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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发布时间:2021-06-09 08:30:02 浏览阅读数:

为了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重新修改全国宗教实务会议要求和《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管理佛教道教行业的商业化问题,国家宗教局、中央推进部、中央网信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

“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近年来,佛教和道教的快速发展总体平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其中投资建设、承包寺院宫观经营等商业化问题最受社会关注。 如果处理不好商业化问题,不仅会影响佛教和道教健康传承的迅速发展,还会损害社会风气,引发权力寻租和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

“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在《意见》制定过程中,着重问题导向,充分听取各地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政策边界,落实实务责任,并与佛教道教行业商业化问题的主要表现进行比较,从10个方面提出了治理的具体措施。

  

一是确定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者承包到佛教道教场所经营。

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之名开展活动,追求利益,不得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首要旅游文案的景点,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领取高价门票,严格控制建设佛教道教主题文案的文化景点

三、继续完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滥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者承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和经营,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设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是规范烧香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环境保护理念。

  

五、依法加强网络宗教新闻服务管理,从事网络宗教新闻服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网络新闻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是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和符合其宗旨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是加强七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 佛教道教场所应当实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八是诱惑佛教道教界正确认知解决商业化问题,深化教风营造,抵制商业利益追求和奢侈风潮,消除教职工直接参加商贸活动或为商业活动利用平台的行为。

  

九、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要求各级党政干部严格遵守政策法规的红线,不得支持宗教参与舞台经济戏剧,不得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旅游文化繁荣为名助长宗教热潮,使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受益

十是依法解决佛教和道教的商业化问题,各部门协调配合,总结联合管理,运用舆论力量推进管理工作。

意见》的提出,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佛教道教界的合法权益,确保佛教道教健康快速发展,营造清廉公正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几点意见

在我国,佛教和道教历史悠久,信教群众众多,影响广泛。 近年来,佛教和道教的快速发展总体平稳,但在新形势下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映最强烈的是商业化问题。 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的清净庄严形象,滋生社会风气、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

“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为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实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 .佛教和道教的活动场所必须多次非营利。 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者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法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商业运营为公司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资本运营 用于佛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工生活用房屋,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建设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场所的一切权利、聘用权,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不得据此干预场所的内部事务,该场所应当由佛教道教界管理和聘用。 佛教和道教活动的场所不得设立只对少数人开放的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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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和道教之名开展活动,谋取利益。 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大学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捐赠。 历史上是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但现在没有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得以佛教道教的名义进行放光、祈祷、烧香等活动,不得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或接受宗教捐赠。 以佛教道教的活动会场为中心来观光文案的观光地,不能利用佛教道教的活动会场领取高价的门票。 建设严格控制和建设佛教道教主题文案的文化景区、这类景区,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充分听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道教界的意见,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 禁止以佛教道教的名义进行商业推广,禁止领域协会、商会、企业公司冠以佛教、道教的名称。 严禁假冒佛教、道教教职员工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3 .继续完善大规模露天宗教的造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或者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形象。 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设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格控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城乡建设计划、文物保护规定,不属于宗教礼仪、造型粗糙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建造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律不得对外开放,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领取门票和宗教捐款。 开放经批准,应当交给宗教界管理采用,不得商业运营、推广、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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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停止随意烧香、随意放生的活动。 严禁佛教道教教职员工和旅游工作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焚烧高香、抽奖八卦、烧头香头钟销售。 依法取缔劣质违法燃香类产品,规范香烛经营。 佛教团体、场所、教职工要提倡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 属于文物保护机构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将文明敬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佛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让信教群众树立环境保护的理念。 严禁利用放生活动进行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 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体不得以佛教道教的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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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法加强网络宗教新闻服务的管理。 从事网络宗教新闻服务,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网络新闻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非宗教活动场合,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网络宗教新闻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在网上烧香、在网上拜佛、在网上募捐箱、销售佛教道教衍生品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设立的网络宗教新闻平台接受宗教捐赠,必须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6 .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销售佛教道教的用品、艺术品、出版物,可以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的场所的自活、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公益慈善事业。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引导佛教道教界加强法律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符合其教义教规的经营活动,依法加强对设在场所的餐厅、法国物流通处等经营基地的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佛教和道教活动场馆内设立商业服务基地,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和电视电影,开展其他活动,必须事先征得当地同意。

“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7 .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 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必须实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情况、资金录用情况等重要新闻。 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报税收减免。 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办理财会登记计算,并按其纳税。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制定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赛钱箱管理等制度,加强财务公开,采取适当的方法向信教群众公布和采纳财务收支和捐赠情况。

“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8 .帮助佛教道教界正确认知和解决商业化问题。 鼓励和支持佛教道教界深化教风整顿,完善教规制度,引诱教职人员遵守纪律,发扬崇尚节俭的优良古来流传下来的东西,抵制商业利益追求和奢侈风潮,不断提高教职人员素质,纠正信仰淡薄、戒律松懈等问题, 要支持佛教道教团体、高校场所对教职工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教职工提高自身宗教修养,开展宗教教务要用时费力,不得直接参与商贸活动和商业活动平台。 佛教道教教职员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鼓励和支持佛教道教界加强服务信教群众意识,民主大体管理团体场所事务,实现财务人事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化,维护清洁庄严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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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党的宗教实务的基本方针。 各级党政干部要严格遵守政策法规的红线,不得支持宗教旗帜、参与经济戏剧,不得以快速发展经济、促进旅游文化繁荣为名助长宗教热潮。 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谋取宗教事务和坚决惩治腐败。 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和参加经营活动,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解决,移交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

“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10 .依法解决佛教道教的商业化问题。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互联网等部门要加强各自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力度。 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警告、改正,并依法吊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等措施予以纠正。 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其他场所和组织,由其主管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依法查处。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积极发布政策和新闻,扩大社会认知面,支持媒体曝光,运用舆论力量推进管理工作,推进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基本新闻公告和统一标识工作,便利公众查询识别,接受社会监督; 要指导佛教道教团体进行教职工认定、颁发证书、基本新闻网络查询等工作,维护佛教道教的正常秩序。

“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原题:重磅! 国家终于插手了这种混乱

本文:《“重磅!国家终于对宗教乱象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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