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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发布时间:2021-06-06 13:36:02 浏览阅读数:

原编辑

近年来,发生了以剽窃、伪造、作假为首的学术不端行为。 由于107篇论文因涉嫌同行评议造假被撤销,论文中的实验数据无法重复而自主撤回稿件,引发汉芯造假事件,以及近期备受瞩目的青年长江学者和她‘ 在404篇论文中,高校科研人员背离基本科研道德的行为,让公众对科学家群体的信任产生了疑问:学者、科学家到底怎么样了? 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础,对新时期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部署和安排。 本文从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的角度探讨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一般认为,学术研究的真正追求性决定了科学研究者有着比常人更高的道德,学习为人师、行为世界范围的师德也要求它应当是人类的典范。 但现实情况是,笼统、抽象、灵活的道德和教育科研人员的自律似乎无法阻止学术不端行为。 立法机关、政府、学术团体等开始广泛介入防止和制裁科研不端行为,制定一系列具体、刚性、普遍性和他律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对其进行规制。 在实践中,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中,应该如何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我们只把严重违反科学研究伦理和道德规定为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违反道德。 因为,法律是学术研究中不可触及的红线。 在实践中,如果违反科学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例如,无论横向和纵向的科研项目如何,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都可以约定因学术不端而导致合同目的落入空时的民事责任。 例如停止支付经费、收回已经支付的经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制造学术造假骗取巨额研究经费,制造学术造假给公众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基于我国学术管理的行政属性,在我国,通过利用行政手段或者让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来管理学术不端行为是最重要的方法。 近年来,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科研管理机构相继出台了规范教育科研人员学术研究行为的部门规章,一些承担行政管理责任的高校、研究机构也相继出台了逐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 根据这些规则和制度,科研不端行为人可能承担警告、批评举报、记录、降级、解聘、辞退、开除等行政责任。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道德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与法律依赖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不同,道德力量主要依赖内心信念、舆论、以前流传下来的习性等来维持。 学术研究的性质决定了需要一个相对自由宽松的环境。 因此,法律需要维持适当的谦抑性。 对于依法调整、不宜受国家强制力管理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由道德加以补充和规范。 学术道德是学术研究的基础,无论是否违法,行为人一定知道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简历、伪造实验数据的行为是错误的。 这个正确与否,显然是心中的确信,是道德的评价。 为了加强这种道德是非的确信,近年来,学术共同体、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等出版了大量关于科学研究道德的倡议书、自律规范等文件。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学术道德由于其灵活性和自律性,如果说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解决上存在天然劣势,那么,即使有完善、严格、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为什么不能规范科研人员的学术活动,制止和制裁日益激烈的学术不端行为呢?

首先,目前在这种以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论文数量为评价指标的排名竞争环境中,高校、科研机构作为与教育科研人员联系最紧密、最容易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要求科研人员存在违反科研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相当多的科研不端行为被媒体曝光,引起广泛关注后,相关公司不得已解决了这一行为。 因此,学术不端行为实际上呈现高发生、低曝光的状态。 由于这种低曝光,研究者普遍有倒霉的人不应该是自己的侥幸心理,这是科研不端行为多次被禁止的重要原因。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其次,在实践中,对严重违反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应负法律责任的行为,相关机构往往采取大事化小事的态度。 如果不惩罚就不惩罚,不砍头就不砍头,如果可以行政制裁就不进行刑事制裁。 举报批评、撤销职务、收回经费成为惩治科研不端行为的标准三板斧,甚至很少开除。 在解决学术不端行为中,法律特别是刑法必须保持适当的遏制性,但行政制裁措施不足以制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且其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需要刑事手段的介入,这就是科研行业发生的事情 但是,我国运用刑事手段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例子很少。 例如,同样是学术捏造、骗取巨额研究经费的行为,韩国黄禹锡案的当事人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受到刑事制裁,但我国汉芯捏造案的当事人只受到了取消行政职务、取消相关荣誉、回收相应资金和经费等处罚,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极其廉价的违法价格,法律威慑不足。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最后,受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社会环境等的影响,无论从思想层面还是制度和管理层面,中国社会总体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包容度都很高。 比起学术道德,大学的科研机构更重视科学研究的生产。 知名教授、研究能力强的科研人员,即使因科研不端行为被一个单位开除,也很快能找到下一个东家。 这是一个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和终身追求责任的国家难以想象的事件。 在这些国家,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知名教授基本上很难在本国学术圈继续生存下去,也没有大学聘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授。 这里不留爷、留爷的情况,是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威慑力不足,管理效果有限。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近年来,高校科学家背离基本科研道德的行为使科学家群体产生了信任质疑,但这些被曝光的科学家似乎并未受到实质影响,仍活跃在教育科研第一线,活跃在公众视野,使科学界的运行机制产生了质疑。 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归根到底是各界对学术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不够,结果在当前这种迫切利益、浮躁空虚的社会环境中,尽管制定了制裁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但制度还是要落实。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光靠法律是不够的。 道德作为法律的评价标准,不仅以是否符合道德作为法律是否良法的依据,也体现在道德对法律执行的制约和指导上。 处理学术不端问题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也是比较容易实现的目标; 但是,教育科研人员、学术共同体乃至社会各界建立对学术道德的信仰是一个更为重要和根本性的问题。 学术研究的基础是研究行为符合学术道德要求学术研究的红线是法律规范 确保底线,不碰红线应成为教育科研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零容忍和终身责任追求必须是科研管理机构的基本管理规范。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作者:周琼,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陈浩,《中国高等教育》前总,编辑评审)

本文:《“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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