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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采用试点方案”

发布时间:2021-06-06 00:39:01 浏览阅读数:

我司北京1月17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采用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中介绍,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录用试点工作进行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采用试点方案”

根据《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录用试点。 目标是实现药价显着下降,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探索完善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市场导向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以净化流通环境,改善领域生态的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

“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采用试点方案”

《方案》确定从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合格的仿制药对应的普通药品中选定试验品种。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药品生产公司,可以参加试验。 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有数量购买,按数量改变价格。 根据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结合计量价格,量变价格,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生产公司和带量 二是招聘合一,保证录用。 试验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用中选药品,确保一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三是确保质量,保障供给。 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准入标准和供应准入标准,建立对入驻公司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判断、考核、监测体系。 四是保证退保,降低交易价格。 医疗机构作为药费结算的首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与公司结算,降低公司的交易价格。 严厉查处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价的问题。 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总额预算,按购房金额的30%以上提前预缴医疗机构。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试行医疗保险直接结算。

“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采用试点方案”

下一步,试点地区要在省级采购平台上以集中采购价格完成互联网连接,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相关文章见第7版)

原标题: 采用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试验方案

本文:《“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采用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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