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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这三类再审申请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发布时间:2021-06-09 06:42:01 浏览阅读数:

最高法提出司法解释三种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为了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手续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共15条,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立案: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在作出抗诉决定后提出申请的。 前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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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比较,司法解释确定,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接收清单》,注明接收材料的日期,并加盖专用的接收印。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货,并不重复地全面告知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重复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另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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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等资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复印件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信地址不明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复印件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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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申请期限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送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再审申请期限为不变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记者张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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