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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年首度大修”

发布时间:2021-06-04 11:33:01 浏览阅读数:

据央视信息客户端10月21日报道,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将首次提请审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行业的综合性法律,1991年制定,2006年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此次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全修订,着力处理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草案中增加了校内欺凌防控措施、未成年人被害被发现时的强制报告制度等的复印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年首度大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修正案的增加确立了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首要责任的国家监护权责任,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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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组织和法律规定的公务员,以及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监护应采取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观察几个事项。 强调家庭教育; 与增加监护人报告义务的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监护不足问题相比较,完善了委托护理制度。

草案规定,学校要建立防止学生欺凌的制度,对教职工、学生开展防止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应当及时制止、解决学生欺凌行为,并通知实施欺凌、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给予及时的心理指导和教育诱惑。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依法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矫正或者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年首度大修”

草案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除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特别章节外,还设立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领域的工作查询和禁止制度。

草案比较规定了网络坏消息对策、网络成瘾防治等新情况、新问题。 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要提供可能让未成年人着迷的文案。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适当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费用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提供便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年首度大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表示,增设政府保护专用章,确定各级政府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虐待、暴力侵害等侵害,修正案设立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领域的工作查询和禁止制度。 规定: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领域的工作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申请人是否有性侵犯、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 咨询结果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采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年首度大修”

草案补充司法保护相关规定,设立检察机关代行权利的制度,细化规定取消监护人资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案将首次提请审议。 草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定义,并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颇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轻、重三个阶段,并与不同阶段进行比较采取相应措施。

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认为,为了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未受到相应治安管理处罚,缺乏随访矫正措施,致使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道路上再犯的问题,修正案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比较有效的经验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采取 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绝合作,接受教育矫正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科学校接受矫正和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年首度大修”

关于预防再次犯罪,修订草案丰富了未成年人诉讼中的教育、手续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刑满后的安置帮助等措施。

(中央电视台记者张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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