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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贪污无罪,岂有天理?”

发布时间:2021-07-04 16:30:02 浏览阅读数:

28日,中央日报网报报道,近日,针对国务机关的人工费案件、洗钱案件、南港展览馆案件,高级法院的进一步一审判决发生了逆转,大大减轻了所有相关人员的刑罚和罚款。 特别是陈水扁和吴淑珍被认定为国务机关的人事费没有贪污腐败,因此刑罚程度从一审无期徒刑变更为无罪,不仅令人震惊,而且荒谬。

“台报:贪污无罪,岂有天理?”

据社会评论,陈水扁涉及多起事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国务机的费用案。 2006年发生了贵妇团帮助吴淑珍收集收据的事件,之后得知平家的支出和孩子的一些支出由国务费支付。 一审中被认定平、珍贪污数亿元,两人均判处无期徒刑。 二审因信任陈水扁总统提出的机密事业支出的一部分,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前几天的更一审中,平、珍被判定无罪,只接受了伪造的收据和伪造的犒劳誊写,因伪造文件罪被从轻判决。

“台报:贪污无罪,岂有天理?”

根据议院的说法,平、珍用不实的发票报告,直接侵吞下属保管的现金等,金额为1亿4000万元,而平氏的报酬、秘密外交、馈赠等支出为1亿4000余万元,支出大于取得额。 平氏八年内收取的国费为行使职权已依法全部支出,主观上无非法意图,客观上也未取得非法财产。 因为不会构成贪污罪。

“台报:贪污无罪,岂有天理?”

社会评论认为,对比第一、二审与一审判决的差异,第一审法官认为陈水扁是所谓的秘密外交支出或虚假,或者使用了国务机经费以外的公共费用。 另外,骗取取得的国务机经费,大量用于平家的个人支出,因此完全不信任陈水扁的证言。 二审时,大幅削减一审认定的平家私人费用,认定从狗饲料到狗美容都是为了公共支出,但确认了平、珍以违法手段侵占公共费用。 进而一审全面推翻了一审、二审的认定,通过了陈水扁总统提出的所有证据。

“台报:贪污无罪,岂有天理?”

很明显,议院援引支出大于收入的“大坝理论”判决无罪,将国务机费视为特别费用予以解决。 这两者在性质上看起来相似,但本质上差别很大。 国务机关费的支出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采用伪造文件或凭不实发票核销,不仅违反《国务机关费》相关规定,也违反《贪污处罚条例》的“利用职务骗取公共物品罪”。 为什么被告不打算为了自己不法的一切而免除其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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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陈水扁有贪污吗? 可以用事实验证。 例如,陈水扁总统承认南线项目是虚构的。 他视察各工作岗位的犒劳也经常由各工作岗位自行承担。 陈水扁总统用收据结算国务机的费用,一审法官对这些视而不见,认定机密外交都是有根据的。 更可笑的是,法官认定,陈水扁总统私自保留国务机经费并灵活运用,是因为政府没有将相关预算用于机密外交,这完全与事实不符。 因为无论什么样的机密外交,政府都应对,绝对没有必要让总统私下取钱,但是法官还是听了陈水扁总统的话。

“台报:贪污无罪,岂有天理?”

而且,即使竖令的支出大于取得,也不能免除贪污和欺诈的事实。 虽说是因为陈水扁总统执政8年,从国库骗取公共费用,吴淑珍却要求财团贿赂,非法所得只有几十亿元? 这样能说明平、简主观上没有犯罪,客观上没有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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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论认为,总之,一审法官对于不利于陈水扁的证据,一律不信任。对陈水扁为自己申辩的话,又一张张地收下。 如果一边谴责陈水扁“事前不监督家属的守法,在事件中辜负人民的委托和期待,事后不承担责任”,一边以非法手段认定挪用公共费用不是贪污的矛盾做法,谁会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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