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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确定规范办理涉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发布时间:2021-06-06 12:42:01 浏览阅读数:

本公司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王琦、陈菲)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近日,最高检察厅根据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促进平等保护、产权 为此,记者采访了首席检查官。

“最高检确定规范办理涉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问:如何正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和非法集资犯罪?

答:民营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必须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 一是严格掌握非法集资违法性的认定,可以以国家金融管理法法规为依据,并参考相关部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公共存款非法吸收罪的界限,对于民营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第一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算吸收的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情节明显轻微,不作为犯罪解决。 三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对民间公司的融资行为,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明确联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最高检确定规范办理涉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问: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答:对民营公司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确定的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依照刑法的规定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 二是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慎重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事前疏通条款,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没有确定的规定,在案件中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有分歧的,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应当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严格掌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未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最高检确定规范办理涉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问:如何解决民营公司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支付回扣利润费的行为?

a )公司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支付回扣利润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应当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追逐利润的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 情节较轻,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有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不得已行贿的,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宽大解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威胁向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被认定为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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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正确区分民营公司参与国有公司重组改革过程中的产权纠纷和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

答:必须严格掌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罪名适用。 不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不能依法定罪处罚。 对民营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公司重组改革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得通过犯罪解决。

问:如何准确区分涉及民营公司的案件的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a )一是民营公司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追究公司刑事责任的,不得因公司犯罪追究民营公司刑事责任。 二是民营公司犯罪的,要准确区分民营公司和民营公司分支机构的责任。 三、民营公司犯罪的,应当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民营公司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得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淆,不得将对公司的罚款与对民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混淆。

“最高检确定规范办理涉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问:如何通过立案监督防止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答:民营公司认为公安机关不应该立案而立案提交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审查。 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利用立案进行报复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其他非法牟利等违法立案情况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最高检确定规范办理涉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问:如何帮助民营公司防范风险?

答: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民营公司的案件时,必须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因处理事务的时机和方法不当,严重影响民营公司的正常生产、业务秩序,造成集体、突发事件。 并且在办案过程中要采取积极比较有效的措施,以办案释法办事,充分帮助民营公司解决矛盾。 谨慎发布有关民营公司案件的信息,有关案件情况的相关报道不真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法查明事实。

“最高检确定规范办理涉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问:如何慎重采用扣押、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a )处理涉及民营公司的案件,如果能采取比较轻便、宽泛的措施,尽量不使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 在自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通常应当为民营公司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交易账户,对相关民营公司投入生产运营的,以及用于科技创新、产品开发的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基本予以扣押、查封 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扣押、扣押、冻结相关财产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检确定规范办理涉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问:有不批准逮捕也可以的情况吗?

答: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及民营公司的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犯罪后立即被逮捕。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公司经营者,应当依法批准逮捕,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良好,对无社会危险性的民营公司经营者,应当符合通常不批准逮捕的监督居住条件,并应当具备逮捕条件。

“最高检确定规范办理涉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问:如何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的宽泛规定?

答:一是多次平等保护,对所有经济主体平等。 二是正确认定认罪认罚。 相关民营公司经营者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只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只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相关民营公司经营者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体文件,对检察机关建议的处罚种类、幅度及处罚执行方法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认定处罚。 三是充分体现广阔的范围。 相关民营公司经营者可以自行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良好,无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符合速审手续和简易手续条件的民间关联公司案件,应当依法迅速处理。

本文:《“最高检确定规范办理涉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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