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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事情追踪:最高检 公安部等多部门密集回应”

发布时间:2021-06-07 22:15:01 浏览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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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查:退回补充侦查,变更强制措施

近来,鸿茅药酒事件备受舆论关注。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推特宣布,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的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的事件,引起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负责人的报告,查阅了文件。 研究表明,目前的事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示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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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启动执法监测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今天,公安部通过其官方媒体,与近期媒体十分关注的鸿茅药酒案相比,公安部十分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要求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加强执法监督,以事实为准,从严

命令凉城警察检查变更强制措施

与之相反,今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回应称,对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谭秦东涉嫌损害商业信用商品声誉的案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高度重视,已经依法开展了案件查处工作。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自治区公安厅责令凉城县公安局立即按照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核查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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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昨日( 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通过其官网,由该局信息发言人就鸿茅药酒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发言人表示,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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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至年底共检索到137例不良反应报告

当被问到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时,在采用中监测它们的副作用时? 消息人士称,2004年至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以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为主要症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鸿茅药酒关系的通知

  

另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 16日)就鸿茅药酒关系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查,增加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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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医疗界、媒体、公众对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企业生产的鸿茅药酒的安全性和比较有效性提出质疑,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负责,并请社会解释近5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虚假广告的原因和问题。 加强对社会关注药品安全性和比较有效性说明的不良反应监测,总结近5年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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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证书(功能主治医生)规定的复印件表述审查药品广告,通知不得超过证书(功能主治医生)的复印件,不得误导客户。 敦促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落实药品安全主体的责任。 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在药品批准号被取消之前,将依法认真解决。 (央视记者:刘晓波宣传余静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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