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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14 16:24:01 浏览阅读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年3月21日(/S2/)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关系到广大员工和公司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进行了务实部署。 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整体保持了全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主体及其优势需求更加多样化,劳动关系矛盾已经进入突出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事件居高不下,一些地方农民工拖欠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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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确定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文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全局和战术高度,深刻认识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更加突出的任务上,采取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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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事业大体和目标任务(/S2 ) )。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反复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维护员工权益,、 反复正确解决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关系,推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快速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百年来的两个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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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大致情况

多次以人为本。 以处理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依法多次构建。 健全劳动保障法法规,提高公司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员工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争议调解所,解决依法劳动关系矛盾,将劳动关系建立运营监督中介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多次共建共享。 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统筹解决维护员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公司与员工的协商合作、机制共建、利益共同创造、利益共享。

多次革新。 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统一考虑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全制经济的优势,不断探索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规律性,积极稳妥地创新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实务理论、体制、制度、机制、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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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标任务。 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司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就业体制的健全,加快形成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就业机制,实现劳动雇佣更加规范化。 工作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得到比较有效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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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四)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完善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测、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消除欠薪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制,依法惩治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农民工按期 努力实现农民工和城镇就业人员的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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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保障职工休假的权利。 另外,要完全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节日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假期等的规定,规范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考核管理,督促公司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依法全额支付加班工资。 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进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制定修改,指导公司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员工休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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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切实保障职工接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法执行监督,督促公司健全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对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就业前、就业中、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别劳动保护,将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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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公司督促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引导职工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他们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员工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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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劳动关系调解机制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贯彻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指导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员工流动性大的领域宣传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案,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 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包、劳务外包用工和公司裁员行为。 指导公司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高劳动者的管理水平。 全面推进劳动用工新闻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公司劳动用工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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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以非公有制公司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谈判,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公司经济效益的工资决策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加快公司薪酬调查和新闻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 推动公司与职工就就业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加强集体协商代表的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 加强对集体谈判过程的指导,督促公司和员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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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体制。 完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组织体系,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与公司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公司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进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体系的建立。 加强和创新三方机构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完善三方机制功能,完善实务制度,发挥政府、工会、公司代表组织共同研究处理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五、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充实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推进公司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逐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快速发展的重要决策和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上的重要意义。 比较所有不同的制公司,探索符合各自优势的员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权限和职能。 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区域性的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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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推进工厂业务的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设率,加强国有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公司厂务公开制度建设。 完全公开手续,充实公开文案,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进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职位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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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在企业制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务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逐一发表意见,反映职工的合理需要,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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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劳动关系矛盾中介机构

(十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互联网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积极的城乡预防和统一的转变。 创新执法方法,规范执法行为,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强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 建立违法行为预警防范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强对非法雇佣特别是大案要案的防控,严厉打击聘用童工、强制劳动、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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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重复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实务方针,加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公司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大力推进乡镇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依法建立区域性和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事业体系,逐步发挥协商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基础作用。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务制度,规范事务处理程序,加大仲裁事务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事务处理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 加强考核合作与实务协调,积极探索诉讼与仲裁程序比较有效地配合,建立考核标准统一的新规、新制度。 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调整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完全协调解决集体谈判争议的方法,比较有效地撮合因集体合同订立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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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完善劳动关系集体事务的预防和应急机制。 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解体复核判断,建立劳动关系集体纠纷经常性排除和动态监督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处理劳动关系行业潜在的倾向性问题,能比较有效地防范集体事情。 完善应急预案,确定阶段性应对措施、处置程序、处置措施。 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责任,完善有关部门、工会、公司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集体事务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的实务配合力度,指导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理集体事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S2/)七、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S2/) )。

(十七)加强对职工的教育诱惑。 在广大员工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公司的责任感、认可感、归属感,敬爱职场,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推进工作,努力处理员工切身利益问题。 它还引导员工正确处理社会优势关系调整,合理明确地提高工资收入等需求预期,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优势需求,处理优势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十八)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培养有特色的公司精神和健康向上的公司文化,为员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 重视员工的精神诉求和心理健康,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诱惑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 加强公司文体娱乐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员工喜闻乐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员工文化生活。 拓宽员工快速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快速发展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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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教育诱惑公司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诱惑广大公司经营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献身精神,切实承担为国家报效、为社会服务、造福员工的社会责任。 引导公司经营者自觉爱护员工,努力改善员工的就业、学习、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加大对困难员工的援助力度。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 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劳动保障法、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雇佣意识,诱惑他们自觉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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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优化公司的快速发展环境。 加强和改进政府管理服务,减少和规范关联企业行政审批若干事项,提高审批若干事项的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特别是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各项政策稳步落地,进一步减轻公司负担。 加强技术支撑,引导企业广告积极转型升级,牢牢依靠科技进步、员工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力。 通过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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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 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公司工资、劳动保障监察、公司民主管理、劳动关系调整三者机制等方面的制度 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督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指导,形成合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性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力量。 各级党委要统筹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处理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党政力量、集团力量、公司力量、社会力量,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评价体系,制定、部署、落实好政策,切实承担责任。 并完全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经济快速发展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咨询决策、统筹协调、服务指导、检查督促、执法监察等工作。 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广大职工,聚在一起立功立业。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公司联合会等公司代表组织应当积极反映公司的利益需求,依法维护公司权益,教育和诱惑广大公司经营者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二十三)加强劳动关系的实务能力建设。 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实务力量。 统筹推进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实务功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员。 加强劳动相关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各级政府要比较劳动关系实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二十四)加强公司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体组织、公司代表组织的建设。 要加强各类公司的党建工作,在非公有制公司扩大党的组织覆盖面和事业覆盖面。 在公司党建工作中带队建设,依法推动各类公司普遍成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公司的集团建设工作。 指导支持公司党组织,探索适合公司优势的实务途径和做法,不断增强公司党组织活力,推动公司快速发展,逐步发挥其在聚集员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深入推进区域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村)、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 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 建立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加强基层公司代表组织建设,支持公司代表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发挥公司代表组织对公司经营者的团结、服务、诱惑、教育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二十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活动。 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活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构建活动经验,建立牢固确立事业目标的责任制,扩大许多公司特别是非公有制公司和中小企业的构建活动覆盖范围,从工业园区到公司比较集中的乡镇、村、社区 丰富文案撰写,规范编制标准,改进编制考核,完全鼓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编制活动先进单位,结合对公司和公司经营者的优先考核和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不断推进编制活动的深入开展。 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建设,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经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二十六)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推动力。 充分利用信息媒体和网站,大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推进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际成效和实务经验,推动公司关爱员工和员工为公司服务的先进典型,引导和坚强舆论

本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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