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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从业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02 18:21:02 浏览阅读数:

据北京总公司7月20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下属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根本上遵守党的规约,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贯彻落实新时期党建总要求和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期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守。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从业条例》”

通知指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职能和组织力量、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贯彻党的政策决策、领导基层执政、群众团结动员、推进改革快速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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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各级党委要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实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要认真做好《条例》的普及、解读、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了解《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文案,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自觉。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条例》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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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大力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期党建总要求和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重申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要管理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职能,提高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量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从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机关设立的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未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需要延期或者提前举行换届选举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或提前期通常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通常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党员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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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选举必须发扬每个人的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发生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自觉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实现两个维护,具有遵守党章党纪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能力,反映本选举机构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代表的名额通常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具体名额根据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加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的问题大体明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大体上根据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的数量和代表具有广泛性而明确。 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的一线代表比例。

国有公司、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公司、直属单位党组织属于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的代表名额。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低于报名人数的20%。

第十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由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 根据许多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二)选举机关就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和上级党组织的信息表达,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初步人选。 如果用适当的方法加强审查检查,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代表候选人的预备人选进行公示。

(三)选举机关的研究明确候选人的预备人选,并向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报告审查。

(四)选举机关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明确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上届党的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的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应当责令原选举机构重新选举的代表没有资格的,应当向原选举机构负责更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审查合格的代表将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德才兼备、德才兼备、班子结构合理的基础上大致提名。

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可以结合现实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低于报名人数的20%。

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明确候选人,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准备明确的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举行党员代表大会时,上届党委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小组)准备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明确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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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研究,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被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以比上一届委员会参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足的,通常应当举行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补缺选举。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必要的,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选举的执行

第十九条举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参加人数不少于参加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比较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小组)从代表中提名,全体代表准备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选出,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党员大会的召开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机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实务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并对选举人的咨询做出负责任的回答。 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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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监督选举的全过程。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在场人员,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选出,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由书记、副书记、非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选出,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23条选举设计投票人。 投票者在监管者的监督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本人可以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愿代笔。 因此,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也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弃权。 不投赞成票的可以选择另一个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投票人应当核对投票人数、发行票数和回收票数,并作记录,由监票人签名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票数不超过票数,选举多于比较有效的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必须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选出的人数在规定的应选人数以下时是比较有效的票,比规定的应选人数多时是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举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享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的,可以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举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享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开始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被选举人数多于报名人数时,按得票数顺序,到充分获得报名人数为止。 票数相等,当选者不明确的,应当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者再次进行投票,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者。

赞成票占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报名名额的,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接近报名名额,如果半数以上的选举人同意或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则可以减少名额,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包括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选择其他人等。 在预选赛中,监票者上次向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报告,在正式选举中,监票者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发表。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申请批准

第三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根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党组织批准。 召开党员大会的,通常提前一个月召开报告批准的党员代表大会的,通常提前四个月报告批准。

第三十三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预备人选,通常在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选出的委员向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加强党对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反复教育先行、预警先行、预防先行,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要求,加强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制度权威的维护,保证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选举工作顺利有序。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从业条例》”

履行全面严厉的党内治理职责,严禁派系组建、拉票行贿、谣言破坏等非组织行为,严防劣等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破坏选举的干扰,加强监督检查和追究责任,杜绝选举工作的风气。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察监督工作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选举中,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丧失失职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承担解释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选举机关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方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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