反间谍法,是以整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国家战术决策的党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法制建设工作。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于同日公布实施。 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4日公布实施。 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好处,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的意义。 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好处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业面临着新的情况、任务和要求。 党的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党中央在与时俱进、维护国家安全优势、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重要措施。 特别是习主席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会议上提出了整体的国家安全观,为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是新时期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根据形势、任务和要求的若干变化,党中央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 根据原国家安全法进行完整的修订,以适应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反间谍的专门法律。 并根据整体国家安全立法和其他新的专门立法保障处理原国家安全法规范保障的反间谍斗争以外的防止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斗争副本。 这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术决策,完全符合维护国家整体安全的要求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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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 许多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术格局的深刻变化,国外间谍情报机构由于各自国家战术优势的需要,不断加强对间谍情报工作的力量。 国家安全机关解决的大量事件充分证明,国外间谍情报机构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做法手段,谋划快速发展者,窃取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给我国的安全保障好处造成了严重危害。 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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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特殊战线。 它以国家和特定地区的间谍情报机构为首要防御对象,面临着国家和特定地区运用整体力量和高科技能力的挑战,尖锐而庞杂,有一系列特殊的要求和方法。 我们必须适应特殊规则的要求,采取特殊措施做特殊工作。 间谍防范工作的特殊性并不与加强法制建设相矛盾,两者高度统一、完全一致。 反间谍只有以法律为武器,才能运用国家力量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展开比较有效的斗争。 只有加强法制建设,确定斗争的大体和各项政策规范,才能保证反间谍斗争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力地快速发展。 间谍防范法是新时期深入开展间谍防范斗争,比较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优势的锐利武器。 我们一定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自觉学习运用和贯彻实施这项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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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刻理解精神本质,全面准确地把握反间谍法的大致要求

《反间谍法》设立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40个条款。 这部法律总结了我们过去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观察了法律的传承和联系,也适应了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文案规范。 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必要的职权,严格规范行使权力的要求,加强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强调发挥国家安全专门机构作用的基础上,强调了动员和依赖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在有鲜明的时代优势、切实的大体要求的同时,严格界定了具体行为和政策的界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锐利武器和强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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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反间谍法,必须全面准确,特别是要充分理解立法的指导思想,从法治精神的本质上理解和把握。 贯彻间谍防范法,必须学习和掌握以下几点。

一是多次重复党的领导。 根据《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反间谍工作要多次进行中央统一指导。 这是本质的规定。 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务权,必须在中央统一的领导下进行。 三番五次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是三番五次党的领导。 我国的反间谍斗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反间谍斗争的正确方向,沿着健全的轨道迅速发展,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的各种强大对手,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间谍反谍强大的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中国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重复党的领导,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最根本的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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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公开事业与秘密事业、专业事业与大众路线相结合。 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做法和优良历来流传下来的。 国外间谍情报机构开展活动的突出优势是公开掩盖秘密,合法掩护非法。 我们与国外间谍情报机关作战,也必须正面对立地采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法和手段。 这个公则是公的,这个密则是密的,公密结合起来开展事业。 推进教育、管理执法、打击解决等,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警告防止、减少危害,最大限度地限制压迫非法活动的空期间。 间谍防止斗争是国家安全保障专门机构进行的专门业务,需要秘密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掩盖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的好处。 公开事业和秘密事业是不可分割的。 只有把两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最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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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为了及时发现和比较有效地防止打击,需要高水平的专业机关的专业工作。 而且,仅靠专业机构的专业业务还不够,要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坚强的人民防线。 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掩盖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及时获得和掌握掩盖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比较有效地采取各种措施制止和打击敌人的各种非法破坏活动 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保障好处最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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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密结合、专业集团结合,是我们党卓越以前传下来的,是我们隐蔽战线反强奸反谍的比较有效的法宝。 我们要在发扬这一优良传统之前传播,在新形势下取得新的快速发展。

三是多次积极防御。 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根本目的是维护我国的安全利益。 我们必须采取坚决的措施,不允许任何国家、政治势力渗透、推翻和破坏我。 但是,决不渗透、推翻或破坏其他国家的活动。 因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出发点和落点是防御。 这也是我国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 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必须积极开展事业,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御不是消极的防御而是积极的防御,这样才能掌握斗争的主导权。 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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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多次依法惩处。 对国外间谍情报机构的各种渗透、颠复、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重复依法惩处的大致要求。 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 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严格依法工作,我们才能稳定准确地打击各种危害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切实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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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实施反间谍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的重要政策决策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反间谍法》为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如果贯彻实施反间谍法,一定能更有效地深入迅速发展反间谍斗争。 我们必须在贯彻实施上下狠功夫,有法可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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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间谍防范法,国家安全保障等专门机构承担着重要责任。 专业机构是执法主体,专业从事是首要的方法和手段。 专门机构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 在开展专业实务的过程中,反间谍法赋予了专业机构必要的执法权力。 专门机构必须按照整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执法为民,依法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法的执行。 不仅要严格遵守具体规定,还要严格遵守手续要求,绝对不允许图谋私利,滥用职权。 在尖锐复杂的反间谍斗争中,要坚决执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力和各项要求,比较有效地制止和惩治真正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各种间谍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对外开放正常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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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每个人都负有重要责任。 《反间谍法》确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也确定了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反间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公民必须配合反间谍事业、保守国家、反间谍事业的秘密,支持自觉同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非法活动进行斗争。 这些规定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不可避免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崇高责任,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公民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并且受法律保护。 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与所有公民的利益完全一致。 国家安全和利益得到比较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也得到了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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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间谍防止法》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公司事业组织有义务防止和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机关、团体、其他组织都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大局出发,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卫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人员防范间谍行为,支持专业机构开展专业业务。 这是法律的要求,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因局部或部门的好处而影响反间谍斗争的开展。 否则,不仅会危害国家安全利益,还会从根本上危害局部或部门利益,必然会被依法追究。 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反强奸、反谍的天罗地网,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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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一项漫长的任务。 我们以整体国家安全保障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决策要求,不断总结经验,不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使反间谍法真正成为现实,不断深入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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