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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城监狱建议将刘志军刑期由死缓减为无期,公示已结束”

发布时间:2021-06-12 14:48:01 浏览阅读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的大体要求,我院公示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刘志军,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53年1月29日。 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目前正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少为无期徒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公示期为五天,也就是年11月16日至年11月20日。 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的,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请将信寄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法院领取。 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2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电话报警,报警电话85268569。

“秦城监狱建议将刘志军刑期由死缓减为无期,公示已结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11月16日

减刑建议书秦鉴减字( 1号(/s2/) ]

刘志军,男,现年62岁,汉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8日在()二中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死刑,缓刑2年,年9月11日移交秦城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判处死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表现如下。

交付以来,犯罪分子刘志军不故意犯罪,自觉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入分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制作的警示价值副本《对我的犯罪行为的反思与分析》 要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报告,不断提高思想认知,尽可能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养工作。 由于服刑改造成绩良好,罪犯刘志军在年度获得了监狱劳动改造的积极分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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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缓刑期满。 缓刑期间,罪犯刘志军认真遵守监察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未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拟劝告作为罪犯的刘志军减刑为无期徒刑。 要求审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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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10月26日

【相关信息】刘志军在一审中被判处死缓

本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 )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军原铁路部长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志军受贿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滥用没收个人所有财产职权十年有期徒刑。

“秦城监狱建议将刘志军刑期由死缓减为无期,公示已结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1986年至2007年,刘志军在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长、副部长、部长的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晋升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并请求工程 在取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援助,明确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授予的财产合计的刘志军在担任铁路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并向铁路货物运输公司提供了铁路货物。 经营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为处理公司经营资金困难提供援助,给丁羽心及其亲属带来巨额经济利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秦城监狱建议将刘志军刑期由死缓减为无期,公示已结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事实清楚 检察院和刘志军辩护人提出的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提出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经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由司法机关恢复的量刑情节明确。 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罪应判处死刑。 鉴于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认罪悔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不得立即执行。 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尤为严重,经济损失大部分已经恢复,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秦城监狱建议将刘志军刑期由死缓减为无期,公示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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