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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统战从业条例确定12类人为统战对象”

发布时间:2021-06-13 08:51:01 浏览阅读数:

原题:《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实务条例(试行)》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公布

本网北京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统一战线实务条例(试行)》,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实务条例(试行)》的第一份复印件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的事业,巩固和快速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规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捍卫祖国统一、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凝聚力量的政治特点和战术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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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首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演讲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围绕全面完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依法全面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术部署,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重申大团结大联合这一主题,重申正确解决一致性和多样化关系的方针,坚持不懈 积极促进阶层关系、国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快速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于国家主权和安全快速发展的恩惠,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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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统一战线的业务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民;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的人们;

(八)海外留学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回国人员和华侨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

统一战线的从事对象是党外人士,要点是其代表。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

第五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立统战部。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繁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必须确定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的负责人。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繁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繁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必须设立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繁重的大型国有公司党委要确定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确定附属机构负责统一战线的业务。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首要职责是

(一)将统一战线的实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进统一战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将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复印件。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推广和教育,将统一战线事业纳入推进事业计划,将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育文案,将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文案。

(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

(五)发现、培养、录用、管理党外代表,尊重、维护、照顾同盟者的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实务部门和统一作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在统一战线的就业。

其他部门、机关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统一战线业务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首要负责人是统一战线的首要负责人。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推进和贯彻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率先参加统一战线的重要活动,率先广泛交友。

第七条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首先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的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事业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核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

(二)负责与民主党派联系,协调无党派人士实务,研究贯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务实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事业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抓好重要事业和重大问题的解决,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推进教育,结合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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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调整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诱、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相关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湾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港澳、台湾和海外相关党派、团体及代表,配合相关部门对港澳地区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湾属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人大政协党外代表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安排党外代表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党外代表和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反映和处理民主党派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的业务,协助下级党委统一战部长的管理,负责下级统一战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的业务,指导协助民族、宗教等业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业务的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业; 做好统一作战的团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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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党组织,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业务。

(九)负责统一战线的推进工作。

第八条统战部带头协调、监督、检查统一战线的业务。 统战部要加强与政协组织的信息表达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实务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实务指导,支持与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实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省级党委统帅部部长通常由同级党委常务委员担任,市县二级党委统帅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务委员担任或兼任。 民族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帅部副部长。

第十条中央设立统一战线实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一战部,督促对统一战线贯彻执行中央重要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检查。

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将实行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的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有一定影响的人,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 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政党协商涉及宪法修正案、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正案、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正案,包括中共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人选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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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间协议首先采取会议协议、商谈协议、书面协议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首要文案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考察调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反映社会形势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对外交流的积极作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提交人大审议的政府实务报告、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加有关政策、计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调查和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实务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参加。 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进行相互监督。 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的地位,要更自觉地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根据四项基本基础,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法,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政治监督。 主要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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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向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特别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举办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查中提出意见,或以建议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夯实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加强民主党派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快速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事业结构。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协调机关、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培训等问题。

(五)完全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开展业务的要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以及其他有成果、有影响力的党外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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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党委),负责本行业、本机关党外知识分子的业务,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的业务和活动。

第十七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重申充分尊重加强团结合作、积极招商引资的方针,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坚定积极招商引资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融入新的社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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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多次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诱惑、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回国留学人员在统一战线的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连接党和留学人员的桥梁、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的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 在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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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民族就业

第十九条民族实务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民族问题处理的正确道路,重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复祖国统一,各民族一律平等,重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 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流融合,促进各民族之间和睦和谐快速发展,巩固和快速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的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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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迅速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案,尊重和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案的学习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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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造活动,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承认。

反对大民族主义首先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性,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 依法解决民族因素矛盾和纠纷,坚决同分裂祖国的一切行为进行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民族干部,大力选拔录用少数民族干部。 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的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家。

第六章宗教事业

第二十二条党的宗教实务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多次独立自主,基本上是积极诱惑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禁止重复政教分离,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迅速发展宗教,禁止使用胁迫、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使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扰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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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防止渗透,打击犯罪。 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理宗教因素涉及的矛盾和问题。

防止外国势力介入和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 防止和防止海外势力利用宗教渗透。

支持和诱惑宗教界人士解释宗教教义以适应时代进步的要求。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重申政治团结合作、信仰相互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群体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迅速发展党与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要团结信教群众,但不要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加强基层宗教事业。 建立县(市、区、旗)、乡(、街、村)、社区三级宗教事业互联网和乡(、镇、街、村)、社区两级责任制。 在宗教事业任务繁重的乡(镇、街),党委和政府要确定领导干部分管宗教事业,由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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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在非公有制经济行业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再三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推进和贯彻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 吸引非公有制公司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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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成为合格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公司快速发展的信心和对社会的信任。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有助于议政建议水平的提高。

(四)吸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从事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的安排,参与非公有制公司的党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要支持和配合所属会员公司、各类商会党组织的组建工作,推进区域性或区域性党组织的成立。

第二十八条工商联是以党领导的非公有制公司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文案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 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部署决定的贯彻执行; 加强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务委员会对工作的领导,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管理经营者联合机构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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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基层组织和业务的依托。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港澳台境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门人治澳门、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处理事务,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迅速发展爱国爱港、爱国爱澳门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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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台统一战线事业的首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事业的大政方针,反复重申一个中国大体上反对台湾独立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夯实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快速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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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首要任务是集中侨心、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吸引华侨、归国华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世界的反独立统一活动,继承发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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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领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党外代表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党外代表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做出巨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其标准是政治牢固、业绩突出、大众公认的。

第三十四条加强党外代表的发现储备。

观察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发挥培养选拔党外代表的重要基地作用,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留学人员等行业中发现党外代表。

第三十五条以再三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的理论培训。 重视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和国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党外代表应当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中占有适当的比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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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必须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一战线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必须配备党外干部。 从县级实际出发,组建政府领导班子安置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可以积极安排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要点是密切联系行政执法监督、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知识分子,安排在专业、技术较强的部门。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的行政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政府组成部门配备2名左右的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党外代表必须在各级政协中占很大比例,换届时委员占60%以上,常务委员占65%以上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占50%以上(民族自治地方除外)。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必须由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中的党外代表必须占有适当的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要再三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一战线部门提名。 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提名前必须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被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必须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 提案名单由统一战线部门汇总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查,并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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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通常必须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 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公司领导班子中选拔党外干部的力度。

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性质反复,文史研究馆员应以党外代表为主体,参事室中国共产党员参事不得超过30%。 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要配备党外代表。

聘任党外代表为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 推荐党外代表在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第四十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通常应当进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广告的主要出资人,以经营管理为第一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定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向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和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工作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推荐,必须经过综合评价,征求公司党组织、非公有制公司党建事业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党外代表的管理,了解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的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大体问题上的政治角度和态度。

统一战线部门主导党外代表管理工作的协调。 党委有关部门、人大、政协集团、党外代表所属组织的党组织,必须各自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审查。 发挥党外代表所属党派和团体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搞好党和党外代表的合作。 反复进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指挥权、解决问题决策权、人事任免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将党外代表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根据比可配置职务数多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一作战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在通过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之前,必须征求统一作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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