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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人才评价克服唯论文、唯职称等倾向”

发布时间:2021-06-07 11:24:02 浏览阅读数:

总部北京7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考核、人才评价、机构判断改革的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判断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项目考核、人才评价、机构判断(以下简称三评) )改革是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国家创新驱动快速发展战术纲要》要求,深入推进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考核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考核方法,完善科研机构判断制度,加强监督判断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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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掌握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部署,扎实实施创新驱动快速发展战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创造性为核心,科学、规范、高效、 以建立诚信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以科研项目考核、人才评价、机构判断改革为关键,整合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推进分类评价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和风向仪的作用,埋头研究,营造廉洁公正的科学研究环境,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评价体系,为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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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上

多次尊重法则。 遵循科技人才的快速发展和科研规律,科学设定评价目标、指标、做法,引导科研人员埋头研究,追求卓越。 加强顶层设计,统一简化三评工作,简化优化流程,缓解科研人员和机构负担,形成长效机制。

重复问题指向。 聚焦三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寻找突破口,更加重视质量贡献绩效,建立正确的考核导向,增强对比性,突出强制手法,提高改革的含蓄和实效性。

多次对评价进行分类。 比较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军事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优势,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 基础研究强调原创方向,以同行评议为主; 社会公益性研究强调诉求导向,以领域客户和社会评价为主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强调企业广告主体、市场导向,以客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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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公平公正。 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现实情况,推进同行评价,引入国际评价,进一步提高科技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开放性,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平性,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首要目标。 “十五”期间,在优化三级考核工作布局、减少三级考核项目数量、完善考核机制、提高卓越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适应创新驱动的快速发展要求,突出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的分类考核 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力相互竞争,科技创新和供给能力大幅提高,科技进步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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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整的项目指南的编制和分发机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方针编制工作要以较为有效的方式充分吸收相关部门、领域、地方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项目指南复印件可以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好地体现国家意志,反映各方面的诉求,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审查判断,提高指南的科学性。 项目卷大小适中,目标集中确定,合理设置课题和参与单位数量,设置各课题的任务密切相关形成有机整体,避免与拼凑组产生执行中的碎片化。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逐步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公布制度。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指导方针必须关注重大的原创性、卓越性、交叉学科的创新等。 社会科学类项目的指导方针要重视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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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指南必须根据分类大致确定不同类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通常采用公开竞争的方法优先选定负责单位。 对确定国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组织程度高、特色办学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通过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明确承办单位; 对公司牵头的技术创新项目,对公司资质、技术创新能力、财务状况提出确定要求,鼓励公司共同投入、组织实施。 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快速发展战术,加快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重要科技项目军地一体论证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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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项目审查公开客观公正。 建立公正、科学、确定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 根据不同的立案方法,采用相应的审查程序和做法,每次都执行相同的审查做法,不会使审查结果产生歧义。 推进视频审稿、电话录音、审稿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审稿全过程的可诉、可查询、可追溯。 允许项目申报人在审查前提交回避机构及个体。 建立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背景核查制度,对立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业绩、资历、诚信状况调查,确保满足项目要求。 不同类型的国家科技计划应根据现实情况,在项目申报和考核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和项目要求,不以发表论文、取得专利、获得荣誉称号、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为限制条件 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卓越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 保密项目的审查管理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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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聘完全考核专家。 进一步推进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及时补充高层次专家库,细化专家库行业和研究方向,更好地满足项目评审要求。 完善国家科技专家仓库入库标准和考核专家评选规范,确定推荐机构在专家推荐和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加强推荐机构对专家新闻的考核封闭责任,建立专家入库新闻定期更新机制。 要根据项目类型的优势,合理明确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的组成,基本活跃在科研第一线,让真正了解该项目的专家优先参加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 必须结合产业应用和密切的项目,选派活跃在生产第一线的专家参加考核。 完全建立考核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考核行为。 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专家进行背景经历调查,确保专家的科学、公正录用。 作为初期评价的一环,将实施小同行评议,在部分前沿和基础科学等行业逐渐以适当的比例引入国际同行评议。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对考核专家名单的提取和保密的管理,进一步推进专家的提取和岗位分离的采用。 进行会议审查时,基本上在审查前必须公布审查专家名单的通信审查时,应当在审查结束前严格保密审查专家名单,有条件时在审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评审专家要加强学术自律,学术共同体要加强学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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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 明确合理的专家评审项目数、总时间等业务量,在会议评审前组织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合理明确项目报告和答疑时间,使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负责人基本上必须亲自报告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小组内的不得参加答辩。 进一步优化预算判断工作,与项目进行预算判断,规范优化预算判断专家的遴选判断方法,提高判断质量,及时反馈判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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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项目成果评价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的成果的真实性审查。 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以一定的比例提取所属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 在检验非涉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之前,必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法规,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组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严格按照任务书明确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考核评价。 应用要求确定的,项目验收后,不定期组织对成果应用情况的现场抽查、事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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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绩效判断。 由组织对照科技计划的总体情况进行绩效判断,并根据要点判断计划目标的实现、管理、生产、效果、影响等绩效。 业绩判断通过公开竞争等方法优先委托第三方,以独立、专业、责任为基本要求,逐步发挥第三方判断机构的作用,必要时引入国际判断。 加强对第三方判断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建立对第三方判断机构判断结果的责任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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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案。 改革目前政府下达指标、科技人员申报、单位推荐的办法,实行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 推荐人负责推荐、答辩、异议回答等,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实行定额考核制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考核表决机制,一等奖考核落选项目不再降级为二等奖。 提高奖励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向全社会公开考核规则、流程、指标数量,公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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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人才项目申报审查和解决机制,防止违反人才申报行为,不做很多类似的人才项目,并且支持同样的人才。 指导部门、地方与不同支持对象科学进行比较,设立科技人才计划,优化人才计划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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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取向,克服只看论文、职务、学历、奖项的趋势,推行代表作考核制度,注重象征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学科活跃度和影响较大,以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工作、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果、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为重要评价指标。 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 (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的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排名和影响因素排名等只能作为评价的参考。 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同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 引进海外人才,要加强对海外教育和科研经历的调查验证,不要把教育工作背景单纯等同于科研水平。 重视同行评议机构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 探索对特殊人才采用特殊的评价标准。 对承担国防重大项目任务的人才适用比较评估措施,可以为国防科技相关行业的人才评估开辟特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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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正确的人才测评录用指南。 多次引导正确的价值观,承担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人才荣誉称号,不作为国家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录用、薪酬待遇的明确限制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不与物质优势直接挂钩。 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引导人才良性竞争有序流动,探索人才共享机制。 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欠发达地区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国家级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支持,在支持周期内不得大致随人员流向东部、发达地区。 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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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的地位。 反复考核与使用相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考核组织管理,使用人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岗位职称考核,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更好地协调统一人才快速发展和岗位使命。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的要求,对完整的职称评定标准进行分类,不以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条件。 落实职称评审权力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公司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选择部分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开展临床医师科研评价改革工作。 以学术称号、人才称号明确薪酬待遇,不配置学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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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对优秀人才和队伍的稳定支持力度。 国家实验室等全职科研人员和团队不参加国家人才计划以外的竞争性科研经费申请,由中央财政给予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 推进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完整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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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章程管理。 推进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实施规约的制定,确立规约在单位管理运营中的基础性制度地位,实现一院(所)规约和规约的管理。 章程应当确定规定机关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指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关在执行各项事务中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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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法人自主权。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政事分离管理分离,赋予科研事业单位充分自主权,确定章程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力的事务,由单位自主独立决策,科学比较有效地管理,减少干预或不干预。 权利与责任一致的情况大体上是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和监督制度,确定重大管理决定若干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保障科研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管理的运行。 切实发挥公司党委(党组)管理方向、大局、保证落实的重要意义,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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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中长时间业绩考核制度。 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避免用高层次人才数量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评价。 建立综合评价和年度抽取评价相结合的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 以五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生产、创新效益等方面。 5年来,每年以一定比例,聚焦年度业绩达标情况等要点,开展年度抽查考核。 加强绩效考核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联系,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做好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办、国家级科技人才推荐、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考核、科研事业单位领导考核 按照程序进行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若干事项,应当参考业绩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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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评价评价体系。 优化整合后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优势,明确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对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的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重大诉求的能力进行要点评价;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要点评价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领域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 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类基地对科技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进行要点评价。 对各类基地的评价必须有利于人才队伍的建设、能力的提高和可持续的快速发展。 建立与评价结果相联系的动态管理机制,多次淘汰冠军,进步发展,实现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运营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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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涵盖三评价全过程的监督判断机制。 将监督和判断纳入三评活动的事前、事件中、事后的全过程,确保科学、规范、效率。 事前必须实行诚实承诺制度,申报人、考核专家、工作人员应当签订诚实承诺书,确定行为规范,制定负面行为的最低标准。 其中,要点监督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实施,加强要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职务责任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判断。 之后,要加强绩效判断和动态调整,按照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的约定开展绩效判断,判断结果将作为相关主体今后监管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 建立学术杂志预警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学术杂志预警名单和黑名单。 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的新闻信息表达,亲自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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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科学研究诚信建设。 对科学研究不端行为杜绝宽容,完全调查核实核实、公开公示、惩戒解决等制度。 完善建设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新闻系统,对纳入系统的重大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在一定期限内、一定范围内禁止获得政府奖励、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 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行业的可靠新闻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建立维护科研行业信誉的激励机制。 推进诚信监管关口,督促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术管理制度,跟踪评估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学术水平,加强对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埋头于科研、淡泊的名利。 导师将加强学生发表论文的主要复印件和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和实验的再现性等审查检查。 吸引学术共同体建立符合本行业优势的科研诚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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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改革事业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行三重评价。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抓好本行业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推进本地区的三评改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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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责任承担。 各相关评价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果断担当,切实推进三评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 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流改革,进一步减少三评项目数量,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法人、学(协)要完善内部管理,广大科研人员要加强学术自律。 各方要齐心协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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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推动力。 加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学术共同体、第三方判断机构等各种评价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和协同联动,加强三评价之间的统筹协调。 加强政策解读和普及招商引资,加强对科研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引导广大科研人员周知掌握和运用改革政策。 继续调查调查调查,加强总结判断,及时宣传先进经验,发现处理问题。 加强审计监督管理,推进三评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动态完善,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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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试点模式。 对关联性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进条件的改革措施,可以结合现实情况选择部分地方和单位先行试点。 鼓励试点地方和单位大胆探索实践,发挥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 要根据不同基层探索相应的改革,建立纠错机制,激发改革动力,保护改革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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