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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中国严惩地沟油犯罪 最高可处死刑”

发布时间:2021-07-03 03:03:01 浏览阅读数: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和人员。 据悉,自去年8月下旬以来,中国开展了严厉打击“地沟油”的违法犯罪专项工作,侦破了多起制造和销售“地沟油”的犯罪案件。

“新华网:中国严惩地沟油犯罪 最高可处死刑”

本网北京2月23日电: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自去年8月下旬以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公安部等成员共同开展了严厉打击全国“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很快侦破了制造和销售大量“地沟油”的犯罪案件。

《通知》指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公众的信服力。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 对涉及许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必须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开展合作,形成打击力度。

“新华网:中国严惩地沟油犯罪 最高可处死刑”

《通知》确定,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食品生产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不清楚“食用油”是否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销售的,经鉴定,检测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毒、有害食品。 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假冒追究刑事责任的真货,二次假冒,用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罪或者第二百十三条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管理和取缔“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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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必须充分考虑犯罪金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不良影响等。 对累犯、前科、共同犯罪主犯、集体犯罪主要人员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被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惩处 必须适用缓刑,严格掌握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 必须依法适用缓刑的,通常宣布禁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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